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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浙江警官职业学院招录省属监狱系统人民警察学员公告

2017-04-14 09:16:27 字号: | | 【 打印 】
  2017年浙江警官职业学院招录省属监狱系统人民警察学员公告已公布。浙江省共计划招录省属监狱系统人民警察学员100名,注册报名时间为4月20日0时-4月26日17时。公务员公共科目考试:《行政职业能力测验》、《综合应用能力》两科,满分均为100分。教育入学考试科目:《法律基础》、《英语》两科,满分均为100分。考试不指定用书,其中公共科目可参考2017年浙江公务员考试通用教材复习。浙江公务员考试网现将其发布如下: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浙江省教育厅
  浙江省司法厅
  浙江省公务员局
  浙江警官职业学院2017年招录省属
  监狱系统人民警察学员公告
  为加强我省监狱系统干部队伍建设,完善干警招录培养模式,根据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5部门下发的《浙江警官职业学院招录培养警察类专业学生实行改革试点工作的若干意见》(浙人社发〔2011〕112号)精神,经研究,将组织实施浙江警官职业学院2017年招录省属监狱系统人民警察学员试点工作。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培养计划
  全省共计划招录省属监狱系统人民警察学员100名,其中面向服务基层项目人员招录5名、面向退役士兵招录10名、面向大学生退役士兵招录20名,面向普通高校毕业生招录65名。培养院校为浙江警官职业学院,学制2年。对完成规定学业、符合毕业条件的学员颁发全日制普通高等职业教育专科(高职)文凭。
  具体的招录单位、职位、人数、报考资格条件等,请登录下列网站查询: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门户网站(http://www.zjhrss.gov.cn);
  浙江省公务员局(http://www.zjhrss.gov.cn/gwy);
  浙江人事考试网浙江警官职业学院招录省属监狱系统人民警察学员报名系统(http://jgxy.zjks.com);
  浙江警官职业学院招录省属监狱系统人民警察学员专栏(http:/gwy.zjhrss.gov.cn/zjjcxy/)。
  二、招录的对象和条件
  (一)招录的对象
  1.面向毕业生招录的对象为:浙江生源的全日制普通高校专科(高职)及以上学历毕业生(毕业证书须在2017年7月31日前取得,下同)。
  研究生毕业,并具有硕士以上学位的人员生源不限(毕业证书、学位证书须在2017年7月31日前取得)。
  2.面向服务基层项目人员招录的对象为:具有浙江省常住户口且取得全日制普通高校专科(高职)及以上学历的服务基层项目人员,分别为:①参加我省“选聘到村(社区)任职高校毕业生”项目服务满2年,且历年年度考核称职及以上的人员;②参加团中央选派的 “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和我省选派的“大学生志愿服务欠发达地区计划”服务期满、考核称职及以上,且累计具有2年以上基层工作经历的人员。
  3.面向退役士兵招录的对象为:具有浙江省常住户口的高中及以上学历毕业或具有同等学力的已退役士兵。
  4.面向大学生退役士兵招录的对象为:具有浙江省常住户口的大学生退役士兵。大学生退役士兵是指:全日制普通高校毕业后参军入伍,现已退役的人员;被全日制普通高校录取或就读期间到部队服役,退役后继续学习并取得毕业证书的人员。
  本次招考所涉及的落户时间、工作经历、服务期的计算统一截止到2017年4月20日。
  (二)招录条件
  报考人员除应当具备公务员法规定的基本条件和招录职位所需资格条件外,还需符合以下条件:
  1.已退役士兵年龄要求:高中学历的为18至25周岁(1991年4月20日至1999年4月20日期间出生),大专以上学历的为18至27周岁(1989年4月20日至1999年4月20日期间出生)。
  2.其他人员的年龄为18至28周岁(1988年4月20日至1999年4月20日期间出生)。
  3.两眼裸视力4.8以上,体能测评要求三个项目均达标。
  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工作人员、现役军人、在全日制普通高校就读的非2017年应届毕业生不能报考,在全日制普通高校脱产就读的非2017年应届毕业的专升本人员、研究生也不能以原已取得的学历、学位证书报考。
  三、报考程序
  实行在网络边报名、边审核、边缴费方式。
  1.注册报名。时间:4月20日0时—4月26日17时。报考人员在报名系统(http://jgxy.zjks.com)注册并选择职位报名。
  2.资格初审。时间:4月20日0时—4月27日17时。招录机关在报考人员报名起1天内完成资格初审,对初审未通过的人员将说明理由。报考人员可上网查询,未通过者可在4月26日17时前再次报名并接受初审。
  3.缴费确认。时间:4月20日0时—4月28日17时。通过资格初审的人员进行网上缴费确认并查询是否完成。未按时缴费确认的,视为放弃考试。
  报考人员需缴费190元。贫困家庭的报考人员应于4月27日17时前将本人身份证及所在县级民政(扶贫)部门出具的低保证或特困证明传真至省人事考试办公室(0571-88396652),经审核后免除其考试费。
  缴费确认人数不足招录计划数3倍的职位,核减或取消相应招录计划,并在招录专栏公布。已报考人员因计划取消可在规定时间内改报其他符合资格条件的职位。
  4.下载打印准考证。时间:5月11日9时—5月14日17时。已完成缴费确认的人员登录报名系统,自行下载并打印准考证。
  四、笔试
  笔试包括公务员公共科目考试和教育入学考试。公务员公共科目考试:《行政职业能力测验》、《综合应用能力》两科,满分均为100分。教育入学考试科目:《法律基础》、《英语》两科,满分均为100分。
  笔试时间及科目为:
  5月13日
  9:00—11:30  《综合应用能力》
  14:00—15: 30 《行政职业能力测验》
  5月14日
  9:00—11:00 《英语》
  14:00—15:30《法律基础》
  笔试地点在杭州。《考试大纲》可在招录专栏下载。
  阅卷结束后,由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划定并公布公务员公共科目笔试合格分数线。笔试成绩计算公式为:
