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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公务员民法学专题讲义(17)

2013-06-13 14:38:29 字号: | | 【 打印 】
  法律部分一直是公务员考试行测常识部分的重点组成部分,而法律部分由于范围比较广,专业性较强,对于非法律专业的考生来说也一直比较头疼。如果单单是看法律常识部分的内容,难免会觉得枯燥,也抓不住重点,所以国家公务员考试网(www.chinagwyw.org)建议考生通过做题来强化理解法律知识。
  专题  商法上的担保制度
  公司法
  60,董事,经理不得以公司资产为本公司的股东或者其他个人债务提供担保
  149,公司不得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抵押权的标的
  合伙企业法
  24,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分额出质的,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
  未经其他合伙人同意,而以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分额出质的,行为无效,或者作为退伙处理,由此给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商业银行法
  42,借款人应当按期归还贷款的本金和利息
  借款人到期不归还担保贷款的,商业银行依法享有要求保证人归还贷款本金和利息或者就担保物优先受偿的权利,商业银行因行使抵押权,质权而取得的不动产或者股票,应当自取得之日起一年内予以处分
  借款人到期不归还信用贷款的,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承担责任
  36,商业银行贷款,借款人应当提供担保,商业银行应当对保证人的偿还能力,抵押物,质物的权属和价值以及实现抵押权,质权的可能性进行严格审查
  经商业银行审查,评估,确认借款人资信良好,确能偿还贷款的,可以不提供担保
  商业银行不得向关系人发放信用贷款,向关系人发放担保贷款的条件不得优于其他借款人同类贷款的条件
  关系人:商业银行的懂事,监事,管理人员,信贷业务人员以及近亲属
  前款所列人员投资或担任高级管理职务的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
  按分共有人以其在共有财产中享有的分额设定抵押的,抵押有效
  共同共有人以其共有财产设定抵押,未经其他共有人同意,抵押无效,但其他共有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而未提出异议的视为同意
  合伙企业的下列事物必须经全体合伙人同意
  --处分企业不动产
  --改变企业名称
  --转让或者处分企业的知识产权和其他财产权
  --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以企业名义为他人提供担保
  --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担任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
  --依照合伙协议约定的有关事项
  董事经理违法以公司资产为本公司股东或其他个人债务提供担保的,责令取消担保,并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将违法提供担保取得的收入归公司所有,情节严重的,由公司给予处分
  董事,监事,经理,执行公司职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以股票出质的,应当订立书面合同,并向证券登记机构办理出质登记,质押合同字登记日生效
  股票出质后,不得转让,但经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可以转让,出质人转让股票所得价款应当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或者提存
  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未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并认可保险金额,合同无效
  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所签发的保险单,未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不得转让或质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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