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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出台意见加大对政府部门和公务员失信行为的惩戒和曝光

2017-07-26 09:32:30 字号: | | 【 打印 】
河北省出台意见加快推进政务领域诚信建设加大对政府部门和公务员失信行为的惩戒和曝光力度
  为充分发挥政府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中的引领示范作用,树立政府公开、公正、诚信、清廉的良好形象,结合我省实际,日前,河北省政府出台《关于加强政务诚信建设的实施意见》。意见明确,加快推进政务领域诚信建设,建立政务信用记录,实施政务信息公开,完善政务信用奖惩机制,提升公务员诚信履职意识和政府诚信行政水平,为建设经济强省、美丽河北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加强政务失信记录建设。各级政府要加强对本级政府部门、下级政府及公务员的信用记录建设,重点将政府和公务员在履职过程中,因违法违规、失信违约被司法判决、执行惩戒、行政处罚、纪律处分、问责处理等信息纳入失信记录。加强对政务失信记录的归集、共享和公开,及时将政务失信信息推送至河北省公共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供政府部门和社会查询使用,并通过“信用河北”网站依法依规向社会公众公开。
  加大政务信息公开力度。在保护国家安全、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前提下,按照政府信息公开的有关规定,通过政府网站、微博、微信、政务客户端等途径将其职责内容、工作程序、服务承诺、行政执法等履职的政务活动事项向社会公开。健全政务公开新闻发布制度,大力推进政务决策、执行、管理、服务、结果公开,全面落实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公示制度。制定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要广泛征求社会意见建议。
  建立政务信用评价制度。探索建立政务诚信评价机制,把履约和守诺服务纳入政府绩效评价体系,把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和政府工作报告中的经济社会发展目标、政府合同履约和兑现、政府债务和预算等情况作为评价政府诚信的重要内容。在改革试点、项目投资、社会管理等政策领域和绩效考核中应用政务诚信评价结果。建立公务员信用评价制度,依法依规将公务员个人事项报告、廉政记录、年度考核结果、相关违法违纪违约行为等信用记录作为干部考核、任用和评先评优的重要依据。
  建立完善信用奖惩机制。加大对各级政府部门和公务员失信行为的惩戒和曝光力度,对存在政务失信记录的政府和部门,上级政府和部门要根据失信行为对经济社会发展造成的损失情况和社会影响程度,要求其书面说明原因并限期整改,依规取消其参加各类荣誉评选资格,予以公开通报,并对主要负责人依法依规追究责任。对公务员在行政过程中懒政怠政,不遵守法律、法规和有关制度,以权谋私、失职渎职等行为,特别是严重危害群众利益、有失公平公正、交易违约等行为,要加大查处力度。
  健全信用权益保护机制。建立完善政务信用信息保护机制,依法依规采集政府和公务员信用记录。健全政务信用信息异议处理、投诉办理、诉讼管理制度,在收到下级政府和部门或公务员个人信用信息异议申请后,及时对异议信息进行核实,经核实有误的应及时更正或撤销,核实无误的继续执行,并将核实结果及时向申请人反馈,同时将核实结果推送至河北省公共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信息核实期间暂不执行惩戒措施。因错误实施惩戒措施损害有关主体合法权益的,应积极采取措施恢复其信誉、消除不良影响。
  完善信用修复机制。依法依规建立健全本地本部门信用修复机制,确定失信行为惩戒期限,明确信用修复规则和办理程序。上级政府和部门在收到下级政府和部门或公务员个人信用修复申请后,要认真组织核查,对已经纠正失信行为、消除不良影响,符合修复要求的,按照有关规定进行信用修复,并及时将信用修复结果推送至河北省公共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信用修复结果生效后,失信惩戒措施应予以解除。探索建立公务员自我纠错、主动自新的关爱机制,公务员在政务失信行为发生后主动挽回损失、消除不良影响或有效阻止危害结果发生的,可从轻或免于实施失信惩戒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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