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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浙江省公务员考试答题须知、考场规则及注意事项

2013-06-06 09:28:19 字号: | | 【 打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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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材料请考生认真阅读,但不得带至座位!

 

2013年浙江省各级机关公务员录用考试答题须知

 

一、携带物品

 

考生参加考试务必携带黑色墨水笔、2B铅笔、卷(削)笔刀和软橡皮(最好是绘图橡皮),不得使用计算器。

 

墨水笔用于在答题卡上填写汉字或数字;铅笔用于填涂信息点;橡皮用于擦去需修改的铅笔印迹。严禁用各种彩色笔和碳素铅条代替2B铅笔。

 

二、试题形式及答题要求

 

各科目笔试均采用闭卷形式。《行政职业能力测验》和《心理测评》全部为客观题, 在答题卡上用2B铅笔作答;《申论》为主观题,在专用答题卡上用黑色墨水笔直接作答;《综合知识》由客观题和主观题组成,均在答题纸上作答,其中客观题用2B铅笔在答题纸上作答,主观题用黑色墨水笔在答题纸上作答。

 

三、答题卡使用方法

 

由于答题卡上的答题情况是通过光电阅读器进行识别的,不规范的填涂或修改处未擦干净都可能影响考试成绩。

 

1.考试时,应考人员在拿到答题卡后,应首先用黑色墨水笔在答题卡姓名栏填写姓名,在准考证号码空白格用阿拉伯数字填写准考证号,每格一个数字。然后用2B铅笔涂黑准考证号数字下面对应的信息点。

 

2.要认真阅读试题,找出正确答案,然后将答题卡上对应题号下的答案选项涂黑。注意不要错位。

 

3.填涂技巧:为保证光电阅读器准确无误地识别所涂的信息点,填涂时用铅笔横向涂写数笔,黑度以盖住信息点的[ ]为准。

 

4.如需要修改,一定要用橡皮擦干净后,再重新填涂。

 

5、《申论》采用专用答题卡。用2B铅笔在题卡上的准考证号码信息点填涂,用黑色墨水笔在专用答题卡指定位置作答。不在指定位置作答、超出答题区域作答或用铅笔作答的均按作答无效处理,作答字迹要清楚、工整,不得使用涂改液。

 

四、注意事项

 

1.拿到答题卡后,要认真检查题卡有无破损或污迹,若有应立即向监考人员提出更换。因考生个人原因造成答题卡破损或污迹的,不得更换。

 

2.答题过程中,不要卷折、弄脏、弄破答题卡,否则,将会造成误判,影响考试成绩。

 

3.严禁在答题卡的背面答题、涂写或打草稿,也不得在答题卡上做任何标记,否则,答题卡上的成绩无效。

 

4、每场考试结束铃响,考生须立即停止答卷,经监考人员收卷并在准考证上签名后,考生才可离场。否则,答卷缺少责任由考生自负。

 

考 场 规 则

 

一、应试人员在考试开始前30分钟,凭本人准考证和有效的居民身份证进入考场,对号入座,并将准考证及身份证放在桌面右上角。

 

二、除考试另有规定外,应试人员只准携带本人准考证、身份证、黑色墨水笔、2B铅笔、橡皮、卷(削)笔刀参加考试。严禁将手机、资料、提包等物品带至座位。

 

三、考试开始30分钟后不得进入考场,考试开始60分钟后才能交卷退场(公务员录用考试不得提前退场)。退场后不得再次进入考场。

 

四、应试人员必须按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未经监考人员允许不得离开座位。

 

五、考试开始前和考试结束后不得答卷。

 

六、必须用黑色墨水笔书写姓名、准考证号和作答主观题, 用2B铅笔填涂答题卡上相关的信息点及作答客观题。不得在答题卡(纸)和准考证上作任何标记。

 

七、应试人员不得要求监考人员解释试题,如遇试卷分发错误、缺损、错装、字迹不清等问题,应举手询问。

 

八、考场内必须保持安静,禁止吸烟,不得相互借用文具、传递资料,严禁交头接耳、窥视他人试题答案或交换试卷和答题卡(纸)。

 

九、考试期间,任何人不得将试卷内容和答题信息传出考场。

 

十、考试结束铃响,立即停止答题并将试卷翻放,经监考人员收卷签字后,方可离场。严禁将试卷、答题卡(纸)及草稿纸带出考场。

 

十一、应试人员必须遵守本考场规则,服从监考人员的管理。否则,按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

 

应考人员违纪违规处理规定

 

为了严肃考试纪律,确保人事考试公平公正,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经警告仍不改正或考后认定的,给予本次该科目考试成绩无效的处理:

(一)未用规定的纸、笔作答的;

(二)在试卷、答题卡(纸)上填写不符合本人情况信息的;

(三)未在规定座位参加考试或未经监考人员允许擅自离开座位或考场的;

(四)在答题卡(纸)和准考证上作特殊标记的;

(五)故意损坏试卷、答题卡(纸),或将试卷、答题卡(纸)、草稿纸带出考场的;

(六)其他一般违纪违规行为。

 

二、将规定以外的物品带入考场且未按要求放在指定位置,经警告仍不改正的;或将手机、资料、电子设备等规定以外的物品带至座位的, 给予本次该科目考试成绩无效的处理。

 

三、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离开考场,并给予本次全部科目考试成绩无效的处理;公务员录用考试的给予取消本次考试资格和5年内不得报考公务员的处理:

(一)恶意注册报名信息,扰乱报名秩序的;

(二)违反规定夹带、翻阅参考资料,或使用手机等规定以外工具的;

(三)持假证件参加考试的;

(四)抄袭、协助抄袭的;

(五)互相交换试卷、答题卡(纸)、草稿纸等的。

 

四、有伪造、涂改证件或以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考试资格行为的,给予本次全部科目考试成绩无效和2年内不得参加相应考试的处理;公务员录用考试的给予取消本次考试资格和5年内不得报考公务员的处理。

 

五、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离开考场,给予本次全部科目考试成绩无效和2年内不得参加相应考试的处理;公务员录用考试的给予取消本次考试资格和终身不得报考公务员的处理:

(一)让他人冒名顶替或代替他人参加考试的;

(二)使用手机等工具接听、接收或发送考试信息的;

(三)与工作人员串通作弊或参与有组织作弊的;

(四)其他严重违纪违规行为。

 

六、对本规定三、四、五条所列严重违纪违规行为并给予相应处理的,考试机构可向其所在单位通报、向社会公布其相关信息。

 

七、不服从监考人员管理,无理取闹,威胁、辱骂、诬陷他人,扰乱考场秩序,影响他人考试的,交公安部门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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