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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员考试常识判断:法律常识10

2014-06-28 14:59:15 字号: | | 【 打印 】
  1. 选择题甲乙各牵一头牛于一桥头相遇。甲见状即对乙说道:“让我先过,我的牛性子暴,牵你的牛躲一躲”。乙说“不怕”,继续牵牛过桥,甲也牵牛上桥。结果二牛在桥上打架,乙的牛跌入桥下摔死。乙的损失应由谁承担?( )。
  A. 甲应负全部赔偿责任
  B. 应由乙自负责任
  C. 双方按各自的过错程度承担责任
  D. 双方均无过错,按公平责任处理
  2.关于查封、扣押的说法,正确的是( )。
  A.对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行政机关应当妥善保管,不得损坏,但可以合理使用
  B.当事人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已被其他国家机关依法查封的,不得重复查封
  C.查封、扣押的期限不得超过二十日
  D.因查封、扣押发生的保管费用由当事人承担
  3.出租人在租凭期内对于租凭物()。
  A.不得转让给第三人
  B.可以取回自己使用
  C.可以转让给第三人,并解除租凭合同
  D.可以转让给第三人,但租凭合同对新所有人继续有效
  4.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所附条件应当是()。
  A.尚未发生的事实
  B.将来能够发生的事实
  C.在订立合同时不知道将来能否发生的事实
  D.符合法律要求的事实
  5.根据《继承法》的规定,继承人()的,丧失继承权。
  A.过失杀害被继承人
  B.故意杀害其他继承人
  C.遗弃被继承人
  D.虐待被继承人



  【国家公务员考试网http://www.chinagwyw.org/)参考答案及解析】
  1.C 解析:本题考动物致损的民事责任、混合过错。动物致人损害属于特殊侵权,免责事由是受害人的过错或者第三人的过错。关键问题是在本题中是否属于受害人过错造成损害。对于这种受害人的过错造成损害,必须是由于受害人的原因导致动物发起攻击。在本题中,乙并无挑逗甲的动物及其他行为,因此,不能认为是由于受害人过错引起的,所以,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仍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但是由于甲事先告知了乙一些情况,可以认定乙对结果发生也有一定的过错,应当按《民法通则》第131条规定处理,属于混合过错的情形。
  2.B 解析:《行政强制法》第26条规定,对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行政机关应当妥善保管,不得使用或者损毁;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对查封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行政机关可以委托第三人保管,第三人不得损毁或者擅自转移、处置。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的损失,行政机关先行赔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因查封、扣押发生的保管费用由行政机关承担。故AD错误。第23条规定,当事人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已被其他国家机关依法查封的,不得重复查封。B项说法正确。第25条规定,查封、扣押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情况复杂的,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C项错误。
  3.D 解析:此题测试出租人在租赁期间内对租赁物的处分权问题。租赁合同只是将租赁物的使用权转让给承租人,而租赁物的所有权和处分权仍属于出租人。因此出租人有权将租赁物转让给第三人。但须注意,出租人在租赁合同存续期间出售租赁物的行为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承租人与买受人之间的租赁关系自买卖合同成立后继续有效,即原则。另外,承租人享有先买权,即承租人在出卖其租赁物是应事先通知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承租人有优先购买的权利。因此此题选D。
  3.ACD 解析:此题测试附条件民事法律行为所附条件的要求问题。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是指双方当事人在民事法律行为中设立一定的事由作为条件,以该条件的成就与否作为民事法律行为效力产生和解除根据的民事法律行为。当事人约定的客观情况必须符合相应的法律要求,才构成附条件民事法律行为中的所附条件,发挥其产生或终止民事法律行为效力的作用。⑴条件应当是发生的事实,具有未来性;⑵条件应当是当事人在约定时不知道其将来是否发生,具有或然性;⑶条件应当是当事人依其意志所选择的事实,具有意定性;⑷条件应当是符合法律要求的事实,具有合法性;⑸条件应当是约定用于限制民事法律行为效力的事实,具有特定的目的性。因此此题选ACD。
  5.BC 解析:此题测试继承人丧失继承权的事由问题。继承权的丧失,又称继承权的剥夺,是指在法律规定的情形发生时,依法取消继承人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资格。按照我国继承法的规定,继承权丧失的情形有:⑴故意杀害被继承人;⑵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⑶遗弃被继承人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⑷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丧失继承权。注意虐待被继承人和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的行为,都要达到情节严重,才丧失继承权。因此此题选B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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