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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公务员考试网:政治常识练习题(20)

2013-04-23 15:34:37 字号: | | 【 打印 】
   常识判断作为公务员笔试中行测的一类题型,考察的知识点通常涵盖政治、经济、法律、历史、文化、地理、环境、自然、科技等几个方面。对常识判断进行系统复习是必不可少的,但是也需要通过适当的练习检验复习效果。国家公务员考试网(http://www.chinagwyw.org/)提供了难度适宜的政治常识练习题以帮助考生检验复习效果。   
  1.陈某外出期间家中失火,邻居家10岁的女儿刘某呼叫邻居救火,并取自家衣物参与扑火。在救火过程中,刘某手部烧伤,花去医疗费200元,衣物损失100元。下列哪种说法是正确的(  )
  A.陈某应偿付刘某100元                   B.陈某应偿付刘某200元
  C.陈某应偿付刘某300元                   D.陈某无须补偿刘某
  2.下列哪个不属于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  )。
  A.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
  B.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
  C.使用外国政府贷款的项目
  D.外商利用自有资金在中国投资的项目
  3.行政复议机关在受理复议案件中,发现该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省政府文件与国务院行政法规抵触,其正确的做法是(  )
  A.送请省政府作出解释
  B.中止案件的审理
  C.送请国务院作出裁决
  D.以行政法规为依据作出复议决定
  4.商业银行被接管,是依法保障商业银行经营安全性、合法性的重要预防措施。对于在接管过程中发生的下列情况,处理符合《商业银行法》的是(  )
  A.接管期间,由接管组织行使商业银行的经营管理权
  B.接管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3年
  C.接管前发生的债务,由接管组织负责清偿
  D.接管期间的发生的债务,由接管组织负责清偿
  5.孙某纠集王某等5人组成“天龙会”,自封“大龙王”,要王某等人“发挥主观能动性,为大龙会创收。”王某等人在3个月内抢劫6次,杀死1人、重伤3人,劫得财物若干。上述犯罪行为有的孙某知道,有的不知道,其中参与抢劫一次,对孙某应如何处理(  )
  A.对其所知道的犯罪行为承担刑事责任
  B.对其参与的犯罪行为承担刑事责任
  C.对其指挥的犯罪行为承担刑事责任
  D.对其全部犯罪行为承担刑事责任


 
  国家公务员考试网参考答案与解析:
  1.C【解析】《民法通则》第93条规定,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进行管理或者服务的,有权要求受益人偿付由此而支付的必要费用。即没有法定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进行管理或者服务的,构成无因管理。无因管理属于事实行为,并不要求管理人具有民事行为能力,只要管理人具有认识能力即可。因此题中刘某的行为构成无因管理,其有权要求受益人陈某偿付其因管理行为而支付的必要费用。《民通意见》第132条规定,民法通则第九十三条规定的管理人或者服务人可以要求受益人偿付的必要费用,包括在管理或者服务活动中直接支出的费用,以及在该活动中受到的实际损失。刘某因救火烧伤手部花去的医疗费200元和衣物损失100元都属于必要费用,陈某应按照法律规定偿付,所以选项C是正确的。
  2.D【解析】根据《招标投标法》第3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下列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必须进行招标:(一)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二)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三)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前款所列项目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由国务院发展计划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订,报国务院批准。法律或者国务院对必须进行招标的其他项目的范围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所以D项符合题意。
  3.D【解析】行政法规的效力高于规章及其以下规范性文件。国务院的行政法规效力是高于省政府文件的,二者发生抵触时应直接适用效力高的法律,即国务院行政法规。
  4.A【解析】根据《商业银行法》第66条规定:“接管自接管决定实施之日起开始。自接管开始之日起,由接管组织行使商业银行的经营管理权力。”所以A项符合题意。
  根据第64条规定:“商业银行已经或者可能发生信用危机,严重影响存款人的利益时,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可以对该银行实行接管。接管的目的是对被接管的商业银行采取必要措施,以保护存款人的利益,恢复商业银行的正常经营能力。被接管的商业银行的债权债务关系不因接管而变化。”所以C、D项错误。
  5.D【解析】根据《刑法》第26条第2款,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又依据《刑法》第26条第1款之规定,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依题中孙某在组织中的作用,可认定其为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是主犯。第26条第3款规定,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全部罪行进行处罚。D项符合题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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