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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员诚信建设要引入公众参与

2017-08-24 08:57:18 字号: | | 【 打印 】
  国家公务员考试网讯:媒体报道,今年以来,多省份出台加强政务诚信和公务员职业道德建设的相关文件,一些地区提出建立公务员诚信档案,探索公务员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
  “民无信不立”,即使到了今天市场经济高度发达的信息时代,传统农业社会里的这句名言仍未失去光辉,有力地证明诚实守信的品质具备恒久的价值。但说来惭愧,在这句名言起源的地方,诚信似乎正变得日益稀缺。2016年,发改委一位官员透露:“商业欺诈、制假售假、偷逃骗税、学术不端、食品安全事故时有发生。这对整个社会造成了非常不良的影响……据有关方面统计,每年我国企业因为诚信缺失,造成的经济损失超过了6000亿元”。基于这样一种现状,近年来,中国社会对诚信的呼唤几乎达到了顶点,“诚信建设”随之成为一个高频率的名词。
  诚信建设应该如何着手?看两份文件就明白了。一份是国务院于2014年6月印发的《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在这份被舆论称为“中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历程中的里程碑”的纲要中,明确要完成“政务诚信”、“商务诚信”、“社会诚信”、“司法公信”四大领域34项重要任务。另一份是国务院办公厅2016年底印发的《关于加强个人诚信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意见提出加快建立14类重点职业人员信用记录,同时在全国范围建立和完善信用红黑名单制度。所谓“14类重点职业人员”,即公务员、企业法定代表人及相关责任人、律师、教师、医师、执业药师、评估师、税务师、注册消防工程师、会计审计人员、房地产中介从业人员、认证人员、金融从业人员、导游等14类群体。
  将“政务诚信”、“司法公信”列为诚信建设的首要任务,同时在个人诚信建设中又提出把公务员等14类群体作为重点职业人员,这两份关于诚信建设的重要文件所传递的信息十分清晰:政府部门需要依法行政、守信践诺,这既是法治政府的必然要求,也是建设诚信社会的重要基础;而在个人诚信建设中,公务员因其地位的特殊性,也必须率先垂范。
  对照上述要求,如果说近年来中共中央大力推行的行政决策法治化、矫正“新官不理旧事”等乱象属于政务诚信建设的范畴,那么现在各地为公务员建立诚信档案,探索公务员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显然是看到了公务员这一群体在个人诚信建设中的特殊地位和作用。
  根据媒体报道,各地公务员诚信档案记录的内容并不完全一致,范围宽泛者要求全过程记录公务员个人在社会交往中的表现,包括八小时内外、工作场所和非工作场所、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等方面的表现,为确定和运用诚信等级结果提供依据,而多数则要求需将公务员档案填写登记、个人事项报告查核、廉政记录、遵守规定和承诺践诺等情况记录在案。既是探索,自然不必强求划一,但如果将范围定得过于宽泛,具体操作显然会成为一大难题。
  诚信需要激励,失信当有代价,值得注意的是,所有地方都对公务员失信后的惩戒问题作出了规定,虽然惩戒的尺度不一,但只要能够落实,其威慑力和对当事人员可能的影响肯定无法低估。
  诚信建设力求从公务员和政府部门开始取得突破,这是一个正确的路径。点赞之余,专家也提到了相关过程中公众参与的因素。提到这一点非常自然,因为公务员的失信行为很多时候发生在与民众打交道的过程中,在失信以及失信后果的判断问题上,后者往往可能比政府部门本身更具发言权。既然如此,在建立诚信档案的时候,公众的监督和及时的公开有多么重要,也就毋需赘言了。
  公务员诚实守信,政府部门依法行政,这是社会诚信的坚实基础,打好了这一基础,也就是各方为推进社会信用体系而形成合力的时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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