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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员录用面试办法”:考生个人隐私不得公布

2015-12-19 10:20:23 字号: | | 【 打印 】
  国家公务员考试网讯:《公务员录用面试组织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今日公布。中共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公务员局为此下发了印发通知。《办法》强调,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应当对面试考官参加培训情况、面试场次数量和行为表现以及廉洁自律情况等建档登记;对履职情况进行定期评估。评估结果不合格的,不得继续担任面试考官。
  《办法》适用于各级机关考试录用主任科员以下及其他相当职务层次的非领导职务公务员的面试工作。
  《办法》明确,组织实施面试应当制定工作方案,明确面试方法、实施步骤与流程、考场设置要求、面试题本命制与管理以及面试工作人员职责等。在面试题本传递、交接、保管、分发、使用过程中,发生失密、泄密以及其他重大异常情况的,应当立即采取有效措施控制事态发展,查清失泄密范围和原因,并向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报告。
  根据《办法》,面试室应当配备录像或录音设备,对面试过程全程记录。面试前,应当对考生提交的有关材料和信息的真实性进行复核。凡有关材料和主要信息不实,影响报考资格审查结果的,按照有关规定取消其面试资格。面试考生应遵守面试考场纪律,服从面试工作人员管理,诚信参加面试。
  《办法》指出,考生有权事先获知面试相关要求和注意事项,享有知情权和平等竞争的权利。
  《办法》规定,面试时,应当成立面试考官小组。面试考官小组一般由7名考官组成,其中设主考官1名。报考同一职位的考生原则上安排在同一考官小组、使用同一套面试题本进行面试。面试前,应采取考官和考生抽签的办法确定面试室和面试次序。只有1个面试考官小组的,考官实行差额抽签确定。
  《办法》指出,考生个人信息应当受到保护。凡涉及考生个人隐私的信息,应当按有关规定严格控制知晓范围,不得面向社会公布。面试命题人员、面试考官、面试工作人员、面试考生应当遵守保密规定和要求。
  对于违反面试纪律的人员,由公务员主管部门、招录机关或其所在单位,按照管理权限和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对未按本办法组织面试的,由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根据有关规定视情节轻重,予以责令纠正或宣布无效。对于宣布无效的,应当重新组织面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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