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区网站:
职位: 专业: 学历: 政治面貌:
您的当前位置:国家公务员考试网 > 浙江 > 常识辅导 > 法律 > 正文

浙江公务员考试网:法律常识(人民调解法一)

2013-06-14 00:10:53 字号: | | 【 打印 】
  2012年浙江政法干警报名已于8月20日结束,根据历年浙江省政法干警考试报名人数公布时间的统计,浙江公务员考试网预计2012年浙江省政法干警考试报名人数统计公布时间将会在缴费结束后,即预计将会在2012年8月25日以后公布,其中,缴费确认人数不足招录计划数3倍的职位,核减或取消相应招录计划以及缴费人数,并在2012年浙江省政法干警考试专题公布。 
  法律部分一直是公务员考试行测常识部分的重点组成部分,而法律部分由于范围比较广,专业性较强,对于非法律专业的考生来说也一直比较头疼。如果单单是看法律常识部分的内容,难免会觉得枯燥,也抓不住重点,所以浙江公务员考试网(http://www.chinagwyw.org/zhejiang/)帮助考生强化法律知识。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
  (2010年8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完善人民调解制度,规范人民调解活动,及时解决民间纠纷,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本法所称人民调解,是指人民调解委员会通过说服、疏导等方法,促使当事人在平等协商基础上自愿达成调解协议,解决民间纠纷的活动。
  第三条 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民间纠纷,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在当事人自愿、平等的基础上进行调解;
  (二)不违背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
  (三)尊重当事人的权利,不得因调解而阻止当事人依法通过仲裁、行政、司法等途径维护自己的权利。
  第四条 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民间纠纷,不收取任何费用。
  第五条 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负责指导全国的人民调解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负责指导本行政区域的人民调解工作。
  基层人民法院对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民间纠纷进行业务指导。
  第六条 国家鼓励和支持人民调解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人民调解工作所需经费应当给予必要的支持和保障,对有突出贡献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和人民调解员按照国家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公务员教材中心:2014年浙江公务员考试提前复习教材火热销售中

关键词:
第一时间了解掌握公职类考试资讯、公告等考情,您可以把公务员考试网Ctrl+D收藏,如有疑问请在线 咨询提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