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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安市精神病院(广安市精神卫生中心)招聘公告

2013-06-07 07:06:31 字号: | | 【 打印 】

我院因业务发展需要,拟编制外招聘20名护理专业毕业生从事精神科护理工作。现将招聘相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应聘条件

1、全日制大学专科毕业生;

2、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3、年龄在25周岁及以下;

4、具有正常履行岗位职责的身体条件;

5、遵纪守法、品行端正;

6、具有招聘岗位要求的专业知识及工作能力;

7、符合招聘岗位职责的其他规定。

二、聘用程序

﹙一﹚报名

报名采取双选会现场报名或电话报名的方式进行,现场报名时应聘者应如实填写报名登记表并出具本人学生证(无学生证的,出具所在学校主管毕业生就业工作部门开具的有关院系及专业等情况的证明),电话报名的考生应在参加考核前来我院填写报名表并出具相关证件材料。

(二)考核

1、考试:采取理论知识笔试与操作技能考核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主要考察考生的专业理论知识和业务能力。

考试时间:2013年6月27日上午08:30-12:00

2、面试:主要考察考生的语言表达、言谈举止、沟通能力等综合素质。

面试时间:2013年6月27日下午午13:00-18:00

3、考核地点:广安市精神病院二楼会议室 

(三)体检

1.体检人员确定:根据岗位招聘人数、按照报考者的成绩,从高分到低分依次等额确定体检对象。

2.体检标准:执行《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和人社部《关于修订<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及<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19号)规定的标准。

3.体检时间:2013年6月28日上午08:30—12:00。

(四)聘用  

1、聘用人员确定:经理论知识笔试、操作技能考核、面试、体检合格人员确定为聘用人员。

2、合同签订:被确定聘用的往届毕业生应持本人毕业证、护士执业资格证与我院签订聘用合同;被确定聘用的2013届毕业生在取得毕业证后与我院签订试用期聘用合同,享受见习护士待遇,在护士执业资格考试合格后签订正式聘用合同。

3、待遇约定:合同签订后,按国家规定的专业技术人员工资标准执行工资待遇,按我院绩效工资分配方案执行绩效工资,并为聘用人员按国家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

 

联系电话: 0826-2349401   18908285088

 

                   广安市精神病院(广安市精神卫生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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