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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辽宁省公务员考试备考之掌握重点常识(1)

2013-06-09 13:31:37 字号: | | 【 打印 】
  关于紧急避险与正当防卫一直是公共基础考试的重点,公务员考试网(www.chinagwyw.org)专家就这个问题跟大家共同探讨如何去把握这些考点。这也是在考试中比较频繁的考点。这就要求考生必须要掌握。
一、紧急避险
紧急避险是指在法律所保护的权益遭到危险而不可能采取用其他措施加以避免时,不得已而采用的损害另一个较小的权益而保护较大的权益免遭损害的行为。
构成要件:
①起因条件:合法权益面临现实危险
②时间条件:危险正在发生,迫在眉睫
③对象条件:无辜第三者的权益
④主观条件:具有避险意图
⑤限度条件:损害的利益应当小于所保全的利益,生命权大于健康权,健康权大于财产权,财产权之间可以进行价值比较。
紧急避险不适用的人群:
紧急避险不适用于职务上、业务上负有特定责任的人,即对正在发生的危险负有特定职责的人,不能为了使自己避免这种危险而采取紧急避险的行为。
在历年公基考试中,有一个考点是关于动物的侵袭,比如甲家养了一条大狼狗,当你从甲门口路过时,狗欲咬你,你和狗搏斗起来,结果你把狗打死了,请问你把狗打死的行为是属于正当防卫还是紧急避险?
在解答这样的题时,考生一定要注意,有很多考生误以为是正当防卫,一般情况下,动物的侵袭是属于紧急避险的危险来源之一。因为你把狗打死是为了保护自己的生命权,损害的是狗主人的财产权,因此符合紧急避险的构成要件。但是在司法实践中,有这样一种情况有可能构成正当防卫,就是如果狗的主人唆使狗去咬你,而你把狗打死的行为,是属于正当防卫,这是因为这时我们不认为是狗的行为,而是人的行为,这时,狗已经成为人犯罪的工具。因此考生在考试的时候要学会判断这两种情况的区别,提高应试的准确性。
二、正当防卫
正当防卫就是指为了保护国家、公共利益、他人或本人的合法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采取的对不法侵害者造成一定损害的自卫行为。在考试的过程中,要想构成正当防卫必须要满足五个构成要件,缺一不可:
①起因条件:现实的不法侵害
②时间条件:不发侵害正在进行
③主观条件:具有防卫的意图。保护非法利益、防卫挑拨、相互斗殴等不具有防卫意识。
④对象条件:针对不法侵害人本人。
⑤限度条件:没有超过必要的限度,防卫行为和侵害行为必须基本相适应。
这五个要件中考查最多的是第二个时间条件,也就是说必须满足正在进行这个条件。比如说我们曾经考过一个题,就是直接考查的时间条件。
【例题】王某持匕首抢劫张某,在争斗中王某头部撞击墙角昏迷倒地,匕首掉在地上。张某见状,捡起匕首往王某心脏部位猛刺数下,导致王某死亡。对于张某用匕首刺死王某的行为,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属于故意杀人,应当负刑事责任 B.属于意外事件,不负刑事责任
C.属于防卫过当,应当负刑事责任 D.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答案】A。
【解析】本题有很多考生都误选C选项。如果考生判断是防卫过当的话,就必须先判断是不是正当防卫就可以了,那么我们来分析一下张某的行为不满足正当防卫的哪个构成要件,本题中王某已经昏迷倒地了,张某见状捡起匕首往王某心脏部位猛刺数下,导致王某死亡。很显然不满足正当防卫的第二个构成要件是不法侵害正在进行。因此张某的行为不是正当防卫,那肯定也不可能构成防卫过当。张某有杀人的故意,因此选择A选项故意杀人。
在正当防卫中,还有一个重要的考点就是无限防卫权。
刑法20条3款“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机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这个考点一般在考试的时候,考查最多的是关于抢劫和强奸的行为。比如曾经考过一个题,张某,20岁,遇人抢劫奋起反击,将对方打成重伤,张某的这种是否属于正当防卫?这个题就是直接考查的无限防卫权,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机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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