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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从西藏区内生源、区外高校2013年应届毕业生中招募西部计划志愿者的公告

2013-07-05 16:44:18 字号: | | 【 打印 】

关于从西藏区内生源、区外高校2013年应届毕业生中招募西部计划志愿者的公告


  为了拓宽我区西部计划志愿者招募渠道,提升招募质量,更好地实现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在服务社会主义新西藏建设方面的作用,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西藏自治区项目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西藏项目办)决定面向西藏区内生源、在区外其他省市高校就读的2013年应届毕业生中招募一批2013年度西部计划志愿者。现将相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招募对象


  西藏区内生源、区外其他省市高校2013年应届毕业生。


  二、招募条件


  (一)政治立场坚定,拥护中国共产党,拥护社会主义制度,自觉维护祖国统一和民族团结,坚决反对分裂;


  (二)入学前户籍所在地在西藏,现具有真实有效的居民身份证;


  (三)毕业高校在国家规定的高校名录内;


  (四)2013年应届毕业生,学历大学本科以上,且获得毕业证书;


  (五)学分总绩点(或学业成绩)排名在本院系同年级学生总数前70%之内;


  (六)具有志愿精神,对西部计划有全面、正确的认识;


  (七)优秀学生干部和有志愿服务经历者优先;


  (八)已录取为研究生的应届毕业生和在读研究生优先;


  (九)通过本校毕业体检和西部计划体检。


  三、报名需提供的材料


  (一)所在高校团委审核同意的报名登记表;


  (二)所在高校教务部门出具的学分总绩点(或学业成绩)排名在本院系同年级学生总数前70%之内的证明;


  (三)所在高校党组织出具的政治审核说明;


  (四)毕业证书复印件或证明;


  (五)有关部门出具的入学前户籍所在地在西藏的证明。


  四、报名安排


  4月23日—5月26日,有意参加西部计划的区内生源、区外高校2013年应届毕业生可登陆西部计划网站(http://xibu.youth.cn/)进行报名,填写报名信息 (注:登陆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信息系统后,在填写“学校名称”时,系统将显示不同省市,请报名者直接选择“西藏”,然后再选择“区内生源区外高校”) 。同时从西部计划信息系统下载打印《报名登记表》,连同上述“报名需提供的材料”于5月25日前通过电子邮箱或现场报名的方式进行报名(地址:西藏自治区拉萨市江苏路16号共青团西藏自治区委员会权益部,电子邮箱:xbjhxzxmb@163.com)。


  五、招募选拔


  (一)审核。5月30日前,对所有报名者的申请进行审核,并在共青团西藏自治区委员会网站上公布审核通过名单。


  (二)笔试、面试。6月5日,组织通过报名资格审核的报名者进行笔试、面试、心理测试,考试地点:届时将根据报名者的情况而定。笔试、面试结果将适时进行公布。笔试时,须携带“报名需提供的材料”原件。


  (三)体检。6月8日,组织考核合格的报名者进行集中体检(体检项目和标准见附件)。体检不合格的,不予招募。


  (四)公示。6月中旬,项目办将公布招募的区内生源区外高校志愿者名单。


  (五)录取。6月下旬,对在公示期间未收到反对意见的,录取为2013年度西部计划志愿者并发放《确认通知书》。


  (六)培训和派遣。7月下旬,被录取的志愿者携《确认通知书》、毕业证和本人身份证件,到西藏项目办指定地点报到并参加集中培训。培训结束后予以派遣。


  联 系 人:达娃曲珍、盛玉威


  联系电话:0891—6323988


  特此公告


  附件:西部计划体检项目和标准


  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


  西藏自治区项目管理办公室


  2013年4月23日


  附件:


西部计划体检项目和标准


  第一条 风湿性心脏病、心肌病、冠心病、先天性心脏病、克山病等器质性心脏病,不合格。先天性心脏病不需手术者或经手术治愈者,合格。


  遇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排除心脏病理性改变,合格:


  (一)心脏听诊有生理性杂音;


  (二)每分钟少于6次的偶发期前收缩(有心肌炎史者从严掌握);


  (三)心率每分钟5O-60次或100-110次;


  (四)心电图有异常的其他情况。


  第二条 血压在下列范围内,合格:


  收缩压90mmHg-140mmHg(12.00-18.66Kpa);


  舒张压60mmHg-90mmHg (8.00-12.00Kpa)。


  第三条 血液病,不合格。单纯性缺铁性贫血,血红蛋白男性高于90g/L、女性高于80g/L,合格。


  第四条 结核病不合格。但下列情况合格:


  (一)原发性肺结核、继发性肺结核、结核性胸膜炎,临床治愈后稳定1年无变化者;


  (二)肺外结核病:肾结核、骨结核、腹膜结核、淋巴结核等,临床治愈后2年无复发,经专科医院检查无变化者。


  第五条 慢性支气管炎伴阻塞性肺气肿、支气管扩张、支气管哮喘,不合格。


  第六条 严重慢性胃、肠疾病,不合格。胃溃疡或十二指肠溃疡已愈合,1年内无出血史,1年以上无症状者,合格;胃次全切除术后无严重并发症者,合格。


  第七条 各种急慢性肝炎,不合格。


  第八条 各种恶性肿瘤和肝硬化,不合格。


  第九条 急慢性肾炎、慢性肾盂肾炎、多囊肾、肾功能不全,不合格。


  第十条 糖尿病、尿崩症、肢端肥大症等内分泌系统疾病,不合格。甲状腺功能亢进治愈后1年无症状和体征者,合格。


  第十一条 有癫痫病史、精神病史、癔病史、夜游症、严重的神经官能症(经常头痛头晕、失眠、记忆力明显下降等),精神活性物质滥用和依赖者,不合格。


  第十二条 红斑狼疮、皮肌炎和/或多发性肌炎、硬皮病、结节性多动脉炎、类风湿性关节炎等各种弥漫性结缔组织疾病,大动脉炎,不合格。


  第十三条 晚期血吸虫病,晚期丝虫病兼有橡皮肿或有乳糜尿,不合格。


  第十四条 颅骨缺损、颅内异物存留、颅脑畸形、脑外伤后综合症,不合格。


  第十五条 严重的慢性骨髓炎,不合格。


  第十六条 三度单纯性甲状腺肿,不合格。


  第十七条 有梗阻的胆结石或泌尿系结石,不合格。


  第十八条 淋病、梅毒、软下疳、性病性淋巴肉芽肿、尖锐湿疣、生殖器疱疹,艾滋病,不合格。


  第十九条 双眼矫正视力均低于0.8(标准对数视力4.9)或有明显视功能损害眼病者,不合格。


  第二十条 双耳均有听力障碍,在佩戴助听器情况下,双耳3米以内耳语仍听不见者,不合格。


  第二十一条 未纳入上述体检标准,影响正常履行职责的其他严重疾病的,不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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