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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检考查

2013-05-05 11:39:24 字号: | | 【 打印 】
一、体检
  1.体检组织和标准
  按招考职位计划数1︰1的比例,由自治区和各地州市公务员主管部门统一组织,到指定的县级以上综合性医院进行体检。
  体检标准按照《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执行。
  报考各级各类人民警察职位的人员,体检标准按照《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试行)》(见附件4)执行。
  2.体检要求
  体检人员根据所报考职位,按照自治区招录单位或相关地州市公务员主管部门的通知要求,须提前1天到指定地点报到。
  招录单位和考生对体检结果有疑问时,允许提出复检要求。复检申请应在接到体检结果通知之日起七日内提出,经地州市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批准,可在指定的县级以上综合性医院进行复检,复检只能进行一次。国家规定不作复检的项目均不进行复检。
  体检不合格者不予录用。因体检不合格职位出现空缺的,在该职位面试、体能测评(人民警察职位)合格人员中按总成绩排名依次递补。
  二、考察
  党群系统各招录机关及地区、自治区区级机关及垂直管理系统、各地州市公务员主管部门对体检合格的人员按规定进行考察。考察人员应填写《2012年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面向社会公开考试录用公务员、工作人员考察表》(可登陆新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网站、新疆党建网站下载),并报本职位资格复审部门。
  因考察不合格职位出现空缺时,经自治区公务员主管部门批准后,可在该职位面试、体能测评(人民警察职位)合格人员中按总成绩排名依次递补,并进行体检、考察。

关键词:体检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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