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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名条件

2013-05-10 15:34:36 字号: | | 【 打印 】
(一)报考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年满18周岁及以上,35周岁及以下(即:1977年5月20日至1995年5月20日期间出生,具体年龄要求详见《2013年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面向社会公开考试录用公务员、工作人员职位表》);
  3.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维护祖国统一,反对民族分裂和非法宗教活动;
  4.具有良好的品行;
  5.具有正常履行报考职位职责的身体条件;
  6.具有符合报考职位要求的文化程度,持有经国家,省(市)、自治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或干部教育领导小组认可的毕业证书;
  7.具有符合报考职位的其他全部条件。
  (二)招考对象
  1.新疆户籍或生源的高等院校毕业生(面向全国招考的职位,详见职位表户籍栏内说明;普通院校2013年应届毕业生须在资格复审时提供毕业证书原件,下同);
  2.新疆普通院校的内地生源毕业生;
  3.在新疆服务期满且考核合格的服务基层项目人员,含大学生西部计划志愿者、“三支一扶”人员和大学生“村官”(上述人员中服务期规定1年的满8个月、2年的满16个月、3年的满24个月即视为服务期满);
  4.自治区统一选派到乡镇且仍在乡镇工作的公务员或选调生的配偶;
  5.新疆户籍人员的配偶或子女;
  6.援疆干部的配偶或子女;
  7.驻疆部队现役军人的配偶或子女;
  报考专项职位的工人,是指自治区国有大中型企业生产一线岗位工作满3年及以上的优秀工人,或在生产一线管理岗位的人员。
  报考专项职位的农民,是指具有新疆农业户籍,在农业种植、养殖、农畜副产品加工、农资经营等生产一线从事农牧业生产满3年及以上的农民。
  上述人员户籍、服务期限、婚姻状况和工人、农民从业时间涉及时限的,均截止至2013年5月20日。
  下列人员不属招考范围(涉及时限的均含试用期,并截止至2013年5月20日):
  1.自治区统一选派到乡镇工作未满6年服务期的在职公务员;
  2.现役军人;
  3.录用未满3年的在职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工作人员;
  4.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或被开除公职,以及法律规定不得录用为公务员的其他情形的人员;
  5.被公务员主管部门依据《公务员录用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办法(试行)》认定有违纪行为未满处理期限的人员;
  6.公务员被辞退未满5年的人员;
  7.曾经在公务员试用期内因违纪违规、考核不合格、未按规定时间到岗、录用后无正当理由离职等原因被取消公务员录用资格未满3年的人员。

关键词:报名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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