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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要求教师工资不得低于当地公务员 山东已发实施意见

2017-09-25 09:10:51 字号: | | 【 打印 】
  国家公务员考试网讯:近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教育体制机制改革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意见》指出,党和国家高度重视教育工作。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坚持把教育摆在优先发展的战略位置,全面深化教育领域综合改革,一批标志性、引领性的改革举措取得明显成效,教育公共服务水平和教育治理能力不断提升,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教育制度体系进一步完善,我国教育总体发展水平进入世界中上行列,为13亿多人民提供了更好更公平的教育,为经济转型、科技创新、文化繁荣、民生改善、社会和谐提供了有力支撑,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教育自信不断增强。
  《意见》指出,要创新教师管理制度。强调要健全加强师德建设长效机制。把教师职业理想、职业道德教育融入培养、培训和管理全过程,构建覆盖各级各类教育的师德建设制度体系。完善中小学教师绩效工资制度,改进绩效考核办法,使绩效工资充分体现教师的工作量和实际业绩,确保教师平均工资水平不低于或高于当地公务员平均工资水平。落实艰苦边远地区津贴、乡镇工作补贴,以及集中连片特困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乡村教师生活补助政策。完善老少边穷岛等贫困艰苦地区教师待遇政策,依据艰苦边远程度实行差别化补助,做到越往基层、越往艰苦地区补助水平越高。进一步完善特殊教育教师工资保障机制和职业院校内部收入分配激励机制,扩大高等学校收入分配自主权。
  9月4日,山东省政府就贯彻国发〔2016〕40号文件统筹推进县域内城乡义务教育一体化改革发展下发实施意见。意见要求健全农村教师待遇保障机制。健全工资管理长效联动机制,确保县域内义务教育教师平均工资收入水平不低于当地公务员的平均工资收入水平。全面落实农村教师津贴补贴制度。在核定绩效总量时,向农村学校适当倾斜。落实提高班主任津贴标准、农村义务教育学校教师交通补助、短缺学科教师走教补助政策,纳入绩效工资总量管理。健全完善乡村学校特级教师岗位津贴补贴。加强教师队伍建设,加大对农村教师教育培训的倾斜力度,选派骨干教师赴省内外高水平大学研修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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