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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队院校招收学员体格检查标准

2014-11-06 10:06:51 字号: | | 【 打印 】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应征公民体格检查标准》,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 军队、武警部队院校招收士兵学员、普通中学高中毕业生学员和从地方招收研究生学员,普通高等学校招收、选拔国防生,以及军队接收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的体格检查,适用于本标准。
  第二章 外科项目
  第三条 男性身长162cm以上,女性身长160cm以上,合格。其中,边远和少数民族地区男性身长可以放宽至160cm,女性身长可以放宽至158cm。
  男性体重不超过标准体重的25%、不低于标准体重的15%;女性体重不超过标准体重的15%、不低于标准体重的15%,合格。标准体重的计算公式为:
  标准体重(kg)=身长(cm)-110
  第四条 颅脑畸形,颅脑手术、脑外伤及脑外伤后综合症,不合格。
  颈强直,Ⅲ度甲状腺肿,结核性淋巴结炎,重度国性乳房发育症,重度女性乳腺增生,不合格。
  第五条 先天性四肢、关节及脊柱发育不良造成畸形或者功能障碍,骨、关节、软组织、滑囊伤病及其后遗症,习惯性脱臼,脊柱慢性疾病,影响肢体功能的腱鞘疾病,不合格。
  轻度胸廓畸形(潜艇专业除外) ;单纯性骨折,治愈一年后无功能障碍及后遗症,合格
  第六条 两下肢不等长超过2cm,股骨内保间距离和腔骨内踝间距离超过7cm,或者虽未超过规定范围但步态异常,不合格。
  第七条 指(趾)残缺、畸形,足底弓完全消失的扁平足,影响功能的拇外翻,影响长途行走的鸡眼、胼胝、重度皲裂症,不合格。
  第八条 恶性肿瘤或者有恶变可能的良性肿瘤,影响面容或者功能的各部位良性肿瘤、囊肿、瘢痕体质,不合格。
  第九条 脉管炎,动脉瘤,重度下肢静脉曲张、精索静脉曲张,不合格,其中,中度下肢静脉曲张、精索静脉曲张,指挥专业不合格。
  第十条 较大面积或者影响军容的白癜风、瘢痕、黑色素痣、色素沉着、血管瘤等;着短装身体裸露部位刺有"字、图案"且直径超过2cm,其他部位直径超过3cm,或者经手术处理仍留有明显瘫痕,影响军容的,不合格。
  少数民族地区民族风俗习惯的文身,着短装不明显影响军容的,合格。
  第十一条 有胸、腹腔手术史,疝,脱肛,肛瘘,重度陈旧性肛裂,环状痔,直径大于O.5cm或者超过两个的混合痔,不合格。阑尾炎手术后半年以上,腹股沟疝、股疝手术后一年以上,无后遗症的,合格。
  第十二条 影响功能的泌尿生殖器官畸形或者发育不 全,隐睾,泌尿生殖系统炎症、结核、结石等伤病及其后遗症,不合格。
  下列情形合格:
  (一)无自觉症状的非交通性精索鞘膜积液不大于健侧睾丸,睾丸鞘膜积液连同睾丸在内不大于健侧睾丸一倍的;
  (二)无压痛并且无自觉症状的精索、副睾小结节不超过两个,每个直径不超过0.5cm的;
  (三)轻度急性包皮炎、阴囊炎、包皮过长,包茎包皮与龟头无粘连,隐睾经手术下降到阴囊的;
