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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公务员考试常识辅导:继承法(2)

2015-07-13 17:30:27 字号: | | 【 打印 】
  法律常识作为常识判断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每年江苏公务员考试的必考项目,由于近几年我国立法工作不断推进,为使现行法律与社会生活实践相适应,保证有法可依,某些法律经过较大调整,并推出了若干法律修正案以及新法,这些新颁布法律以及各种法律修正案以及司法解释等不仅与时政关系密切,江苏公务员考试网(http://www.chinagwyw.org/jiangsu/)专家认为,这更是江苏公务员考试法律常识的重要关注点。
  法定继承
  一、法定继承概念
  法定继承是指继承人范围、继承顺序、遗产分配原则等,均按法律规定进行的继承方式。
  二、法定继承人的范围和继承顺序
  (一)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
  1. 配偶。即有合法婚姻关系的夫或者妻,已经离婚的或者尚未结婚的不是配偶不享有继承权;依据婚姻法的规定构成事实婚姻的相互享有继承权。
  2. 子女。(1)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相互之间形成抚养关系的继子女(2)养子女与其亲生父母相互之间由于没有法律关系所以不具有继承权。(3)继子女与其继父母之间由于形成抚养关系而相互具有继承权的,不影响与其亲生父母之间的继承权。
  3. 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4. 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5. 养孙子女与养祖父母之间互为第一顺序继承人。这里所谓的养孙子女是指的由其养祖父母直接收养为孙子女的情形,而不是指由养祖父母的子女收养为子女从而那形成祖父母与孙子女之关系的情形而言。
  (二)第二顺序法定继承人
  1. 兄弟姐妹。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2. 祖父母、外祖父母。
  (三)继承顺序的意义
  1. 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的,第二顺序继承人不得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或者第一顺序继承人均丧失了继承权或者放弃了继承权,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2. 同一顺序继承人之间继承权平等 ,除了例外情形均平等地分配遗产。
  三、代位继承
  (一)代位继承的概念
  代位继承是指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死亡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制度。
  (二)代位继承的要件
  被代位继承人须是被继承人的子女,包括养子女与形成抚养关系的继子女。1.必须被代位人先于被继承人死亡或宣告死亡。2.代位继承人只能是被代位人的晚辈直系血亲,但是没有代数的限制。3.被代位人必须没有丧失继承权。4.代位继承人只能继承被代位继承人应得的继承份额,代位人为两人以上的,则该两个以上的代位人平均分配被代位人应当继承的那一份遗产。5.代位继承只适用于法定继承,而不适用于遗嘱继承,遗嘱继承中的继承人死亡的遗嘱无效,应当按照法定继承办理继承。
  四、转继承
  转继承是指被继承人死亡后遗产分割前继承人又死亡的,由该死亡之继承人的继承人继承其应当继承的份额的法律制度。转继承实际上是发生了两次继承,即先由死亡之继承人继承,然后再行根据法律规定或者该死亡之继承人的遗嘱确定其所继承之份额由何人继承。
  五、法定继承中的遗产分配
  遗产分配原则是同一顺序继承人之间平等继承,但是有两个例外
  一是同一顺序继承人之间不平等:1.对生活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2.对继承人尽了主要抚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在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3.有抚养能力和有抚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抚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4.继承人协商同意不均分。
  二是法定继承人以外之人分得遗产:1.依靠被继承人抚养的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2.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养子女对其亲生父母若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可以依据这一规定适当分得其亲生父母的遗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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