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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面向全国选聘大学生村官

2013-06-06 17:31:34 字号: | | 【 打印 】

根据中组部等六部门《关于加强大学生村官工作的意见》(组通字〔2012〕36号)和自治区党委组织部等六部门《关于加强大学生村官工作的实施意见》(新党组通字〔2012〕120号)精神,按照中组部部署和自治区《关于认真做好2013年选聘大学生村官工作的通知》(新党组通字〔2013〕48号)要求,自治区采取公开考试、严格考察、平等竞争、择优录取的办法,面向全国选聘2500名左右大学生村官(根据各地无大学生村官的行政村数和考生报名、考试情况,确定具体选聘数量)。
一、选聘范围
除克拉玛依市外,选聘大学生村官到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塔城地区、阿勒泰地区、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昌吉回族自治州、乌鲁木齐市、哈密地区、吐鲁番地区、巴音郭愣蒙古自治州、阿克苏地区、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喀什地区、和田地区等其它13个地区(州、市)的村级组织任职,原则上按照服务地或生源地就近安排,其中从内地省区市选聘的大学生村官安排到阿克苏地区、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喀什地区、和田地区的村级组织任职。
二、选聘基本条件
(1)政治素质好,理想信念坚定,自觉维护民族团结和祖国统一,旗帜鲜明地反对民族分裂主义和非法宗教活动;
(2)思想作风好,工作踏实,吃苦耐劳,组织纪律观念强;
(3)学习成绩良好,具有一定的组织协调能力;
(4)自愿到村工作;
(5)身体健康,具备在聘期内能够正常履行合同的身体条
件;
(6)年龄30周岁以下(1983年12月31日以后出生);
(7)近三年来(2011年及以后)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本科及以上学历毕业生和近三年来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涉农专业(专业目录附后)的新疆籍专科毕业生;
(8)少数民族大学生须懂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汉族大学生经过岗前培训须过基础少数民族语言关,考试不合格的不予聘用;
(9)在同等条件下,坚持中共党员和学生干部、懂双语、涉农专业、回原籍、少数民族大学生到多民族聚居村任职和汉族大学生到少数民族聚居村任职优先选聘。
三、工作生活待遇、激励保障政策和管理服务
详见《2013年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面向全国选聘大学生村官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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