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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宁波市镇海区公开招聘中小学(幼儿园)事业编制教师公告

2023-01-04 14:59:49 字号: | | 【 打印 】
  2023年宁波市镇海区公开招聘中小学(幼儿园)事业编制教师公告已发布,计划招聘117人,网报时间:2023年1月8日8:30--1月11日22:00,笔试内容主要包括公共综合知识、教育综合知识等。需要的考生可参考2023年浙江事业单位考试课程进行备考,浙江公务员考试网现将其公布如下:
 
  宁波市镇海区公开招聘2023年中小学(幼儿园)事业编制教师公告
 
  根据《宁波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实施办法》和《镇海区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镇海区教育局决定公开招聘2023年中小学(幼儿园)事业编制教师117名。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招聘原则和办法
 
  招聘工作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原则,按照德才兼备的用人标准,采用公开报名、统一考试和择优聘用的办法,通过考试、体检和考察等程序进行。
 
  二、招聘岗位
 
  本次招聘中小学教师102名,幼儿园教师15名(见附件1)。
 
  三、招聘对象
 
  在符合报考条件与专业等要求的前提下,以下对象可以报考:
 
  (一)应届生
 
  符合以下条件之一者,可报考中小学与学前教育岗位:
 
  1.宁波市户籍或生源(户籍以2023年1月3日的户籍所在地为准,生源指经高考被高校录取时户籍所在地,下同),2023年普通高校本科及以上学历、学士及以上学位应届毕业生。2022年9月1日至2023年8月31日毕业的国(境)外留学回国(境)人员可按2023年普通高校应届毕业生身份报考,报考时仍未毕业的可凭国(境)外学校学籍证明报名,但须于2023年12月31日前取得教育部学历学位认证书(届时未取得的取消录用资格)。
 
  2.浙江省户籍或生源,2023年普通高校本科学历、学士学位师范类应届毕业生或2023年普通高校研究生及以上学历、硕士及以上学位应届毕业生。
 
  3.2023年全国重点高校本科及以上学历、学士及以上学位应届毕业生不限户籍与生源。
 
  4.仍处于择业期的2021届、2022届普通高校毕业生符合上述对象相关条件的允许报考。
 
  (二)非应届生
 
  宁波市户籍(户籍以2023年1月3日的户籍所在地为准),本科及以上学历、学士及以上学位,并符合以下条件之一者,仅可报考中小学岗位:
 
  1.年龄在30周岁及以下(即1992年1月3日及以后出生),现在镇海区中小学任教(需提供“浙江省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历年参保证明”与学校出具的“任教情况现实表现”)。
 
  2.年龄在30周岁及以下(即1992年1月3日及以后出生),现在宁波市中小学校任教且满一年(截至2023年1月3日,需提供“浙江省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历年参保证明”),并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之一(所提交的获奖证明须与所报岗位的学科对应):A.获得各县(市、区)教育部门颁发的区级教坛新秀二等奖或区级单项教学业务比赛一等奖及以上奖项;B.获得宁波市教研室、教科研等部门颁发的教学类比赛三等奖及以上奖项。
 
  3.年龄在40周岁及以下(即1982年1月3日及以后出生)具有高级教师职称,获得各县(市、区)教育部门颁发的区级教坛新秀二等奖及以上或取得各县(市、区)名优教师称号。取得地市级学科骨干或地市级名班主任及以上称号的,年龄放宽至45周岁及以下。
 
  符合第2点与第3点报考条件现为事业编制教师的请出具所在学校同意报考的相关证明。
 
  四、资格条件
 
  应聘者需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思想政治素质好,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纪守法、品行端正,诚信廉洁,事业心和责任感强,具有良好的职业素质,且无违法记录、无违纪处分。
 
  2.具备教师职业所需要的专业知识水平、教育教学能力和心理素质,身心健康。
 
  3.符合招聘岗位所需的学历学位和专业要求。
 
  4.具有报考岗位相对应的教师资格证书。2023年应届毕业生教师资格证书取得时间截至2024年7月31日,逾期未取得的解除聘用关系。择业期与非应届考生报名时须持有相应教师资格证书。
 
  五、招聘程序和办法
 
  (一)报名与网上资格初审
 
  1.网报时间:2023年1月8日8:30--1月11日22:00
 
  此次报名采取网络报名的方式,不接受现场报名。符合条件的人员登录中国宁波人才网(www.nbrc.com.cn)首页“事业招考——报名入口”,选择进入“宁波市镇海区2023年公开招聘中小学(幼儿园)事业编制教师公告”,查询招聘公告并进行报名。每位考生只能报考一个岗位,按要求填写报考信息并保存(及时上传照片),逾期不受理报名。
 
  报考人员报名与考试使用的身份证应是有效期限内的二代身份证。报考人员填写的个人信息必须真实有效,与报考资格条件不相符者,不能通过网上资格初审。网上资格初审通过数不足招聘指标数3倍的岗位,酌情核减或取消招聘指标。
 
