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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中央机关及其直属机构考试录用公务员红河考区笔试重要提示(云南)

2021-11-23 15:57:14 字号: | | 【 打印 】
  2022中央机关及其直属机构考试录用公务员红河考区笔试重要提示(云南)已公布,云南公务员考试网现将其公布如下:
 
  2022中央机关及其直属机构考试录用公务员红河考区笔试重要提示(云南)
 
  中央机关及其直属机构2022年度考试录用公务员红河考区笔试笔试将于2021年11月28日进行,考试时间及科目为:
 
  上午 09:00—11:00 行政职业能力测验
 
  下午 14:00—17:00 申论
 
  现将本次笔试有关注意事项提示如下:
 
  一、考点设置情况
 
  红河考区此次考点设置在州政府所在地蒙自市,分别为红河卫生职业学院、州卫生护理学校、州财经学校、州民族师范学校蒙自校区、州农业学校、市职业教育中心、市惠民小学、市团结小学等8所学校。
 
  二、考点学校详细地址及地图指南(见附件)
 
  三、笔试有关要求
 
  1、为缩短进入考点学校及考场时间,请考生在考试当天进入考点前将手机界面调整至健康码、核酸检测报告及行程卡三类信息合一的界面(图1),操作办法如下:1、点击微信小程序——2、点开“云南健康码”——3、健康码下方“通信大数据行程卡”点击“今日未核验,点击进行短信核验”(图2)——4、输入手机验证码完成授权登录(图3)。
 
  2、考生必须带齐准考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与报名时一致)和考前48小时内有效新冠病毒核酸检测阴性证明,在考试开始前90分钟起进入考点,考试开始前60分钟起进入考场,对号入座。两证不全或不一致或未出具有效核酸检测阴性证明者,不得进入考场。考试开始30分钟后一律禁止入场,考试期间不得交卷。
 
  3、考生自备黑色墨水(中性)笔、橡皮、2B铅笔。严禁将各类手表、手机和各种电子、通信、计算、存储或其他有关设备带入考场,除规定文具、准考证、二代身份证外的其他物品统一放置在考场门口(通讯设备、电子设备必须全部切断电源;如未带包,手机等物品自行装入信封并在信封上填写本人姓名后用订书机封装)。尽量不要穿戴含有金属的衣物或饰品。除自备的黑色墨水(中性)笔、橡皮、2B铅笔及准考证、身份证外,桌面上不得摆放任何物品。
 
  4、试卷均有塑封,考生有权利和义务在监考人员拆封前查验试卷密封状况并签字。答题卡上印有诚信考试承诺,请考生认真阅读并在姓名处签名。
 
  5、试卷发放后,考生须仔细阅读试卷及答题卡上的注意事项,并准确填涂本人姓名和准考证号。除规定填写内容外,不得在答题卡及准考证正反面上做任何标记。未按要求作答将会影响考试成绩。不得在规定开考时间前答题。《行政职业能力测验》科目答题卡印制在试卷封底内页,开始答题前,考生请沿裁切线自行小心撕下。考生必须在配套答题卡上作答,卷卡不一将影响考试成绩。
 
  6、考生不得要求监考人员解释试题。如遇试卷分发错误,页码序号不对、字迹模糊或答题卡有折皱、污点等问题,应举手询问,严禁擅自使用、更换他人的试卷、答题卡和草稿纸。
 
  7、考场必须保持安静,严禁喧哗、吸烟、交头接耳,严禁抄袭他人答题信息,严禁传递物品或信息。
 
  8、考试结束时间到,考生不得继续答题,应立即将试卷、答题卡分别反面向上放在桌面上,原坐静候。待监考人员发出离场指令后,方可离开考场。严禁将试卷、答题卡、草稿纸带出考场,严禁损毁试卷、答题卡。
 
  9、遵守规则,诚信参考。考生须按准考证所载内容要求参加考试,严格遵守考场规则,自觉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管理,接受监考人员的监督和检查,诚信参考,避免出现违规违纪行为。考生出现违规违纪行为,将按《公务员录用违规违纪行为处理办法》有关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特别提示:1.本规则依据公务员录用违规违纪行为处理办法制定,违反本规则将按相关规定处理。请考生诚信参考,杜绝违纪、违规、违法行为。2.答题情况将进行雷同鉴定,鉴定为答卷雷同的,双方均取消考试成绩,并将依照相关规定严肃处理。考生有义务保管好自己的试卷和答题信息,防止被他人抄袭。3.考生坐错座位且未在考试开始后30分钟内主动报告的,该科目考试成绩为零分。4.严禁任何人以任何方式或理由将试题内容进行抄录、复制、传播。5.应试人员须仔细阅读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人事考试”专栏(hrss.yn.gov.cn/ynrsksw)发布的《中央机关及其直属机构2022年度考试录用公务员云南考区笔试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告知暨承诺书》,并按有关要求做好疫情防控,主动出示“云南健康码”“通信大数据行程卡”和有效核酸检测阴性证明,配合做好体温监测,准时进入考场,安全、有序参考(“云南健康码”为红码或未出具核酸检测阴性证明的应试人员,不得进入考点)。
 
