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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国家公务员考试备考:社会热点每日一谈(3)

2014-08-29 14:57:51 字号: | | 【 打印 】
  问题一:如何考核具有隐蔽性的指标?比如,“有不正当婚恋关系经教育无效的”要扣分。对于不正当的婚恋关系,当事人不仅不会“广而告之”,更不会向组织和单位申报,反而会想方设法予以遮掩;相关部门和同事、邻里等都不易察觉,存在监督难的问题。另一方面,不正当的婚恋关系如果已经被组织和单位掌握,不是应该直接扣分并且进行教育的吗?公务员是掌握国家公权力的特殊职业和群体,遵守最起码的婚恋道德规范是应该的,为什么要等到教育无效才扣分呢?
  问题二:如何定义模糊的“数量”?比如标准中提到,对有“经常性”酗酒、醉酒的行为将扣分。何谓“经常”?是一周两次、三次,还是一月几次或其它标准?谁负责确定行为是否属于“经常”?这在“好人主义”仍未完全消除的大环境下,能否真正被执行?估计只要酗酒和醉酒没有造成恶劣影响,就不会有人因这一条受到扣分和追责。
  问题三:如何防止加分项目引发新的问题?比如,“受到服务对象书面表扬的”会被加2分。因为诚信考核与公务员的考核、奖惩、晋级等挂钩,难免会有人强行要求服务对象给予书面表扬或在此问题上造假,这可能会成为需要防范的新问题。
  再完美的制度也需要有好的执行。对公务员诚信量化考核的探索值得肯定,但只有公务员自律意识增强,社会各界和纪检监察部门强化监督以及相关部门认真执行,才能促进作风的根本转变。
  公务员诚信量化考核,应打好“制度”预防针
  此标准出台倒是给我国广大公务员们敲了一记响亮的警钟,考核标准事无巨细,条理清晰,目的明确,给公务员这个岗位,确定了严明的纪律与规则,同时也给大众一个可利用的监督平台,也更利于公务员岗位的良好发展。
  但笔者认为,这套考核标准的出台虽说起点是好的,但炒作的嫌疑远远大于考核标准出台的实际作用,缺乏可行性和实用性。监督举报重在证据,此考核标准虽是细致入微,可试问如何能让非专业的老百姓,在没有任何记录工具的情况下,将事实经过完整描述,又将事件解决不留遗患呢?
  再者,有减分的考核标准,也有加分的考核标准,这让笔者不禁联想到,在考核实施过程中,如果有个别公务员减分过多,会不会利用加分的标准,来帮助自己扳回减分部分所超额的分数?这样一来,不仅没有起到好的约束作用,反而激化更多的肆无忌惮,抱着“没关系,还有回分的办法,不用担心”这类的错误思想。
  再说这“文明家庭”、“文明市民”、“道德模范”评奖加分一项,也不太靠谱,在投票方式中,不外乎就两种形式,一类是网络平台投票,一类是纸质报刊类投票。这两种方式,众所周知,都有漏洞可以钻。如果实行了这一条,不难想象长久的“拉票战”、“抢票战”就要生动的展开了,因此又将考核的实际作用扭曲了。
  我们好像一直在试图寻找一种,科学长期有效的监督管理制度,但无论多么严格,多么细致,多么具体,总会有个别人的顽固腐化思想、个别人的无法无天肆意妄为。因此在制定制度法规的同时,我们还是应该标本兼治,两手齐抓,才能起到真正的管理约束效果,提高自身修养,从自身建立“抵抗力”抵制这些陋习发生的可能。
  考核公务员诚信,量化别僵化
  人无信不立,国无信不兴。诚信既是市场经济有序运行的基石,亦是传统文明与现代精神契合点。重构诚信体系,关键在于制度建设。不久前,中央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发布了《关于推进诚信建设制度化的意见》,勾画出推进诚信建设制度化的目标任务和实现路径,为诚信建设制度化指明了着力方向。郑州从公务员诚信开始,以此推动社会诚信机制的建立健全,用网友的话说,这确实是“抓住了牛鼻子”。
  公职人员守信,则权力作为澄明。一方面,它有助于身先士卒,发挥好公务员的带动作用。在公序良俗的遵从层面,中国自古重视吏治的示范意义,乃至出现“治吏”重于“治民”的观念,韩非子甚至主张“治吏不治民”。诚信固然是一盘棋的制度建设,但毋庸置疑的是,公职人员守信,有助于官德建设、乃至党风廉政建设。另一方面,它对权力公信的重塑大有裨益。这些年,因为公共事件中的隐瞒、推诿、不作为,少数地方部门已经陷入“塔西佗陷阱”,说了没人听,说了没人信。当真刮骨疗伤,就得从“人”着眼、从“官”入手,在责任政府的理念之下,谦抑透明、真抓实干,以人格化的诚信作为,塑造当代政府的风骨与信誉。
  孔子云,“政者,正也。子帅以正,孰敢不正。”习近平早在地方主政时,就提倡“为政以德”,强调为官者要以德施政,以“信”赢得百姓之“心”。公职人员只有自省、自律、自责、克己,权力才能真正有敬畏心、同情心、责任心。正是从这个意义上说,地方部门对公职人员的诚信度先要求、高要求,可谓合情合理,合法合规。本月初,广州市也发布了《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2014-2020年)》的征求意见稿。根据《规划》,广州市将建立公务员诚信档案,切实将诚信状况作为公务员招录考察、考核、提拔任用、评先的重要依据。可见,诚信列入公务员考核,已是大势所趋。
  不过,在为诚信纳入公务员考核点赞的同时,也要防止两种倾向:一是道德考核的“手”越界无度,将诚信建设异化为私权干预;二是过分追求量化,而忽略了诚信氛围建设,导致诚信教条化、庸俗化、数字化。
  不管怎么说,以官员诚信带动社会诚信,这是诚信建设的必由之路。
  诚信考核落实才有公信
  公务员诚信量化考核标准真是没有最细,只有更细。今年来,南宁、广州等地先后出台规定,将公务员作为诚信建设的重点人群,重点整治,并与提拔任用、评先评优挂钩。此次出台的郑州版本比以往的规定更细,除了扣分项还有加分项,甚至将有不正当婚恋关系经教育无效的、违反规定饲养宠物妨碍社区民众的等与生活相关、与工作关联不大的行为规范也纳入扣分项中。看到亮点,笔者不由生出疑问:如此过细的加减法考核标准,能落到实处吗?
  笔者以为,要突破公务员诚信加减法标准看起来很美的阶段,还得对公务员诚信准确定义,合理界定其概念外延,把应该归属于诚信范畴的统统纳入进来,把不合理的、超出诚信概念范畴的标准剔除出去。在此基础上,综合各相关职能部门的数据,使各项标准能够有据可查,使公务员的诚信档案尽可能地接近当事人的诚信实际状况,而不至于发生“只加不减”或“挂一漏万”等不实评价。
  在国家加快社会征信体系建设的过程中,各地都在实践中积极摸索,但是这种摸索不能陷入一种杂乱无序的状态。应在中央顶层设计的范围内,在诚信概念的框架下,制定既能付诸实际、又能实现与外地社会征信体系有机对接的标准,这样的诚信加减法,方能走得更长远,才能符合国家征信体系建设的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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