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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贵州省招警报考条件

2013-09-10 00:01:52 字号: | | 【 打印 】

招考对象及报考条件

  (一)招考对象

  1、本省户籍或本省生源大专及以上学历毕业生(应届毕业生不含委培生)。

  2、外省籍普通高等教育全日制本科学历的2012届毕业生(不含委培生、定向生),硕士研究生及以上学历学位的应、往届毕业生(应届毕业生不含委培生、定向生) 。

  3、定向到市(州)、县(市、区、特区)的应届毕业生,只能报考所定向的市(州)、县(市、区、特区)职位。

  4、由省级及以上机关统一选派在贵州服务的“三支一扶”计划、“选聘高校毕业生到村(社区)任职计划”(一村一名大学生工程)、“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人员和“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人员(以上简称“基层服务项目”)。

  (二)报考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社会主义,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品行,具有为人民服务的思想,遵纪守法。

  3、报考年龄要求:市(州)及以下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的报考年龄为18周岁以上(1994年9月18日及以前出生)、30周岁以下(1981年9月 18日及以后出生);应届硕士、博士研究生(非在职)和报考法医职位的人员年龄可放宽到35周岁(1976年9月18日及以后出生)。

  4、身体健康、体型端正。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符合《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国人部发[2005]1号)、《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关于修订〈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及〈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19号)、《关于印发<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试行)>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82号)的有关规定。

  5、职位要求具有基层工作经历的人员。基层工作经历时间计算截止2012年9月18日。基层工作经历是指具有在县级以下党政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 村(社区)组织及其他经济组织、社会组织等工作的经历。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到高校毕业生实习见习基地(该基地为基层单位)参加见习或者到企事业单位参与 项目研究的经历,可视为基层工作经历。退役士兵在军队服现役经历视为基层工作经历,军队其它人员在团和相当于团以下单位工作的经历视为基层工作经历。

  6、定向招录由省级及以上机关统一选派在贵州服务的“三支一扶”计划、“选聘高校毕业生到村(社区)任职计划”(一村一名大学生工程)、“大学生志愿 服务西部计划”人员的职位,限截止2012年9月18日服务满两年的人员报考;定向招录“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人员的职位,限截止 2012年9月18日期满一届的人员报考。

  7、具备拟报考职位所需的其他资格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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