  四、笔试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告知书
 
  1、考生须考前3天提前申领“云南健康码”和“通信大数据行程卡”,并于本人首场考试考前48小时内进行新冠病毒核酸检测。做好日体温测量和健康状况监测,持续关注健康码状态,有异常情况须及时报告考点所在州(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2、考试当天,考生应至少提前1小时到达考点。考生进入考点前,应当主动出示本人“云南健康码”“通信大数据行程卡”信息,出具本人首场考试考前48小时内有效核酸检测阴性证明,按要求主动接受体温测量。未出具核酸检测阴性证明的,不得进入考点。
 
  (1)“云南健康码”为绿码,“通信大数据行程卡”为绿码且14日内未到过存在中高风险地区的城市(即行程卡绿码中无*号标记),现场测量体温正常(≤37.3℃),考前48小时内核酸检测结果为阴性的考生,可进入考点参加笔试。体温异常(>37.3℃)由驻点医疗专业防疫人员进行初步排查,可排除疑似新冠肺炎的,经询问个人身体状况,能坚持考试者,由工作人员引导至备用考场进行笔试。
 
  (2)“云南健康码”为黄码,“通信大数据行程卡”显示到过国内中风险地区的城市的考生,须提供笔试前3天内2次(每次间隔不低于24小时)有效的核酸检测阴性证明,现场测量体温正常(≤37.3℃)可进入普通考场参加考试,未提供证明的不得进入考点。体温异常(>37.3℃)由驻点医疗专业防疫人员进行初步排查,可排除疑似新冠肺炎的,经询问个人身体状况,能坚持考试者,由工作人员引导至备用考场进行笔试。
 
  (3)近期有过边境县(市、区)旅居史的考生,须提供笔试前7天内两次(最近一次检测应在首场考试前48小时内)有效的核酸检测阴性证明。
 
  (4)近一个月内有境外旅居史的考生,须提供14天有效的集中医学隔离观察证明和7天有效居家隔离观察证明、考试前3天内2次(每次间隔不少于24小时)有效的核酸检测阴性证明,现场测量体温正常(≤37.3℃)可进入普通考场参加考试,未提供证明的不得进入考点。体温异常(>37.3℃)由驻点医疗专业防疫人员进行初步排查,可排除疑似新冠肺炎的,经询问个人身体状况,能坚持考试者,由工作人员引导至备用考场进行笔试。
 
  (5)“云南健康码”为红码的考生不得进入考点。
 
  (6)身体有其他异常情况的考生,需配合驻点医疗专业防疫人员做好健康风险研判。经复测复查确有发热或呼吸道异常症状的考生,由驻点医疗专业防疫人员进行个案预判,对能排除疑似新冠肺炎且具备继续考试条件的,转移至备用考场考试,对不能排除的,一律由负压救护车转运至定点医院就诊排查。
 
  3、考生自备一次性医用口罩,赴考时如乘坐公共交通工具,需要全程佩戴口罩,可佩戴一次性手套,并做好手部卫生,同时注意保持安全社交距离。
 
  4、考试期间,考生要自觉维护考试秩序,与其他考生保持安全社交距离,服从现场工作人员安排,考试结束后按规定有序离场。
 
  5、考生如因有相关旅居史、密切接触史等流行病学史被集中隔离,笔试当天无法到达考点的,视为主动放弃考试资格。
 
  6、请考生注意个人防护,考生进入考点内,除核验信息时须配合摘下口罩以外,考试全程应佩戴一次性医用口罩。
 
  7、如考试前出现新的疫情变化,将通过云南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人事考试专栏”(https://hrss.yn.gov.cn/ynrsksw/Index.html)及时发布补充公告,明确疫情防控要求,请广大考生密切关注。
 
  8、考生凡隐瞒或谎报旅居史、接触史、健康状况等疫情防控重点信息,不配合工作人员进行防疫检测、询问等的,取消考试资格,如有违法情况,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五、公务员录用违规违纪行为处理办法摘录
 
