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丽水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招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公告

2013-07-25 08:17:32 字号: | | 【 打印 】

为适应疾病预防控制工作开展需要,我中心决定公开招聘专业技术人员一名,具体招聘事宜公告如下:

 

一、单位和岗位性质

 

丽水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为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岗位实行聘用制。

二、招聘岗位和数量


理化检验岗位一名。

三、招聘条件

报考人员除应具备招聘岗位所需专业资格条件外,还需符合以下条件:

(一)具备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具有较强的沟通能力;


(二)掌握理化检验的必备技能和较全面的专业知识,具有较强的学习和科研能力;

(三)全日制普通高校研究生毕业,具有硕士及以上学位(含2011应届毕业生),卫生检验专业(分析化学或卫生毒理学方向)。年龄35周岁以下(1976年3月24日之后出生),博士学位年龄可放宽至40周岁(1971年3月24日之后出生),第一学历应为全日制医学类专业。

四、招聘程序和办法


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竞争择优的原则,通过报名、面试、体检、考察、公示、聘用等程序进行。

(一)报名和资格审查

 

符合报名条件人员需携带本人身份证、毕业证书、学位证书、学校盖章的就业推荐表(应届生)等相关证件(证明)的原件和复印件及近期免冠一寸照片3张,于2011年3月24日前,到丽水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办公室报名(丽水市寿尔福路28号503室,联系电话:0578-2211587)。经资格审查后,符合招聘条件的通知面试。

(二)面试

面试采取结构化面试的方式,注重对应聘者专业水平、个性特征和岗位适合度等方面的考察和了解。面试成绩为100分,合格分数线为60分。面试时间为2011年3月25日上午8:30,地点为丽水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五楼会议室。

 

(三)体检、考察

 

根据面试成绩按1:1比例,从高分到低分确定体检对象。体检参照《浙江省人事厅、浙江省卫生厅转发人事部、卫生部关于印发〈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的通知》(浙人公(2005)68号)、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卫生部《修订〈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及〈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执行,体检合格者列为考察对象。考察标准参照《浙江省公务员录用考察细则(试行)》执行,考察时间另行通知。体检、考察不合格的,在面试合格人员中依次递补。

(四)公示、聘用

根据面试、体检和考察结果,确定拟录用人选。拟录用人选通过丽水市政府门户网站、丽水市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网站、丽水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网站公示7天。公示期满无异议后,按有关人事聘用规定办理录用手续。

应聘人员在接到聘用通知书后,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报到,无正当理由逾期又不说明情况的取消聘用资格,不再递补。

 

本公告由丽水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负责解释。

 

咨询电话:0578-2211587


举报投诉电话:0578-2211588

 

丽水市卫生局
丽水市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
丽水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二〇一一年三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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