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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天津市和平区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公告

2013-07-26 08:03:22 字号: | | 【 打印 】

为拓宽事业单位选才用人渠道,经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核批准,和平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决定于2010年12月组织实施和平区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工作。现公告如下:

一、招聘对象及条件

(一)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凡符合招聘条件人员均可报名应聘。

(二)应聘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18周岁以上、35周岁以下(1974年12月18日以后出生);

3.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遵守各项法律法规;

4.具有良好的品行;

5.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6.具有符合岗位要求的专业技能和工作能力;

7. 具有全日制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

8. 社会人员需具有天津市常住户口,非津生源应届毕业生需具有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学士及以上学位;

9.具有岗位要求的其他资格条件。

(三)2011年毕业的在读学生不在本次招聘人员范围。

二、报名方法

本次招聘工作由和平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会同各招聘单位上级主管部门及招聘单位统一组织实施,采取现场报名的方式。报名时间为2010年12月18—19日,上午9:00—11:30,下午1:00—4:00。报名地点在和平区卫生局大礼堂(和平区烟台道80号)。
应聘人员应由本人持户口薄原件、复印件,身份证原件、复印件,同版一寸照片3张及招聘条件要求的相关证书原件、复印件等按规定时间到现场报名,并按规定填写《和平区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考试报名登记表》。

本次招聘工作资格审查实行两审制。招聘单位上级主管部门负责在报名现场对应聘人员进行资格初审,资格复审在面试阶段进行。如应聘人员资料信息不符合招聘条件,将取消其应聘资格,责任由应聘人员承担。资格审查工作应严格按照招聘条件内容进行。

通过资格初审的人员应在缴费处统一缴纳考试考务费用每人45元。对享受国家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城镇家庭和农村绝对贫困家庭的报考人员,减免考试考务费用。

通过资格初审的人员,应在缴费后,凭缴费收据,将报名表、一寸照片和所持各类证件、证书的复印件交招聘单位上级主管部门留存。

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根据报名情况,统一安排考场并印制准考证。应聘人员可于12月27日到招聘单位上级主管部门领取准考证。笔试科目为《职业能力倾向测验》,笔试时间、地点以准考证为准。面试时间另行安排。

 

和平区事业单位面向社会公开招聘人员计划.xls 和平区事业单位面向社会公开招聘人员计划.xls (20.00 KB)

 

和平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二○一○年十二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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