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潍坊市关于做好全市第三轮高校毕业生 “三支一扶”计划实施工作的通知

2016-12-29 09:36:46 字号: | | 【 打印 】
关于做好全市第三轮高校毕业生 “三支一扶”计划实施工作的通知
各县市区、市属各开发区委组织部,各县市区、市属各开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教育局、民政局、财政局、水利局、农业局、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共青团各县市区、市属各开发区委,各驻潍院校:
  2016年是第三轮高校毕业生“三支一扶”计划的开局之年,实施好新一轮“三支一扶”计划,对于促进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就业,推动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为进一步做好我市“三支一扶”计划实施工作,根据省委组织部、省人社厅等9部门联合下发的《关于做好我省第三轮高校毕业生“三支一扶”计划实施工作的通知》(鲁人社发〔2016〕23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合理确定服务岗位
  各县市区、市属各开发区每年要合理制定年度招募计划,着重加强对当前或未来2-3年有空编的基层服务单位岗位征集,适当向革命老区、贫困地区等特殊困难地区倾斜。要在重点开发支教、支农、支医和扶贫岗位的基础上,落实中央、省、市新的部署要求,进一步加大扶贫岗位开发力度,积极拓展供销合作、农村合作经济、农村电子商务、农村饮水安全、农田水利、生态保护、文化建设等领域服务岗位,推动我市服务基层各项目在岗位覆盖上实现优势互补,进一步丰富服务内容,形成服务基层工作合力。
  二、做好“三支一扶”人员培养使用及日常管理服务工作
  (一)实施岗位成长培养计划。各县市区、市属各开发区要继续坚持培养和使用相结合的原则,按照服务岗位特点制定“三支一扶”人员成长培养计划,落实岗位导师帮带制度,为基层服务大学生尽快适应岗位要求提供基本保证,不断提升服务基层的能力和水平。县级“三支一扶”办公室要加强沟通协调,推动基层乡镇从“三支一扶”人员中择优选拔1-2人兼任乡镇团委副书记、基层供销社主任助理。对服务期间积极要求入党的,由乡镇一级党组织按规定程序办理。
  (二)做好“三支一扶”人员的精细化管理。各县市区、市属各开发区要与新招募的“三支一扶”人员及时签订基层服务协议书,按照人岗相适的原则,明确工作岗位、具体职责和有关要求。要切实加强对“三支一扶”人员的精细化管理,认真贯彻落实中央、省、市有关人员管理、日常服务、期满证书发放等工作的要求,落实专人负责 “三支一扶”工作管理信息系统的维护,按时做好信息采集、上报和更新工作。要积极协调基层服务单位做好“三支一扶”人员的食宿及安全、健康、卫生等保障工作,通过定期组织谈心、召开座谈会、工作交流会、新春走访慰问等形式,听取服务基层大学生的意见建议,及时做好思想教育和心理疏导,切实解决他们反映的问题。“三支一扶”人员新春慰问活动,要按照本地、本单位经费预算使用规定予以保障。
  (三)进一步健全服务保障机制。各县市区、市属各开发区要参照本地乡镇机关事业单位从高校毕业生中新聘用工作人员试用期满后工资收入水平,按月足额为“三支一扶”人员发放工作生活补贴,并结合当地经济发展和物价水平变化以及同岗位人员待遇水平情况适时进行调整。从2017年起,省级统筹中央补助对财政困难县(安丘市、临朐县)补助标准由每人每年1万元提高到1.3万元,对其他非财政困难县补助标准由每人每年0.5万元提高到0.8万元。市级财政自2017年起按照上级财政补助调整幅度调高我市补贴标准,具体为:贫困县(安丘市、临朐县、峡山区)补贴标准由每人每年6000元提高到7800元,寿光市、青州市、诸城市补贴标准为每人每年1440元,其他县(市、区)补贴标准由每人每年2400元提高到3840元。各县市区、市属各开发区财政也要加大投入,确保“三支一扶”计划各项政策落实到位。要全面落实“三支一扶”人员参加各项社会保险,必须将“三支一扶”人员社会保险单位缴费足额纳入部门预算,由同级财政予以保障;个人缴纳部分从工作生活补贴中代扣代缴。鼓励有条件的县市区、市属开发区为“三支一扶”人员办理补充医疗保险、重大疾病、人身意外伤害等商业保险以及住房公积金;鼓励有条件的县市区、市属开发区建立年度考核奖励机制,按考核结果等次给予“三支一扶”人员一定奖励。从2016年起,上级财政将按照每人2000元的标准,给予每名新招募且在岗服务满6个月以上的“三支一扶”人员一次性安家费补贴。
