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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市级以上机关可从下级机关公开遴选公务员

2013-09-05 23:59:55 字号: | | 【 打印 】
担任主任科员及其以下职务

  2月20日,记者从省人社厅获悉,省委组织部、省人社厅、省公务员局出台《山西省公务员公开遴选办法(试行)》明确,市级以上机关可采取自愿报名与组织同意、综合测试与考察试用相结合的办法,从下级机关公务员中公开选拔担任主任科员及其以下职务的公务员。

  报考者须有2年以上“基层经历”

  公开遴选是市级以上机关选拔任用公务员的方式之一,必须在核定的编制和职数限额内进行。其中,各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职责分工负责公开遴选的综合管理和监督检查。

  公开遴选将按照以下程序进行:制定实施方案、发布公告;报名与资格审查;综合测试;体检与组织考察;遴选单位党委(党组)讨论决定;公示;办理试用手续;进行业务培训;试用期满,进行考核;考核合格,办理调动任职等。

  参加公开遴选的公务员,应具有大学本科以上文化程度,年度考核均为称职以上等次,具有2年以上基层工作经历等条件。

  要进行综合测试

  公开遴选进行综合测试并量化计分。综合测试采取素质能力测试、专业知识能力测试和面试相结合的办法。

  经资格审查合格参加素质能力测试及专业知识能力测试的人数与遴选职位的比例一般不低于5︰1。素质能力测试、专业知识能力测试主要测试应试者的政策理论水平和分析解决实际工作问题的能力;根据素质能力测试成绩、专业知识能力测试成绩按遴选职位人数3:1的比例确定面试人选。面试可以根据职位要求采取多种方式进行,主要测试遴选人员履行职位职责所必备的基本素质、能力和个性特征等。经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同意,可以适当降低笔试、面试的开考比例。素质能力测试成绩、专业知识能力测试成绩和面试成绩按适当比例计算出综合测试成绩。体检、考察人选由公务员主管部门按照综合测试成绩从高到低的顺序以考察人选和遴选职位1:1的比例确定。综合测试成绩和确定的体检、考察人选应及时通知应试者和所在单位,并将考察对象的简要情况、体检、考察时间等有关事宜进行公告。试用期是3个月遴选单位根据综合测试成绩和组织考察结果提出拟任人选名单,报经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审批后由公务员主管部门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个工作日。公示期满后,没有问题或反映问题不影响遴选的,由公务员主管部门批准办理试用手续,试用期为3个月,试用期内的人事工资关系仍在原单位保留。试用期满后,由遴选单位对试用人员进行考核,考核合格者,办理正式调动任职等手续;考核不合格者,回原单位工作。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的公开遴选工作参照本办法执行。徇私舞弊者将被严处遴选单位有违反遴选工作纪律的行为,比如无正当理由拒不承认遴选结果,不按规定办理任职手续等,将按干部管理权限由各级公务员主管部门,视情节分别予以责令纠正或宣布无效;对负有领导责任和直接责任的人员,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调离工作岗位或者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参加公开遴选工作人员协助参加遴选者考试作弊等,也将受到严处。对违反遴选工作纪律,弄虚作假、作弊的报考人员,遴选单位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取消其遴选资格并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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