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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国家公务员考试法律常识精选练习19

2014-07-11 13:52:57 字号: | | 【 打印 】
  1.甲于夜晚在一条封闭的高速公路上驾车正常行驶时,乙突然翻越护栏横穿公路,甲刹车不及将乙撞死。交警认定甲的行为不构成交通肇事罪。下列说法中,不应当作为交警认定依据的是:( )。
  A.甲的行为与乙的死亡结果之间没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
  B.甲的行为不违反交通法律法规,缺乏构成交通肇事罪的客观要件
  C.本案属于意外事件
  D.甲对乙的死亡结果没有罪过
  2.下列不属于法定的从重处罚情节的有( )。
  A.武装掩护走私的
  B.非法拘禁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
  C.冒充人民警察招摇撞骗的
  D.司法机关工作人员作伪证的
  3.选择题刘某家门前有一泥沟,某日运粮车经过此地,由于颠簸,掉落一袋面粉。刘某占得便宜后。又将此沟挖深一尺,次日又拾得两袋面粉。刘某的行为属于( )。
  A. 侵权行为与无因管理 B. 不当得利
  C. 无因管理与不当得利 D. 侵权行为与不当得利
  4.在我国,16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应视为( )。
  A.限制行为能力人 B.无行为能力人
  C.完全行为能力人 D.部分限制行为能力人
  5.选择题依据我国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的规定,下列哪项不是特别行政区的对外事务权限内的具体事项?( )。
  A. 签发护照和其他旅行证件
  B. 实行出入境管制
  C. 对国际协议是否适用于特别行政区发表意见并作出初步决定
  D. 参与和特别行政区有关的外交谈判



  【国家公务员考试网http://www.chinagwyw.org/)参考答案及解析】
  1.A 解析:本题考查的知识点是:犯罪构成共同要件。在本题中,交警之所以认定甲的行为不构成交通肇事罪,是因为甲的行为不符合交通肇事罪的构成要件,即其主观上没有罪过,在客观上甲的行为不违反交通法律法规,缺乏构成交通肇事罪的客观要件,但是甲的行为与乙死亡结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所以,本题的正确答案是A。
  2.D 解析:本题旨在考查法定的从重处罚的情节。《刑法》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武装掩护走私的,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款、第四款的规定从重处罚。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缉私的,以走私罪和本法第二百七十七条规定的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罪,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规定:“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前三款罪的,依照前三款的规定从重处罚。”《刑法》第二百七十九条规定:“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招摇撞骗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冒充人民警察招摇撞骗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3.D 解析:本案涉及债的产生原因,应当区别分析。刘某第一次拾到一袋面粉,是因运输粮车经过颠簸而落。是意外获利。因无法律上的依据而构成不当得利。而第二次拾到的两袋面粉,则是刘某的主观故意所为,侵害了他人的财产权,构成侵权行为。故本题应选D。本案涉及债的产生原因,应当区别分析。刘某第一次拾到一袋面粉,是因运输粮车经过颠簸而落。是意外获利。因无法律上的依据而构成不当得利。而第二次拾到的两袋面粉,则是刘某的主观故意所为,侵害了他人的财产权,构成侵权行为。故本题应选D。
  4.C 解析:民事行为能力是民事主体独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的资格。我国民法规定18周岁以上的公民是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同时民法通则第11条第二款规定,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据此,答案为C。
  5.C 解析:依《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七章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七章之规定。特别行政区的对外事务权限包括:(1)参加与港澳特别行政区直接有关的外交谈判;(2)在经济、文化、体育等领域发展对外关系,签订和履行有关协议;(3)以适当形式参加有关的国际组织和国际会议;(4)对国际协议是否适用于特别行政区发表意见;(5)签发护照和其他旅行证件。有权实行出入境管制;(6)经中央协助或授权,与各国或各地区缔结互免签证协议;(7)可在外国设立官方或者半官方经济和贸易机构,报中央备案;(8)经中央批准,可允许外国在特别行政区设立领事机构或其他官方、半官方机构。本题中的A、B、D项分别对应上述的第(5)、(1)项权限,故不选。C选项并没有作出“初步决定的权限,故C应选。本题中的A、B、D项符合法律规定;C选项中,特别行政区有权对国际协议是否适用于特别行政区发表意见,但不能作出初步决定。故C应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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