  第六条 报考者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具体组织实施考试的考试机构、招录机关或者公务员主管部门给予其所涉科目(场次)考试成绩为零分的处理:
 
  (一)将规定以外的物品带入考场,经提醒仍未按要求放在指定位置的;
 
  (二)参加考试时未按规定时间入场、离场的;
 
  (三)未在指定座位参加考试,或者擅自离开座位、出入考场的;
 
  (四)未按规定填写(填涂)、录入本人或者考试相关信息,以及在规定以外的位置标注本人信息或者其他特殊标记的;
 
  (五)故意损坏本人试卷、答题卡(答题纸)等考场配发材料或者本人使用的考试机等设施设备的;
 
  (六)在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的,或者在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
 
  (七)其他情节较轻的违规违纪行为。
 
  第七条 报考者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设区的市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给予其取消本次考试资格并五年内限制报考公务员的处理:
 
  (一)抄袭他人答题信息或者协助他人抄袭答题信息的;
 
  (二)查看、偷听违规带入考场与考试有关的文字、视听资料的;
 
  (三)使用禁止携带的通讯设备或者具有计算、存储功能电子设备的;
 
  (四)携带具有避开或者突破考场防范作弊的安全管理措施,获取、记录、传递、接收、存储考试试题、答案等功能的程序、工具,以及专门用于作弊的程序、工具(以下简称作弊器材)的;
 
  (五)抢夺、故意损坏他人试卷、答题卡(答题纸)、草稿纸等考场配发材料或者他人使用的考试机等设施设备的;
 
  (六)违反规定将试卷、答题卡(答题纸)等考场配发材料带出考场的;
 
  (七)其他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违规违纪行为。
 
  第八条 报考者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给予其取消本次考试资格并终身限制报考公务员的处理:
 
  (一)使用伪造、变造或者盗用他人的居民身份证、准考证以及其他证明材料参加考试的;
 
  (二)3人以上串通作弊或者参与有组织作弊的;
 
  (三)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的;
 
  (四)使用本办法第七条第四项所列作弊器材的;
 
  (五)非法侵入考试信息系统或者非法获取、删除、修改、增加系统数据的;
 
  (六)其他情节特别严重、影响特别恶劣的违规违纪行为。
 
  第九条 在阅卷过程中发现报考者之间同一科目作答内容雷同,并经阅卷专家组确认的,由具体组织实施考试的考试机构给予其该科目(场次)考试成绩为零分的处理,录用程序终止。作答内容雷同的认定方法和标准由省级以上考试机构确定。
 
  报考者之间同一科目作答内容雷同,并有其他相关证据证明其作弊行为成立的,视具体情形按照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的规定处理。
 
  第十二条 报考者应当自觉维护公务员录用工作秩序,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终止其录用程序;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由设区的市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给予其取消本次考试资格并五年内限制报考公务员的处理;情节特别严重、影响特别恶劣的,由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给予其取消本次考试资格并终身限制报考公务员的处理:
 
  (一)故意扰乱考点、考场等工作场所秩序的;
 
  (二)拒绝、妨碍工作人员履行管理职责的;
 
  (三)威胁、侮辱、诽谤、诬陷、殴打工作人员或者其他报考者的;
 
  (四)通过搞利益输送或者利益交换,谋取考试资格、录用机会、经济利益以及其他不当利益的;
 
  (五)购买本办法第七条第四项所列作弊器材的;
 
  (六)其他扰乱公务员录用工作秩序的行为。
 
  第十三条 报考者在公务员录用中有违规违纪行为,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有关国家机关依法处理。
 
  报考者为国家公职人员的,应当将其违规违纪行为和处理结果通报所在单位。
 
  六、合理选择住宿及交通方式
 
  1、请考生按照准考证上的考点名称及地址,于考前一天熟悉考点学校位置和交通路线,合理选择并提前联系预订住宿。
 
  2、考试当天,根据自身实际合理选择交通方式,建议搭乘公共交通工具,安排足够的出行时间,在考试开始前90分钟抵达考点学校,以免考试当天因交通拥堵、不熟悉路况等原因影响准时应考。因考前进入红河职业技术学院1号门入口车流量较大,请考点为红河州财经学校的应试人员选择通过红河职业技术学院2号门进入考点。
 
  3、请广大考生和送考人员自觉遵守文明公约,自觉维护交通秩序,服从和配合交警的疏导和指挥,以免造成交通拥堵。
 
  各位报考者请仔细阅读以上事项,科学备考、顺利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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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考点学校详细地址及地图指南
  红河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1年11月22日
 
  文章来源:https://www.hhzrc.cn/Article/Index/Index/show/id/10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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