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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常识:民事法律行为的分类(1)

2013-08-05 16:09:39 字号: | | 【 打印 】
1、按主体和意思表示方向的不同可以分为:
  单方行为:无须他人意思表示就可成立生效
  单方行为又分为:
  有相对人的单方行为:如授权、解除、免除、撤销
  无相对人的单方行为:如抛弃行为、遗嘱行为
  双方行为:内容相同方向相反,如合同,需要双方意思表示一致
  共同行为:意思表示方向相同,如订立合伙协议、公司章程,采用多数决定原则
  2、按是否需要支付对价可以分为
  有偿行为和无偿行为(赠与、保证、借用、没有约定利息的民间借贷、没有约定保管费用的保管合同、没有约定报酬的委托合同)
  区分的意义:关涉行为定性、当事人承担的责任程度不同、对当事人的行为能力要求不同
  3、按是否需要标的物的交付为行为的成立或者生效的要件可以分为
  要物行为(实践行为)和不要物行为(诺成行为)
  主要的要物合同:动产质押、定金合同、保管合同、借用合同
  区分意义:当事人承担的法律责任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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