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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政法干警考试专业综合II考试大纲

2013-08-29 13:46:02 字号: | | 【 打印 】

  第二章  战国秦汉三国两晋南北朝法律制度
  第一节  战国法律制度
  一、立法指导思想
  “一断于法”;刑无等级;轻罪重刑;法布于众。
  二、《法经》
  李悝变法与《法经》的制定;《法经》的内容、特点和历史地位。
  三、商鞅变法
  改法为律;连坐法;分户令;变法的历史意义。
  第二节  秦朝法律制度
  一、立法概况
  立法指导思想:“缘法而治”,“法令由一统”,严刑重法;云梦秦简;主要法律形式:律,令,法律答问,《封诊式》,廷行事。
  二、刑事立法
  定罪量刑的主要原则;主要刑名。
  三、经济立法
  农业管理与自然资源保护立法;官营手工业管理立法;市场与货币管理立法。
  四、司法制度
  中央司法机关;诉讼制度;审判制度。
  第三节  汉朝法律制度
  一、立法概况
  立法指导思想:汉初黄老思想与“约法省刑”,汉武帝时“德主刑辅”与封建正统法律思想的确立;“约法三章”;《九章律》与“汉律六十篇”;法律形式:律,令,科,比。
  二、刑事立法
  文景时期的刑制改革;刑罚适用原则:上请,“亲亲得相首匿”;主要罪名。
  三、经济立法
  盐铁酒专卖;抑商政策;对外贸易立法。
  四、行政立法
  皇帝制度;中枢与地方行政机构;官吏管理制度;监察制度。
  五、司法制度
  诉讼与审判;春秋决狱;秋冬行刑。
  第四节  三国两晋南北朝法律制度
  一、立法概况
  曹魏律;晋律;北魏律;北齐律;麟趾格;大统式。
  二、刑事立法
  “准五服以制罪”;“八议”、“官当”;“重罪十条”;封建制五刑的初步形成。
  三、司法制度
  中央司法机关的变化;登闻鼓直诉制度;死刑复奏制度;刑讯制度。
  第三章  隋唐宋法律制度
  第一节  隋朝法律制度
  一、立法概况
  《开皇律》;《大业律》。
  二、《开皇律》的主要成就
  体例:十二篇,五百条;内容。
  第二节  唐朝法律制度
  一、立法概况
  立法指导思想:“德礼为政教之本,刑罚为政教之用”,立法宽简、稳定、划一;主要法律形式:律、令、格、式及其相互关系;《武德律》,《贞观律》,《永徽律疏》,《开元律》,《唐六典》,《大中刑律统类》;唐律的特点与历史地位。
  二、刑事立法
  定罪量刑的主要原则;五刑制度;主要罪名。
  三、民事立法
  民事行为能力;所有权;契约;婚姻家庭与继承。
  四、行政立法
  三省六部制:御史台;官吏管理:科举制度,考课,致仕。
  五、  经济立法
  土地立法;赋役立法;禁榷制度;对外贸易制度。
  六、司法制度
  中央司法机关:大理寺,刑部,御史台;“三司推事”;告诉的限制;回避制度;死刑三复奏、五复奏制度;法官责任制度。
  第三节  宋朝法律制度
  一、立法概况
  《宋刑统》;编敕;编例;条法事类。
  二、刑事立法
  刑罚制度:折杖法,刺配,凌迟;重法地法。
  三、民事立法
  不动产买卖契约;典卖契约;财产继承。
  四、行政立法
  国家政权机构的调整;官员选任与考课制度;监察制度。
  五、司法制度
  中央司法机关;鞫谳分司制;翻异别推制;务限法;《洗冤集录》;《名公书判清明集》。
  第四章  元明清法律制度
  第一节  元朝法律制度
  一、立法概况
  立法指导思想;《大札撒》;《至元新格》;《大元通制》;《元典章》。
  二、刑事立法
  犯罪与量刑;刑罚制度的变化。
  三、民事立法
  烧埋银;婚姻与继承制度的特点。
  四、行政立法
  中枢和地方行政机构;科举制度的变化;监察制度的发展。
  五、司法制度
  中央司法机关:大宗正府,刑部,宣政院。
  第二节  明朝法律制度
  一、立法概况
  立法指导思想:“刑乱国用重典”,“明刑弼教”;《大明律》的制定与“六部分篇”的体例;《大诰》的制定及其特点;《问刑条例》;《大明会典》。
  二、刑事立法
  奸党罪;充军;廷杖;定罪量刑的主要特点。
  三、民事立法
  婚姻家庭与继承制度的变化。
  四、行政立法
  中枢与地方行政机构;官员选任制度;监察制度。
  五、司法制度
  中央司法机关:刑部,大理寺,都察院;厂卫;申明亭;会审制度。
  第三节  清朝法律制度
  一、立法概况
  立法指导思想:“详译明律,参以国制”;《大清律例》;《大清会典》;则例;适用于少数民族聚居区的法规。
  二、刑事立法
  发遣;死刑制度;维护满族特权的内容;文字狱。
  三、民事立法
  民事主体的变化;债权制度的发展;继承制度。
  四、经济立法
  海禁政策与对外贸易立法;专卖制度。
  五、司法制度
  中央司法机关;诉讼程序与审判制度;秋审制度。
  第五章  清末、中华民国法律制度
  第一节  清末法律制度
  一、“预备立宪”
  “预备立宪”的背景与“大权统于朝廷,庶政公诸舆论”的指导原则;《钦定宪法大纲》;谘议局与资政院;《十九信条》。
  二、修律活动
  修律的指导思想;修订法律馆;《大清现行刑律》;《大清新刑律》;《大清民律草案》;商事立法及其特点;礼法之争;法院组织法与诉讼法;清末修律的主要特点和历史意义。
  三、司法制度的变化
  领事裁判权与会审公廨;司法机关的调整;诉讼审判制度的改革。
  第二节  南京临时政府法律制度
  一、宪法性文件
  《中华民国临时政府组织大纲》;《中华民国临时约法》的制定、主要内容、特点及其历史意义。
  二、其他革命法令
  有关保障民权、发展经济、文化教育、社会改革等方面的法令。
  三、司法制度
  中央司法机关;司法改革的主要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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