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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天津公务员考试常识判断之胁迫

2015-09-02 08:45:40 字号: | | 【 打印 】
  本期为各位考生带来了2016年天津公务员考试常识判断之胁迫。相信行测考试一定是很多考生需要努力攻克的一道坎儿。行测中涉及的知识面之广,考点之细,需要开始做到在积累的同时掌握一定的解题技巧。天津公务员考试网温馨提示考生阅读下文,相信能给考生带来一定的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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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胁迫的构成要件(《民通意见》第69条)。
  ①故意(双重故意!)预告实施危害;
  ②对方因此陷人恐惧(胁迫与恐惧具有因果关系);
  ③对方因恐惧作出意思表示(恐惧与意思表示的作出具有因果关系);
  ④胁迫具有不正当性(目的不正当、手段不正当、目的与手段结合的不正当)。
  例1甲有一套房屋,准备作为结婚用房,无意出卖。乙找到甲,要求购买该房屋,被甲拒绝。乙告诉甲,若甲不同意出售房屋,就天天用针扎甲的相片。甲迷信,只好答应将房屋出卖给乙。①胁迫须使对方陷入恐惧。判断是否陷入恐惧采用主观标准,只要受胁迫人陷入恐惧即可,理性第三人是否会因此陷入恐惧在所不问。②应认定乙的行为符合胁迫的构成要件,甲享有撤销权。
  例2甲酒后开车撞伤乙,大约给乙损失20万元(甲应负全部责任)。乙不想打官司,便告知甲,若甲同意赔偿自己20万元,就不去报案。甲害怕乙报案(酒驾!),找人取了20万元当场赔付给了乙。①胁迫须具有不正当性。胁迫的不正当性包括三种:(a)目的不正当。如:“不卖给我海洛因,就检举揭发你贩毒。”(b)手段不正当。如:“不把房子租给我,就公开你老婆的裸照。”(C)目的与手段结合的不正当。如“不把房子租给我,就检举揭发你贪污”.因目的与手段不具有牵连性。②此例中,乙的行为不构成胁迫。因为乙威胁的手段与目的均具合法性,且彼此具有牵连性,二者的结合具有正当性。③具有正当性的威胁,不成立胁迫。
  典型真题
  下列哪一情形下,甲对乙不构成胁迫?
  A.甲说,如不出借1万元,则举报乙犯罪。乙照办,后查实乙构成犯罪
  B.甲说,如不将藏獒卖给甲,则举报乙犯罪。乙照办,后查实乙不构成犯罪
  C.甲说,如不购甲即将报废的汽车,将公开乙的个人隐私。乙照办
  D.甲说,如不赔偿乙撞伤甲的医疗费,则举报乙醉酒驾车。乙照办,甲取得医疗费和慰问金
  [答案解析]①A选项中具有“胁迫目的与手段结合的不正当性”;B选项中存在“胁迫手段的不正当性;C选项中”胁迫的目的“与”胁迫的手段“均具有不正当性。故A、B、C选项都符合胁迫的构成要件,均不当选。②D选项中的胁迫具有正当性,不构成胁迫。故D选项当选。
  2.因”第三人胁迫“订立合同的撤销。
  (1)因第三人胁迫订立的合同,只要第三人的行为符合胁迫的构成要件,受胁迫人的撤 销权不受限制。无论(受胁迫人的)相对人于合同成立时是否知道或者是否应当知道第三人胁迫,受胁迫人均有权撤销。
  (2)这不同于”因第三人欺诈“订立合同的撤销。原因在于,相对于欺诈,胁迫具有”不能容忍的违法性“.
  (3)同样,此处的”第三人“采狭义理解,不包括当事人使用的代理人、使者等。
  例3因急需偿还赌债,甲向乙借款100万元,乙要求甲提供担保。甲找到朋友丙,要丙为自己的借款提供保证,被丙拒绝。甲威胁丙,若丙拒绝提供保证,就杀了丙的儿子。丙只好提供了保证。①乙、丙的保证合同因第三人甲胁迫而订立。受胁迫人丙的撤销不受限制。②无论乙于订立保证合同时是否知道或者是否应当知道第三人甲的胁迫行为,只要甲的行为符合胁迫的要件,受胁迫人丙均享有撤销权。
  典型真题
  关于意思表示法律效力的判断,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甲在商场购买了一台液晶电视机,回家后发现其妻乙已在另一商场以更低折扣订了 一台液昂电朝甲认为其构成重大误解,有权撤销买卖
  B.甲向乙承诺,以其外籍华人身份在婚后为乙办外国绿卡。婚后,乙发现甲是在逃通缉犯。乙有权以甲欺诈为由撤销婚姻
  C.甲向乙银行借款,乙银行要求甲提供担保。丙为帮助甲借款,以举报丁偷税漏税相要挟,迫使其为甲借款提供保证,乙银行对此不知情。丁有权以其受到胁迫为由撤销保证
  D.甲患癌症,其妻乙和医院均对甲隐瞒其病情。经与乙协商,甲投保人身保险,指定身故受益人为乙。保险公司有权以乙欺诈为由撤销合同
  [答案解析]①A选项中,甲的错误为”狭义的动机错误“,不成立重大误解。故A选项 错误,②根据《娘姻法》第11条,可撤销的婚姻仅限于因胁迫而结婚。故B选项错误。③C 选项中,丁、乙间的保证合同因第三人丙的胁迫而订立,受胁迫人丁的撤销权不受限制,虽乙于订立保证合同时不知第三人丙胁迫的事实,丁仍享有撤销权。故C选项正确。④D选项中,因第三人医院欺诈,甲与保险公司订立”利益第三人的保险合同“,因受益人乙于保险合同成立时知道第三人欺诈的事实,受欺许人保险公司享有撤销权。故D选项正确。
 
2016年国考复习用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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