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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常识: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与生效

2013-08-06 00:07:58 字号: | | 【 打印 】
 1.成立的含义:当事人意思表示的完成―――事实判断
  双方行为,指意思表示达成一致,即合意时成立;
  单方行为,又分为无相对人(如遗嘱),意思表示一旦完成就成立;
  有特定相对人(如解除合同),意思表示还需要到达相对人才成立;
  无特定相对人(如悬赏广告),意思表示一旦发出就成立,如登载在报纸上。
  2.生效的含义:当事人完成的意思表示获得了一个国家法律的肯定性评价―――价值判断
  3.生效的条件:
  ①行为人有相应能力:
  合同法上无行为能力则导致无效;限制行为能力,导致效力待定
  无权代理,无权处分也导致效力待定
  婚姻法和继承法上主体的能力有瑕疵,则行为无效,不存在效力待定
  ②意思表示真实:
  意思表示不真实包括:意思表示不自由和狭义的意思表示不真实
  意思表示不自由包括:(欺诈、胁迫、乘人之危、重大误解、显失公平)一般导致可变更、可撤消,但特别情况下导致无效(如婚姻、继承、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狭义的意思表示不真实包括:(单方虚伪表示――戏谑行为;双方虚伪表示――双方恶意串通;隐藏行为――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导致无效
  ③内容合法:
  违法导致无效,所以无效的行为本质上是违法的;
  A、这里的违法是指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行规定。
  B、且需违反的是强行规范中的效力规范才是无效的,如果是违反的是强行规范中的取缔规范会导致行政违法,但民事行为仍然合法;
  C、除了法律、行政法规,其他法律规范无权评价某个民事行为是否有效,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之外的规范可能会导致行政违法,但民事行为合法
  ④形式合法:
  要式合同分为一般要式(书面)和特殊要式(登记批准);
  A、一般要式是成立要件(商业借贷、融资租赁、建设工程、技术开发,技术转让);
  B、特殊要式是生效要件(中外合资批准;中外合作批准;向外国人转让中国专利批准+登记)
  (婚姻和遗嘱也是要式行为,婚姻需要登记,遗嘱只有特殊情况才能立口头遗嘱)
  ⑤标的具体确定且可能:
  标的是合同的必备条款,所以“标的明确”是合同的成立要件;
  标的不确定,连要约都不能成立,更谈不上合同的成立
  “标的可能”是成立要件还是生效要件,有争议,按德国法上是生效要件,李建伟认为作为成立要件为好
  4.成立与生效的关系:
  ①成立后立即生效:一般情况下都是如此,因为成立和生效的要件可以同时具备
  ②成立在先,生效在后:附生效期限的、附条件的;需要登记批准的
  ③成立后不生效(或无效):
  A、需要批准的没有得到批准;
  B、没有具备生效的期限或条件;
  C、期限到来前已没有履行意义(如当事人在期限到来前死亡);
  D、无效合同被法院宣告无效;
  E、可撤消合同被法院撤消;
  F、效力待定合同被否认或撤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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