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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河北公务员面试热点:司法公开如何避免选择性公开

2013-07-28 00:19:15 字号: | | 【 打印 】

  司法公开是满足民众知情权的必需,又是保障公民监督权的前提;能否在现有相关规定的基础上,继续完善司法公开制度建设,推动相关立法。


  在近日召开的全国法院新闻宣传工作会议上,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对各级法院提出要求:法院应客观及时全面地公开工作信息,切实提高司法工作透明度,自觉接受社会舆论监督。


  “媒体的多样性和信息技术的发展”的确给司法与传媒带来新挑战。但不管媒体格局如何变化,司法对于公正的追求都应始终如一,这也是司法公开的前提和基础。


  作为一项日常工作的司法公开,早已拥有了多层次、体系化的法律依据。比如宪法第125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案件,除法律规定的特殊情况外,一律公开进行。在宪法的原则性规定之下,法律的细化规定相当多。至于最高人民法院自行颁布的规范性文件就更具体和详尽。如2007年6月最高人民法院下发的《关于加强人民法院审判公开工作的若干意见》。尤其是2009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印发了《关于司法公开的六项规定》,力推从立案、庭审、执行到听证、文书、审务的全面公开。


  但也要看到,对于一些法院来说,司法公开仍被认为是一种“权力”,而非公民的“权利”。由于法律责任的不完备,司法公开就成了“我想公开就公开,我想公开多少就公开多少”。加之纸上的规定,在现实执行时常有走样,公众的知情权得不到实质尊重。比如在一些社会关切的诉讼中,本应公开的庭审,有的故意安排在小法庭进行,有的法外设置诸多旁听的限制性条件。这些潜滋暗长的“应对办法”,值得警惕,也急需化解。


  另外,司法公开的新问题还在于,虽然有些地方法院,在新媒体平台上四面开花,积极主动尝试着司法公开的新途径。但在现有的法院微博、法院博客和法院微信中,又普遍存在着“形式大于内容”的顽疾;此外,司法表达与社会表达在有些时间,还会产生偏差,这同样需要法院在践行司法公开时,积极主动地进行解读,并与受众进行互动,以期司法公开的有效性能够得到强化。


  司法公开绝不是司法机关的权力,而是满足民众知情权的必需,又是保障公民监督权的前提。媒体与司法并非天生的敌人,不越界的舆论监督对于促进司法公正具有重要作用,从此意义上说,媒体更是司法的朋友。


  近年来,社会对政府信息公开的关注度颇高。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出台,大大促进了政府信息公开的进程。而司法公开同样重要,解决旧问题,应对新问题,都需要在现有司法公开相关法规的基础上,继续完善司法公开制度建设,推动相关立法,让司法公开更有约束力、法律责任更为明确。如此,才能防范选择性公开,更好地遏制司法腐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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