  (四)交通性鞘膜积液,手术后一年以上无复发,无后遗症的。
  第十三条 广泛性体癣,头癣,重度腋臭、手癣、足癣、甲癣,疥疮,银屑病,红斑狼疮,硬皮病,慢性湿疹和荨麻疹,神经性皮炎及其他传染性或者难以治愈的皮肤病,有与传染性麻风病人亲密接触史的,不合格。其中,股癣、花斑癣、寻常性痤疮、冻疮,局限性神经性皮炎直径不超过3cm,轻度腋臭(潜艇及装甲专业除外)合格。
  第十四条 淋病、梅毒、软下疳、性病性淋巴肉芽肿、非淋菌性尿道炎、尖锐湿疣、生殖性疱疹,艾滋病及其病毒携带者,不合格。
  第三章 内科项目
  第十五条 血压收缩压90mmHg至140mmHg(12.00千帕
  至18.66千帕)、舒张压小于90mmHg(12.00千帕),心率每分钟50次至100次,合格。
  第十六条 器质性心脏病、高血压病、血管疾病,非生理性心脏收缩期杂音、心律失常及其他血管慢性疾病,不合格。
  第十七条 慢性支气管炎,支气管扩张,支气管哮喘,肺结核,肺大泡、自发性气胸,结核性胸膜炎及其他呼吸系统慢性疾病,不合格。
  第十八条 严重慢性胃、肠疾病、肝脏、胆囊、脾脏、胰腺疾病,内脏下垂,腹部包块,贫血,营养状况不良的,不合格。
  下列情形合格:
  (一)仰卧位,平静呼吸,在右锁骨中线肋缘下扪到肝脏不超过1.5cm,剑突下不超过3cm,质软,边薄,平滑,无触痛、扣击痛,肝上界在正常范围的;
  (二)因既往患疟疾、血吸虫病、黑热病引起的脾脏肿大,在左肋缘下不超过1cm的。
  第十九条 风湿、类风湿性疾病,泌尿、血液、内分泌及代谢系统疾病,各期糖尿病,不合格。
  第二十条 疟疾、血吸虫病、黑热病、阿米巴痢疾、丝虫病、病毒性肝炎等各类传染病,不合格。其中,丝虫病、细菌性痢疾治愈半年以上和疟疾、黑热病、血吸虫病、阿米巴痢疾、钩端螺旋体病、流行性出血热治愈两年以上无后遗症,以及急性病毒性肝炎(乙、丙型肝炎除外)治愈后一年以上未复发的,合格。
  第二十一条 癫痫或者其他神经系统疾病及其后遗症,精神障碍、精神分裂症、神经症、人格障碍、智力低下、梦游、遗尿症、精神活性物质滥用和依赖,不合格。
  第二十二条 影响语言正常表达的口吃,不合格。
  第二十三条 严重食物、药物和其他物质过敏及严重过敏体质的,不合格。
  第四章 耳鼻喉科项目
  第二十四条 双侧耳语听力均低于5cm,不合格。
  一侧耳语达到5cm、另侧不低于3cm,除潜艇专业以外的其他专业合格。
  第二十五条 明显耳廓畸形,外耳道闭锁,反复发炎的耳前瘘管,重度外耳道湿疹,重度耳霉菌病(波及鼓膜或经常有耳鸣、重听等自觉症状),不合格。
  轻度耳霉菌病,除水面舰艇、潜艇专业以外的其他专业合格。
  第二十六条 鼓膜穿孔、严重内陷,化脓性中耳炎,乳突炎等耳病,不合格。
  鼓膜轻度内陷,鼓膜瘢痕或者钙化斑不超过鼓膜的三分之一,耳气压功能及鼓膜活动良好,潜艇专业合格。
  第二十七条 眩晕病,重度晕车、晕船、晕机,不合格。
  第二十八条 鼻畸形,慢性鼻窦炎,重度肥厚性鼻炎,萎缩性鼻炎,鼻息肉,中鼻甲息肉样变及其他难以治愈的慢性鼻病,不合格。
  不影响鼻窦引流的中鼻甲肥大,中鼻道有少量粘液脓性分泌物无自觉症状,轻度萎缩性或者肥厚性鼻炎,反复发作的变态反应性鼻炎,肥厚性鼻炎,严重的鼻中隔偏曲和反复鼻曲,除潜艇、空降专业外合格。
  第二十九条 嗅觉丧失的,不合格。
  嗅觉迟钝,除防化、医疗、油料专业外,其他专业合格。
