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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公务员申论热点 管制权力和管制刀具同等重要

2013-09-29 14:34:19 字号: | | 【 打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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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拘留是对公民人身自由的剥夺,理当慎用。警方的执法权必不可少,同时又必须规范。管制权力和管制刀具,其实是一个道理。

  郑州市民吴伟春近日因在钥匙链上随身携带一把水果刀,被郑州警方行政拘留3日。媒体称,吴伟春所携带的小刀系在正规超市购买,刀身长63毫米,刀鞘长95毫米。这起看似寻常的治安案件昨日引发众多网民争相吐槽。质疑者对管制刀具的标准颇为不解。还有网民担忧,若如此尺度的执法得到认同,将引发人人自危。

  的确,水果刀本是寻常人家里的日常用品。若只要拥有管制刀具就应处以拘留,恐怕我们绝大多数人都难以逃脱“法网”。

  我觉得有三个问题是可以分开讨论的。一是警察在路面执勤中,遇到随身携带有疑似管制刀具的人,该不该查?回答是,当然应该。行人有一把水果刀无可厚非,但在公共场合把刀具挂在身上晃荡,却是不妥。只要将水果刀放入随身的包或是口袋,自然可以避免旁人的困扰,也不至被警察盯上。对于警察来说,执行法度、维护治安是他们的职责。加之春节期间又属治安案件多发的重点时段,警察对公开携带疑似管制刀具的路人进行调查,完全恰当。

  再说第二个问题,吴某所携带的刀身只有63毫米的“水果刀”,属不属管制刀具?警方言之凿凿就是管制刀,这是因为依据公安部的管制刀具认定标准,“刀身展开或弹出后,可被刀柄内的弹簧或卡锁固定自锁的折叠刀具”,均属于管制刀具。

  这一标准是否科学,自然还可进一步讨论。但“一刀切”的认定波及太广,客观上造成了执法的难度,却是事实。吴某之所以不服被行拘,很重要的一条也在于:我是在正规商店买的,怎么就成了“管制刀具”?这样的质疑理当得到尊重,否则警方就有“选择性执法”之嫌。因为吴某的交代,已经清楚地表明有“管制工具”正在通过公开的销售行为流向社会。携带“管制刀具”要行拘,公然销售“管制刀具”当更严重,但为何吴某事后还能继续买到同一种刀具?这说明警方事实上对携带者和销售者适用了两种不同的执法标准。从“以人为本”、“标本兼治”的执法原则出发,警方也理应优先查处制造、运输、销售管制刀具的行为。

  假定吴某的确是公开携带了管制刀具,对其行拘是否合适?从媒体的报道看,吴某并非有意“公开携带”管制刀具,也没有在公共场合故意摆弄管制刀具,事后又交代了刀具来源,似可归入“情节较轻”之列。警方的“行拘三日”,虽在法律规定的范围之内,但“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同样合法,且更合乎法的精神。如果说有网友从此案出发担忧人人自危,是夸大;那么警方对吴某的行拘处罚也嫌过重。行政执法除了要遵守“合法性原则”,也应注意“合理性原则”。行政拘留是对公民人身自由的剥夺,理当慎用。警方的执法权必不可少,同时又必须规范。管制权力和管制刀具,其实是一个道理。王云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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