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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常识:民事法律行为的分类(2)

2013-08-05 08:08:49 字号: | | 【 打印 】
 4、按是否需要特定形式还可以分为:
  要式行为和不要式行为
  要式行为又分为一般要式(书面形式)和特殊要式(书面+登记或批准)
  没有采取一般要式的,合同不成立;没有采取特殊要式的,合同不生效
  特殊要式合同:中外合资合同、中外合作合同、向外国人转让中国专利
  5、按行为与原因的关系还可以分为:
  有因行为(要因行为)、无因行为(不要因行为)
  分类意义:“原因”的效力对行为效力的影响不同
  目前我国现行法上的无因行为包括:债权移转、免责的债务承担、债务免除、票据行为、授权行为
  6、按行为的效果还可以分为:
  处分行为(物权性――发生、变更、消灭物权);―――物权行为
  负担行为(债权性――发生债权债务);―――债权行为
  二者的主要区别在于:
  (1)法律效力不同。负担行主要产生请求权,处分行为直接完成权利移转。负担行为使债权债务发生变更,而处分行为直接导致权利的转移或消灭,如动产交付或不动产过户登记导致所有权的转让。值得注意的是,导致债权消灭的免除行为、导致债务转让的债务移转行为也是处分行为。
  (2)对标的是否特定的要求不同。负担行为的生效不以标的物特定化为前提,但在处分行为生效之前,其客体必须确定、可能。
  (3)对行为人是否有处分权的要求不同,行为人不具有处分权的,不影响负担行为的效力,但在从事处分行为时,处分人必须具有处分权的,处分行为才有效。
  (4)法律行为是否公示的要求不同。负担行为一般不子公示、但为了维护交易安全,处分行为一般都要求依法公示。
  7、法律行为还可以分为:
  身份行为(如遗嘱,婚姻,收养)、财产行为(如买卖、抵押);
  主行为和从行为:行为是否可以独立存在,是否依附别的行为
  独立行为与辅助行为;
  生前行为与死因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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