  第三十条 阻塞性睡眠呼吸暂停综合症,影响吞咽、发音功能的难以治愈的咽、喉疾病,不合格。
  第五章 眼科项目
  第三十一条 每一只眼裸眼远视力低于4.5(0.3),矫正视力不足4.9(0.8),屈光度在+6.00DS等效球镜以上,不合格。
  每一只眼裸眼远视力4.6(0.4)以上,矫正视力在4.9(0.8)以上,屈光度+6.00DS等效球镜以下,指挥、水面舰艇、装甲、测绘、雷达专业合格。其中,准分子激光手术后半年以上且无并发症,除潜艇、空降专业外合格。
  第三十二条 红绿色盲、色弱,不合格。
  第三十三条 影响眼功能的眼睑、睑缘、结膜、泪器疾病,不合格。
  第三十四条 眼球突出,眼球震颤,眼肌疾病,运动障碍,显性斜视,不合格。
  内隐斜超过10△,外隐斜超过5△,上隐斜超过2△,除指挥、水面舰艇、潜艇、空降、装甲、测绘、雷达专业外合格。
  第三十五条 角膜、巩膜、虹膜睫状体疾病,瞳孔变形,不合格。
  不影响视功能的角膜云翳,角膜缘外非进行性翼状胬肉,除指挥专业外合格。
  第三十六条 晶状体、玻璃体、脉络膜、视网膜、视神经疾病,青光眼及可疑青光眼,不合格。
  下列情形合格:
  (一)先天性少数散在的晶状体小混浊点,不影响视功能的;
  (二)短小的玻璃体动脉残遗,少数丝、点状玻璃体混浊,无症状的;
  (三)视网膜、脉络膜陈旧性病灶,黄斑区以外小1PD直径的。
  第六章 口腔科项目
  第三十七条 三度龋齿、缺齿并列在一起的两个以上或者不在一起的三个以上,重度牙周炎,颞颌关节病,唇、腭裂及其术后瘢痕,影响咀嚼及发音功能的口腔疾病,全口义齿及复杂的可摘义齿,不合格。
  龋齿、缺齿经过治疗、修复后功能良好,合格。
  第三十八条 中度以上氟斑牙、釉质发育不全,切牙、尖牙、双尖牙明显缺损或者缺失,覆盖超过5cm,开合超过3cm,上下开合超过3mm,上下颌牙咬合到对侧牙龈的深覆合,影响咬合的牙列不齐、反合,中度牙周炎,潜艇专业不合格。
  下列情形潜艇专业合格:
  (一)切牙缺失一个,经固定义齿修复功能良好,或牙列无间隙,替代牙功能良好的;
  (二)不影响咬合的个别切牙牙列不齐或者重叠的;(三)不影响咬合的个别切牙轻度反合的;
  (四)错合畸形经正畸治疗后功能良好的。
  第三十九条 慢性腮腺炎、腮腺囊肿,口腔肿瘤,不 合格。
  第七章 妇科项目
  第四十条 内外生殖器发育异常,不合格。
  第四十条 各期妊娠,不合格。
  第四十二条 急、慢性盆腔炎,功能性子宫出血,生 殖器官结核,盆腔肿物,不合格。
  第八章 心理检测项目
  第四十三条 一般能力倾向的检测结果同时符合下列两项的,不合格:
  (一)文字运用得分小于4分;
  (二)二维旋转得分小于3分;
  (三)加减法得分小于7分;
  (四)符数转换得分小于55分。
  第四十四条 按照《中国MBTI-G人格类型 》实施检测,检测判定为ENFP、INTJ、ISTP人格类型,且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结构性访谈:
  (一)I得分大于30分;
  (二)N得分大于30分;
  (三)F得分大于28分;
  (四)P得分大于28分。
  结构性访谈依据《军队院校招收学员心理访谈评价量表》进行评价,结果大于7分者,不合格。
  第九章 辅助检查项目
