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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莱芜市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面试公告

2014-05-13 05:46:11 字号: | | 【 打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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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教育部统一部署,按照省教育厅的要求,现将我市2014年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面试工作的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省考面试工作

参加2012年及之前山东省组织的“教育学”、“教育心理学”(简称“两课”)考试,各科成绩均合格,持有“两课”考试合格证且在有效期内的考生,未取得教师资格的人员,可报名参加我市另行组织的面试,不参加国考面试。该类考生的面试报名工作,不在网上进行,请于4月18日直接到市教育局人事科(办公楼一楼102房间)报名,面试费和面试报名提交材料同国考面试考生。

根据《山东省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及认定制度改革工作实施办法》规定,我省不再组织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的面试(含省考面试和国考面试)及认定工作。

二、国考面试工作

(一)报名条件

报名参加山东省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面试的考生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未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户籍或工作单位在我市的中国公民。

2.申请小学教师资格,应当具备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申请初级中学、高级中学、中等职业学校文化课、专业课教师资格,应当具备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具有一级职业(执业)资格的中等职业学校专业课教师资格申请人员,其学历要求可放宽到大学专科;申请幼儿园教师资格,应当具备幼儿师范学校或中等师范学校毕业及以上学历。

3.参加国家教师资格考试笔试,各科成绩均合格。

(二)网上报名:4月14日-18日

考生在规定时间内,登录教育部考试中心“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网”(www.ntce.cn)进行网上报名。报名时应选择户籍或工作单位所在市为面试考区。

(三)现场审核:4月17日-19日

网上报名完成后,考生应在规定时间内,持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或人事关系证明(在户口所在地报名的考生提交居民户口簿,在工作单位所在地报名的考生提交人事关系管理部门出具的人事关系证明)、学历证书(今年的应届毕业生提交学生证和学校出具的应届毕业生证明)等材料的原件到我市指定的现场报名点进行资格审核、缴费。未经现场审核或审核通过但未及时缴费的,视为自动放弃本次面试报名。

我市的国考考生现场报名资格审核点如下:

   确认点名称

   确认点地址

考生类别

  咨询电话

莱城区教育局人事科

莱城区花园北路38号

全部

0634-6217469

钢城区教育局人事科

钢城区府前大街52号

全部

0634-6881802

请考生就近到以上确认点进行现场确认,现场审核确认后,报名信息不得更改。

(四)准考证打印

准考证由考生自行登录报名系统进行下载、打印,准考证打印时间:5月12日-16日。

(五)面试时间及成绩公布

全省面试统一从5月17日开始,考生应按准考证上注明的场次和时间到达考点参加面试。面试结果可于2014年6月15日后登陆教育部考试中心“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网”(www.ntce.cn)进行查询。

(六)面试内容及科目

1.面试内容

面试依据教育部印发的《中小学和幼儿园教师资格考试标准(试行)》和《考试大纲(试行)》(面试部分),通过备课(或活动设计)、试讲(或演示)、答辩(或陈述)等环节进行。主要考核申请人职业道德、心理素质、仪表仪态、言语表达、思维品质等教学基本素养和教学设计、教学实施、教学评价等教学基本技能。了解各科目考试大纲,请登陆教育部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网(www.ntce.cn)查询。

2.面试科目

幼儿园面试不分科目。小学面试分语文、数学、英语、社会、科学、音乐、体育、美术等8个科目。中学(含中等职业学校文化课)面试科目与笔试报考科目三(学科知识与教学能力)相一致,分语文、数学、英语、物理、化学、生物、政治、历史、地理、体育与健康、音乐、美术、信息技术等13个科目。

(七)面试流程

除申请中等职业学校专业课教师资格考生外,其他考生面试均使用教育部考试中心的面试测评系统,面试流程如下:

1.抽题。按考点安排,登录面试测评系统,计算机从题库中随机抽取试题(幼儿园类别考生从抽取的2道试题中任选1道,其余类别只抽取1道试题),考生确认后,计算机打印试题清单。

2.备课。考生持试题清单、备课纸进入备课室,撰写教案(或活动演示方案)。准备时间20分钟。

3.回答规定问题。考生由工作人员引导进入指定面试室。考官从试题库中随机抽取2道规定问题,要求考生回答。时间5分钟左右。

4.试讲或演示。考生按准备的教案(或活动演示方案)进行试讲(或演示)。时间10分钟。

5.答辩。考官围绕考生试讲(或演示)内容进行提问,考生答辩。时间5分钟。

6.评分。考官依据评分标准对考生面试表现进行综合评分。

中等职业学校专业课教师资格考生面试不使用面试测评系统,其它要求和别的考生一样。

(八)违规处理

考生要严格遵守《面试考生守则》,考试违规参照《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33号)和《教师资格条例》有关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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