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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浙江公务员考试《社区工作知识》 第三章

2013-06-14 06:08:26 字号: | | 【 打印 】
  2013年浙江公务员考试报名已于20日24点结束,通过资格初审的人员登录公务员考试录用系统进行网上缴费确认并查询是否完成。未按时缴费确认的,视为放弃报名。缴费确认时间:1月17日0时~1月27日12时。
  2013年浙江公务员考试将于2013年3月16日上午:9时~11时30分进行《申论》考试,下午:1时30分~3时30分进行《行政职业能力测验》考试、4时10分~5时进行《心理测评》考试(限报考公安、林业、监狱、劳教等系统人民警察的人员)。   从2013年浙江省公务员公告与2013年浙江公务员考试考试大纲可知,报考设区的市级及以上机关的,考试类别为综合类,考试科目为《申论》(A卷)、《行政职业能力测验》(A卷);报考县级及以下机关的,考试类别为基层类,考试科目为《申论》(B卷)和《行政职业能力测验》(B卷)。乡镇机关面向优秀村干部招考职位的科目为《综合知识》(A卷)、《行政职业能力测验》(B卷);乡镇(街道)机关面向优秀社区干部招考职位的笔试科目为《综合知识》(B卷)、《行政职业能力测验》(B卷)。考试教材考生可参考2013年浙江公务员考试复习教材。   而综合知识主要测查应考人员对政治、法律、管理、经济、科技、公文、党史、国情、人文、生活常识等知识的掌握和运用能力,其中A卷包括测查应考人员对农业农村工作知识的了解和掌握,B卷包括测查应考人员对社区工作知识的了解和掌握。
  2013年浙江公务员考试《社区工作知识》 第三章  社区居民自治
  (一)社区居民自治的含义、要素、目的和特点   1、自治的基本含义:   在一定区域的某一社会组织内,其成员或管理机关可以在一定范围内拥有自己内部事务的决定权。根据宪法规定,我国实行的是基层群众性自治制度。从字义上理解,这种基层群众性自治就是群众自己管理自己的事务。   2、要素:(1)自治区域;(2)自治组织;(3)自治事权   3、目的:在于社区居民群众自己决定自己的事情,利用自己的资源,依法办理属于自己的事务,以促进基层社会主义民主、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的发展。   4、特点:浙江公务员考试网(http://www.chinagwyw.org/zhejiang/)编辑整理   (1)自治组织本身不是政权机关,也不是政权机关的派出机构或辅助机构,不向国家承担财务责任,主要行使自治职能。   (2)自治组织的负责人不属于国家公职人员,而是由自治组织全体成员选举产生的,并对全体居民负责。   (3)自治的对象是全体居民,而不是局限于某一阶层或某一行业的成员。   (4)自治的范围限于基层的社会生活,以人民群众生活的社区为自治单位,如村庄、街巷、里弄等。   (5)自治的目的是使该居住区内的居民实现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办理好本居住区中的公益事业和公共事务。   (二)社区居民自治的意义、基本原则和特性   1、意义:(1)有利于人民当家作主;(2)有利于居民素质的提高和全面发展;(3)有利于改善社区管理;(4)有利于社区共同体的真正形成;(5)利于政府与社区履行各自的职能与任务。   2、基本原则:(1)群众自治原则;(2)直接民主原则;(3)由民做主原则。   3、特性:(1)直接性;(2)有限性;(3)有序性。   (三)社区居民自治的基本形式   1、居民会议制度   2、民主选举制度   3、民主决策和民主管理制度   4、民主监督制度   5、居民公约和居民自治章程   6、居民委员会工作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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