  第四十五条 腹部B超检查项目包括肝、胆、胰、脾、双肾、子宫、双侧附件、腹腔。脏器畸形、发育不全,单肾,肝、胆、胰、脾、肾脏、子宫及双侧附件疾病,腹腔包块、占位病变,腹水,妊娠,不合格。
  符合下列情形和检查结果无异常的合格:
  (一)肝囊肿(非炎症性、非寄生虫性、非肿瘤性)数目不超过3个且最大直径不大于1.0cm的;
  (二)单发诊断明确的肝血管瘤(位于肝实质内),最大直径不大于1.0cm的;
  (三)单发肾囊肿最大直径不大于1.Ocm的;
  (四)单侧单纯性卵巢囊肿最大直径不大于3.Ocm
  的;
  第四十六条 X线胸片检查,发现胸廓畸形,心、肺、纵膈等器质性病变的,不合格。
  符合下列情形和检查结果无异常的合格:
  (一)孤立钙化点双侧肺野不超过3个、直径不超过O.5cm,且密度高、边缘清楚、周围无浸润的;
  (二)肺纹理轻度增强,排除呼吸道疾病的;
  (三)一侧肋膈角轻微变钝,排除心、肺、胸腔疾病的。
  第四十七条 心电图检查正常或者大致正常心电图, 合格。
  第四十八条 血常规检查符合下列标准的合格:
  (一)白细胞总数4.O-lO.0X100/L(4000-10000/mm3);
  (二)白细胞分类,中性粒细胞50%--70%、淋巴细胞20%-40%;
  (三)红细胞数,男性4.O-5.5 X 1012/L(400-550万/mm3)、女性3.5-5.0X1012/L (350-550万/mm3);
  (四)血小板计数,100-300X1012/L (10-30万/ mm3);
  (五)血红蛋白,男性120g/L-180g/L(12-18g/dl)、 女性110g/L-150g/L(11-15g/dl)。
  第四十九条 尿液检查符合下列标准的合格:
  (一)外观透明、淡黄色;
  (二)pH值为4.5-8.0;
  (三)尿比重为1.003-1.035;
  (四)尿蛋白阴性至微量;
  (五)尿酮体阴性;
  (六)尿糖阴性;
  (七)胆红素阴性;
  (八)尿胆元阴性至弱阳性;
  (九)镜检(离心沉淀标本,下同)红细胞男性0-偶见/高倍镜、女性0-3/高倍镜,镜检白细胞男性0-3/高倍镜、女性0-5/高倍镜,镜检管型无或者偶见透明管型、无其它管型。
  (十)尿妊娠试验阴性。
  第五十条 粪常规检查符合下列标准的合格:
  (一)外观正常;
  (二)镜检红细胞0-2/高倍镜,白细胞0-2/高倍镜;
  (三)钩虫、鞭虫、绦虫、血吸虫、肝吸虫、姜片虫 卵及肠道原虫等检查阴性。
  第五十一条 血清丙氨酸氨基转移酶采取连续监测法(酶动力学法)检查, 40单位以下合格。
  第五十二条 血清乙型肝炎病毒表面抗原采取酶联免疫检测法检查,阴性合格。
  第五十三条 血清艾滋病毒抗体采取酶联免疫法检 测,阴性合格。
  第五十四条 血清梅毒螺旋体抗体采取酶联免疫法检测,阴性合格。
  第五十五条 尿液毒品(试剂)采取胶体金法检测, 阴性合格。
  第十章 附则
  第五十六条 军队、武警部队院校招收干部学员的体格检查标准,参照本标准执行。
  第五十七条 本标准自发布之日起施行。1997年4月24日总参谋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发布的《中国人民解放军院校招收学员体格检查标准》即行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