  三、认真落实“三支一扶”人员服务期满就业创业政策
  (一)鼓励优秀大学生留在基层就业。“三支一扶”人员两年服务期满后,原服务单位需要且本人有意愿继续服务的,经市“三支一扶”办公室批准,报省“三支一扶”办公室备案,服务期可延长1年,相关待遇不变。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关于“提高公务员定向招录和事业单位优先招聘比例”的要求,进一步加大定向招录、优先招聘服务期满“三支一扶”人员工作力度。各县市区、市属各开发区在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中,要根据工作需要和岗位空缺情况,按照当年“三支一扶”等服务基层项目人员期满人数30%的比例确定定向招聘岗位。有条件的县市区、市属开发区,要积极探索期满大学生与乡镇(街道)等基层事业单位岗位聘用有效衔接机制,让真正优秀的基层服务大学生留得下、用得上。
  (二)继续落实好相关优惠政策。“三支一扶”人员在基层服务年限计算为工龄,其参加工作时间按其到基层报到之日起算。其中,服务期满后被机关事业单位录(聘)用的,其在基层服务的年限计算为工龄,试用(见习)期期间可直接执行转正定级工资待遇;试用(见习)期期满合格后,按所任(聘)职务(岗位)比照本单位同等条件人员执行相应的工资标准。在服务期内被机关事业单位录(聘)用的,其按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年限计算为工龄,试用(见习)期期间按照有关规定执行试用(见习)期工资待遇;试用(见习)期期满合格后,按所任(聘)职务(岗位)比照本单位同等条件人员执行相应的工资标准。服务期满考核合格的“三支一扶”人员,在职称评定、职务晋级等方面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3年内报考硕士研究生的,初试总分加10分,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对于已被录取为研究生的应届高校毕业生参加“三支一扶”计划的,学校应为其保留入学资格。凡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及卫生计生委医师资格考试报名有关规定的支医人员,由服务地相应医疗机构出具试用期考核合格证明,当地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帮助办理参加执业医师资格考试的有关手续,确保他们能顺利参加考试。
  (三)加强对期满未就业人员的就业创业服务。对服务期满未能及时就业的人员,各县市区、市属各开发区要将其纳入我省离校未就业毕业生实名制就业管理服务信息系统,有针对性地搞好跟踪服务。对服务期满后就业困难的大学生,建立“一对一”帮扶工作机制,确保每个就业困难的期满大学生都有专人指导、专人服务、专人负责,帮助其尽快实现就业。加强对服务期满未就业大学生的创业指导服务,将其作为重点扶持对象,纳入新一轮“大学生创业引领计划”,使每一个有创业愿望和培训需求的期满大学生都有机会获得创业培训,都有机会实现成功创业。
  四、加强对“三支一扶”工作的组织领导
  各县市区、市属各开发区要不断健全完善本地“三支一扶”工作领导小组运行机制,加强各部门、单位间的沟通协调,充分发挥职能优势,重点研究解决工作推进中的难点问题,优化相关政策措施,切实加强对“三支一扶”工作的组织领导。各县市区、市属各开发区人社部门和同级财政部门要积极协调安排所需工作经费,用于开展“三支一扶”计划日常管理服务和落实人员待遇保障等。要按照“三支一扶”计划补助资金管理办法,加强绩效评价,加快执行进度,消化结余资金,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
  各县市区、市属各开发区要在认真总结前两轮“三支一扶”计划实施情况的基础上,深入挖掘服务基层大学生的优秀事迹和突出业绩,积极树立和宣传先进典型,引导广大“三支一扶”人员扎根基层、服务基层,在基层事业发展中实现青春梦。要充分利用网络、报刊、广播、电视、微博、微信等多种媒体,广泛宣传“三支一扶”计划的重要意义,大力弘扬“三支一扶”精神,为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就业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2016年12月21日
 
  山东公务员考试网整理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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