  笔试成绩=(公务员笔试各科目成绩之和)÷4+(教育入学考试各科目成绩之和)÷4
  五、现场资格复审
  招录机关在公务员公共科目笔试合格分数线以上的人员中根据各招录职位报考人员笔试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按1:4比例确定资格复审对象。其中,招录计划3名以上的职位按1:3确定。不足规定比例的按实际人数确定。资格复审合格的,入围体能测评。
  资格复审开始2天前,相关人员确认不参加资格复审的,由招录机关在该职位公务员公共科目笔试合格分数线以上的人员中按笔试成绩从高分到低分的顺序进行递补。
  资格复审时,报考人员应提供本人身份证、户口簿、退役士兵证、毕业证书或学校核发的就业推荐表、教育部学生司制发的《全国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省外高校可持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制发的《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等招录职位所需要的相关证件(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除上述要求外,下列人员还要求提供以下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大学生“村官”应提供服务地县级组织部门出具的服务满2年、考核称职的证明;
  参加“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人员应出具全国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项目管理办公室颁发的《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志愿服务证》及与省级项目办签署的“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招募协议书”;
  参加“大学生志愿服务欠发达地区计划”人员应出具由浙江省大学生志愿服务欠发达地区计划项目管理办公室颁发的《大学生志愿服务欠发达地区计划志愿服务证》;
  留学人员应提供教育部中国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境外学历、学位认证书。
  本人未按规定时间、地点参加资格复审或资格复审不合格的,不能参加体能测评,相关职位不再递补。
  六、体能测评
  资格复审合格的人员由招录机关实施体能测评。
  体能测评按人社部、公安部、国家公务员局《关于印发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体能测评项目和标准(暂行)的通知》(人社部发〔2011〕48号)执行。
  体能测评结束后,招录机关在合格人员中从高分到低分按1:3比例确定面试对象,其中,招录计划3名以上职位的按1:2确定。体能测评不合格的,不能参加面试。体能测评合格人员放弃面试的,相关职位不再递补。不足规定比例的按实际人数确定。
  七、面试
  面试由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统一组织实施,面试地点在杭州,时间另行通知。面试成绩满分为100分,合格分数为60分。面试不合格者,不能列入体检、考察人选。
  八、体检、考察
  面试结束后,按报考人员的笔试成绩和面试成绩各占50%合成总成绩(满分100分)。招录机关根据总成绩从高到低按1:1的比例确定体检、考察对象。不足规定比例的按实际人数确定。
  体检工作由招录机关实施,体检工作按人社部、原卫生部、国家公务员局下发的《关于进一步做好公务员考试录用体检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2〕65号)和《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试行)》(人社部发〔2010〕82号)等政策执行。
  考察按《浙江省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录用考察工作暂行办法》(浙公通字〔2016〕12号)执行。
  考察结果仅作为本次是否录取的依据。
  体检、考察实施前,国家、省出台新规定的,按新规定执行。
  确定的面试、体检、考察对象名单均将在招录专栏公布。
  报考人员放弃体检、体检不合格、考察结论为不宜录取的、在公示前放弃录取资格的,均不递补。
  九、公示、录取
  招录机关根据报考人员的考试成绩、体检结果和考察情况,汇总确定拟录取人员名单,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和省招生考试主管部门进行审核,并分别在招录专栏和浙江教育考试网同时公示7天。公示期满后,没有反映或反映有问题经查实不影响录取的,由省招生考试主管部门通知浙江警官职业学院发放录取通知书。
  十、注意事项
  (一)被录取人员报到后,与省司法厅、浙江警官职业学院、招录单位签订定向培养协议书。违约者承担违约责任。在校期间按规定缴纳学费、住宿费等,并享受奖学金、助学贷款及特困生补助。被录取的人员户口、档案应转至培养学校。
  (二)被录取人员在校期间实施警务化管理和警察专业化教学训练,并严格实行各项考核与测评。对政治素质、心理素质、专业技能和体能素质不能达标的实行淘汰制。
  (三)被录取人员在校期间不具有公务员身份,合格毕业后,浙江警官职业学院将其档案和户口关系转至招录单位并进行派遣。报到后,由招录单位按规定程序办理公务员录用手续,试用期一年。被录取人员在校期间不合格或毕业时未获得相应学历的,以及毕业时不符合相应职位资格条件要求的,不得录用为公务员,本人自行择业。
  (四)招考公告中规定的体检、考察及违纪违规处理等政策文件,可在招录专栏中查询。本公告未尽事宜,按省委组织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公务员局发布的2017年浙江省各级机关单位考试录用公务员公告的规定执行。
  (五)政策咨询电话:0571-87059942(省公务员局)、0571-88256739(省监狱管理局)、0571-86836366(浙江警官职业学院)。
  附件1 2017年招录省属监狱系统人民警察学员计划汇总表
  附件2 司法信息技术专业审查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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