  2.网上初审结果查询:2023年1月16日8:30--1月17日17:00
 
  已报名人员登录报名系统查询资格初审结果。如有问题请在查询期间予以咨询,逾期不予受理。
 
  3.缴纳考务费:根据浙价费〔2018〕21号规定,收取考务费50元,家庭贫困生凭证明可免除考务费。
 
  4.准考证打印时间:2023年2月2日8:30--2月5日22:00
 
  通过资格初审人员并完成考务费缴纳的登录系统下载并打印准考证,逾期系统将自动关闭。准考证请妥善保管至招聘结束。
 
  (二)资格复审(面谈)
 
  镇海区教育局在笔试成绩公布后,对拟进入下一环节的考生进行资格复审(面谈)。资格复审所带材料为报名表(附件2)、附件3中所列材料原件及复印件。择业期考生还需提供择业期认定要求的相关材料(证明)。国(境)外留学回国(境)人员还应提供所学主干课程相关证明、教育部中国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学历学位认证书原件及复印件。证件(证明)不全或所提供的证件(证明)与报考资格条件不相符的,不得进入下一环节。
 
  进入资格复审(面谈)的人员未按规定时间、地点参加的,视作放弃,不再进入之后的程序。资格复审(面谈)后进入下一环节对象不足规定比例的,按实际人数确定;对因放弃或迟到等原因所产生的空缺名额,不予递补。
 
  资格复审时间、地点等信息与笔试成绩另行告知。
 
  (三)考试
 
  考试分两类岗位进行。
 
  第一类岗位:语文、数学、英语、科学、初中历史与社会、初中道德与法治、中小学心理健康
 
  1.考试形式
 
  考试含笔试和面试两个部分。
 
  2.笔试
 
  通过资格初审的方可参加笔试。笔试形式为闭卷,总分为100分,内容主要包括公共综合知识、教育综合知识等。
 
  笔试后,按岗位划定笔试合格分数线,所有实际参加笔试并取得有效分数人员的平均分在60分及以上的,按60分划定,平均分不足60分的则按平均分(四舍五入法保留一位小数)划定。在笔试合格的人员中按以下情况确定入围面试人员:招聘岗位指标数5人以下的,从高分到低分按1:3的比例确定入围面试人员(不足的按实际人数);招聘岗位指标数5人及以上的,从高分到低分按1:2的比例确定入围面试人员(不足的按实际人数)。通过资格复审(面谈)的人员方可进入面试。入围面试人员名单通过镇海区人民政府网站进行公布。
 
  笔试时间初定2月初,具体信息另行通知,请关注镇海区人民政府网站。
 
  3.面试
 
  面试主要包括试讲、综合素质测试,测评应聘人员的课堂教学能力、相关专业基础知识、教育心理学有关知识以及口头表达能力、逻辑思维能力、综合分析能力、应变能力、回答问题的准确性和举止仪表等内容。面试成绩=试讲成绩×80%+综合素质测试成绩×20%,面试满分为100分,不足60分者淘汰。
 
  以上任一考试环节中不按规定时间和地点参加的,视作放弃。对因放弃或迟到等原因所产生的空缺名额不予递补。
 
  4.成绩
 
  考试总成绩=笔试成绩×40%+面试成绩×60%。在面试合格人员中,根据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按招聘岗位指标数1︰1的比例确定预签约对象。若总成绩相同,以面试成绩高的为预签约对象;若面试成绩也相同,则需加考,具体另行通知。考试成绩以及参加体检人员名单于面试结束后3个工作日内在镇海区人民政府网站公布。
 
  第二类岗位:中小学音乐、中小学体育、中小学美术、中小学信息技术、学前教育
 
  1.考试形式
 
  考试分笔试、专业技能测试和面试三个部分。
 
  2.笔试
 
  通过资格初审的方可参加笔试。笔试形式为闭卷,总分为100分,内容主要包括公共综合知识、教育综合知识等。
 
  笔试后,按岗位划定笔试合格分数线,所有实际参加笔试并取得有效分数人员的平均分在60分及以上的,按60分划定,平均分不足60分的则按平均分(四舍五入法保留一位小数)划定。在笔试合格的人员中按以下情况确定入围专业技能测试人员:招聘岗位指标数5人以下的,从高分到低分按1:5的比例确定入围专业技能测试人员(不足的按实际人数);招聘岗位指标数5人及以上的,从高分到低分按1:4的比例确定入围专业技能测试人员(不足的按实际人数)。通过资格复审(面谈)的人员方可进入专业技能测试。入围专业技能测试人员名单通过镇海区人民政府网站进行公布。
 
  笔试时间初定2月初,具体信息另行通知,请关注镇海区人民政府网站。
 
  3.专业技能测试
 
  专业技能测试主要测试招聘岗位所需的专业技能以及与招聘岗位相关的特长。专业技能测试满分100分,不足60分者淘汰。
 
  在专业技能测试合格人员中,以合成成绩(合成成绩=笔试成绩×30%+专业技能测试成绩×40%)按以下情况确定入围面试人员:招聘岗位指标数5人以下的,从高分到低分按1:3的比例确定入围面试人员(不足的按实际人数);招聘岗位指标数5人及以上的,从高分到低分按1:2的比例确定入围面试人员(不足的按实际人数)。入围面试人员名单通过镇海区人民政府网站进行公布。
 
