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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申论热点:救助流浪儿童

2013-07-27 00:23:50 字号: | | 【 打印 】

2011年12月26日,民政部、中央综治办、公安部等八部门联合下发通知,部署从现在起至2012年年底,在全国联合开展“接送流浪孩子回家”专项行动,提出到2012年年底,我国城市街面力争实现无流浪未成年人。

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明确指出,未成年人享有生存权、发展权、受保护权、参与权等权利,国家根据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特点给予特殊、优先保护,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流浪儿童是一个十分复杂的社会现象,造成流浪儿童上街流浪的情况形主要是家庭贫困的原因,也有家庭变动产生的父母离婚或者父母判刑或者隔代家庭,同时也有一些教育方面的原因,即一些家长望子成龙,孩子的压力过大,出现逃学的问题,也有一些孩子学习不好,受到了歧视,产生了出走的问题,还有一些社会的原因,一些不法分子拐卖、胁迫、利用孩子来流浪乞讨或者从事犯罪活动。

  做好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关系到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关系到社会和谐安定,关系到以人为本执政理念的落实。及时有效救助保护流浪未成年人,是各级政府的重要职责,是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重要内容,是预防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重要举措,是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的重要方面,是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体现。因此要牢固树立以人为本、执政为民的理念,贯彻预防为主、标本兼治的方针,健全机制,完善政策,落实责任,加快推进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体系建设,确保流浪未成年人得到及时救助保护、教育矫治、回归家庭和妥善安置,最大限度减少未成年人流浪现象,坚决杜绝胁迫、诱骗、利用未成年人乞讨等违法犯罪行为。

  面对未成年人流浪现象,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应加强心理帮扶

  帮助流浪儿童,首先要加强救助站的救助工作。相关部门发现流浪儿童,引导、护送他们进入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后,救助站应做好各方面的帮扶工作,包括基本生活的保障、医疗救助,以及针对他们的问题gkz6.net开展心理咨询、行为矫治。救助保护中心可以通过对儿童友好型的救助,使这些流浪儿童真正体会到一种被帮助的感受,同时对他们进行行为矫正和心理辅导,这样不仅可以预防一些有过不良行为的儿童今后走向犯罪的道路,还能帮助其回到家庭后融入正常的生活。另外,救助站应提升服务意识,要在医疗救助,流浪儿童的行为矫治、心里咨询、教育等薄弱环节还需要加强。

  做好安置工作预防“再次流浪”

  “现在政府主导的"接送流浪孩子回家"行动,是指流入地救助与流出地安置合力配合来帮助这些流浪儿童。”为了从源头预防“再次流浪”,当把流浪孩子送回原籍后,孩子流出地或户口所在地的政府,还应做好后续的救助和帮扶工作。

  一方面,从家庭入手开展对监护干预的工作。当把这些流浪儿童送回家后,要对监护人的监护情况进行跟踪,发现问题采取有针对性的措施予以解决。监护不力的要批评教育家长,如果没有监护人,要委托监护。如果监护人严重侵害孩子权益的,要提起撤销监护人权力的诉讼。这些措施是和流浪儿童产生的原因相对应的,目的就是从家庭的原因上进行根治,预防未成年儿童再次流浪。

  另一方面,地方政府和社会要提供一些培训条件,做好安置工作。年龄较大的,如十七八岁的孩子,由于长期流浪面临教育中断等问题,政府应提供条件进行集中的职业教育,使其获得自力更生的能力,帮助他们以后能够独立生活。这样对流浪儿童的救助就不只是停留在一个“送回去”的普通层面,而是从更深的层面,解决家庭问题和技能缺失,从根源上来预防流浪儿童的产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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