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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公务员及时奖励办法公布 向基层一线倾斜

2019-08-08 10:09:53 字号: | | 【 打印 】
  为进一步激励浙江全省广大公务员新时代新担当新作为,省委组织部近日印发《浙江省公务员及时奖励办法(试行)》,激励全省公务员干事创业、担当作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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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办法》共十四条,对公务员及时奖励的范围、标准条件、比例规模等都作出明确规定。
 
  什么是公务员及时奖励?
 
  公务员及时奖励是指对在处理突发事件、承担重要专项工作以及查处重大违法案件中做出显著成绩和突出贡献的公务员、公务员集体及时给予的奖励。
 
  公务员集体是指按照编制序列设置的机构或者为完成专项任务组成的工作集体。
 
  公务员及时奖励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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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4
5

 
  奖励待遇兑现
 
  对获得及时奖励的公务员颁发奖励证书并按国家规定标准兑现一次性奖金,获得记三等功以上奖励的,同时颁发奖章。
 
  对获得及时奖励的公务员集体,颁发奖励证书,获得记三等功以上奖励的,同时颁发奖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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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获得记三等功以上奖励的公务员集体,经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当年年度考核优秀等次比例可以提高到20%。
 
  对获得奖励的公务员、公务员集体,可以采取适当形式予以表彰,表彰形式应当庄重、节俭。公务员奖励所需经费,由同级财政部门予以保障。
 
  向基层一线倾斜
 
  及时奖励坚持向基层一线倾斜的原则,坚持精神奖励和物质奖励相结合、以精神奖励为主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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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厅局级以上个人和集体一般不予及时奖励,担任县处级领导职务的公务员一般控制在受奖励人员总数的20%以内。
 
  县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公务员及时奖励的综合管理工作,指导同级机关(单位)开展公务员及时奖励工作。
 
  按照从紧从严原则控制奖励比例
 
  给予公务员的及时奖励,按照从紧从严原则控制奖励比例,嘉奖不超过直接参与处理突发事件和承担重要专项工作人员总数的百分之二十,记三等功不超过百分之三,记二等功不超过百分之一。直接参与人数较少的,根据工作表现情况统筹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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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给予公务员个人记一等功、授予称号以及给予公务员集体的及时奖励比例,根据实际情况研究确定。
 
  及时奖励按下列权限审批
 
  嘉奖、记三等功,由县级以上党委、政府或者设区的市级以上机关批准。
 
  记二等功,由设区市以上党委、政府或者省级机关批准。
 
  记一等功、授予称号,由省委、省政府批准。
 
  由设区的市级以上机关审批的奖励,应当事先将奖励工作方案报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审核。各级公务员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及时奖励工作的监督管理,严禁重复奖励和层层奖励,凡上级党委、政府或主管部门已作出及时奖励的,一律不得重复奖励。
 
  对存在《公务员奖励规定(试行)》所列应撤销奖励情形的,要及时予以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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