  4.面试
 
  面试主要包括试讲、综合素质测试,测评应聘人员的课堂教学能力、相关专业基础知识、教育心理学有关知识以及口头表达能力、逻辑思维能力、综合分析能力、应变能力、回答问题的准确性和举止仪表等内容。面试成绩=试讲成绩×80%+综合素质测试成绩×20%,面试满分为100分,不足60分者淘汰。
 
  以上任一考试环节中不按规定时间和地点参加的,视作放弃。对因放弃或迟到等原因所产生的空缺名额不予递补。
 
  5.成绩
 
  考试总成绩=笔试成绩×30%+专业技能测试成绩×40%+面试成绩×30%。在面试合格人员中,按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按招聘岗位指标数1︰1的比例确定预签约对象。若总成绩相同,以专业技能测试成绩高的为签约对象;若专业技能成绩也相同,则需加考,具体另行通知。考试成绩以及参加体检人员名单于面试结束后3个工作日内在镇海区人民政府网站公布。
 
  (四)体检
 
  体检参照公务员录用体检标准执行。体检工作实施前,国家、省出台新规定的,按新规定执行。体检不合格者淘汰,合格者进入考察。不按规定时间、地点参加体检的,视作放弃体检。体检费用由考生自理。
 
  体检具体事项另行通知。
 
  (五)预签约
 
  拟定于体检结束后,签约对象与镇海区教育局签订就业协议。签订就业协议后,应聘人员还须进行考察。除协议书约定的条款外,如应聘人员体检、考察不合格,就业协议则自动解除。
 
  (六)考察
 
  考察参照宁波市各级机关考试录用公务员考察办法执行,主要考察应聘者的政治思想表现、道德品质、教师职业意识、业务能力、学习实绩等。考察还须审核报考资格,不符合报名条件的定为考察不合格。考察不合格者淘汰。
 
  (七)确定录用人选
 
  经考试、体检、考察合格后,确定拟录用人员,办理拟录用人员核准手续,进行网上公示,经公示7个工作日无异议的,于2023年8月办理事业录用手续。应届毕业生不能在2023年8月31日前取得规定学历与学位的取消录用资格;公示期间有异议的,经核实不具备录用条件的,取消录用资格。
 
  报考人员在招聘程序各环节中的违纪违规行为,按照《事业单位公开招聘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35号)处理。
 
  六、招聘对象相关说明
 
  1.全国重点高校毕业生说明
 
  全国重点高校毕业生指:建设“世界一流大学”高校毕业生,建设“世界一流学科”的该学科毕业生。
 
  2.择业期说明
 
  择业期毕业生认定需同时满足以下要求:一是未办理过毕业生派遣手续(报到证),未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聘用)合同,在社保系统中没有以单位名义参保的缴费记录;二是持有毕业学校的就业推荐表、就业协议书,若遗失需要毕业学校出具相关证明;三是个人档案应保管在毕业学校或人才市场或就业服务中心。
 
  七、其他事项
 
  (一)如体检、考察、录用过程中出现招聘岗位空缺的,是否在报考该岗位的合格人员中按高分到低分递补由区教育局研究决定,并报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同意。
 
  (二)资格核查贯穿招聘全过程。拟录用人员正式报到前,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拟录用人员进行资格核查,并对档案进行审核,如发现报考资格、个人档案不符合报考条件或录用规定的,取消录用资格。拟录用人员逾期不按规定报到的取消录用资格。
 
  (三)录用人员8月上旬由区教育局统一调配。录用人员按有关规定与学校签订聘用合同,并实行为期一年的见习期,见习期满经考核不能胜任教育教学工作的,解除聘用合同。
 
  (四)委培生须征得委托培养单位同意,并提供委托培养单位出具的同意报考证明方可报考,无法提供证明的一律不得报考,对隐瞒身份的一经查实一律取消录用资格。
 
  (五)拟录用人员在办理录用手续前须按相关规定自查并清理享受股份经济合作社股权、农村宅基地审批、房改政策等情况,不愿清理的取消录用资格。
 
  (六)相关信息以镇海区人民政府网站(http://www.zh.gov.cn/)发布为准,网站导航:镇海区人民政府网站→政务公开→政府机构→区教育局→法定公开内容→人事信息→公选公招。
 
  八、防疫相关事项
 
  防疫具体要求以届时政策为准。
 
  咨询电话:0574-86276772(即值班电话)、0574-89389707、0574-89287654
 
  网报技术咨询:0574-87861637
 
  监督电话:0574-89287143
 
  以上电话请在工作日(8:30-11:30;13:30-17:00)拨打。
 
  附件1-4.docx
 
  镇海区教育局
 
  2023年1月3日
 
  文章来源:http://www.zh.gov.cn/art/2023/1/3/art_1229054233_416164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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