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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江苏省考常识辅导:公务员法解读之为什么允许部分职务实行聘任制

2014-12-17 15:40:09 字号: | | 【 打印 】
  法律常识作为常识判断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每年江苏公务员考试的必考项目,由于近几年我国立法工作不断推进,为使现行法律与社会生活实践相适应,保证有法可依,某些法律经过较大调整,并推出了若干法律修正案以及新法,这些新颁布法律以及各种法律修正案以及司法解释等不仅与时政关系密切,江苏公务员考试网(http://www.chinagwyw.org/jiangsu/)专家认为,这更是江苏公务员考试法律常识的重要关注点。
  第九十五条 机关根据工作需要,经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对专业性较强的职位和辅助性职位实行聘任制。
  前款所列职位涉及国家秘密的,不实行聘任制。
  第九十六条 (第二款)机关聘任公务员应当在规定的编制限额和工资经费限额内进行。
  第九十七条 (第一款)机关聘任公务员,应当按照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签订书面的聘任合同,确定机关与所聘公务员双方的权利、义务。聘任合同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或者解除。
  第九十八条 (第三款)聘任制公务员按照国家规定实行协议工资制,具体办法由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规定。
  解读
  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也规定了部分职务实行聘任制,但十几年了一直没有推行。在《公务员法》出台的时候,感觉有了一定把握了,所以在《公务员法》里专门规定了一章,就是对一些专业性较强的职位和辅助性的职位可以进行聘任。并同时规定,聘任就要签订合同,按照合同进行管理。
  实行聘任制的目的:一是满足机关吸收一些专门技术人才,尤其高级人才技术的需要。另外就是降低人才的成本。如果花大成本公开招考没有必要,因为是辅助性的。还有就是聘任制作为一种手段,扩大了机关用人的渠道,也可以给机关带来一些活力。
  那么,哪些职位实行聘任制呢?一是专业技术比较强的,有些职位对专业性要求较高,而且机关急需要,比如金融、财会、法律、信息这方面的专业人才;第二就是辅助性职位,比如书记员、资料管理员、数据录入员等等这样一些辅助性职位可以进行聘任。为了严格聘任制的岗位,公务员法规定了这些岗位必须经过省级以上的主管部门应聘,涉及到国家秘密不能搞聘任制。
  聘任制是机关通过合同选拔、任用公务员的一种人事管理制度。公务员法专章规定对部分公务员实行聘任制,是我国公务员制度的发展和创新。公务员法规定,机关根据工作需要,经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对专业性较强的职位和辅助性职位实行聘任制,同时规定国家建立人事争议仲裁制度。对聘任制公务员人事争议仲裁的原则、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的组成、人事争议仲裁程序以及人事争议仲裁与司法程序的衔接等问题也作了原则性规定。
  总之,把聘任制作为公务员任用的补充形式,一方面可以满足机关对特殊人员的要求,另一方面可以拓宽选人、用人的渠道,吸引多样化的优秀人才,改善公务员队伍结构,有利于提高公务员队伍的整体素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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