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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公务员考试报考指南——"两年以上基层工作经历"界定问题

2013-07-17 08:42:22 字号: | | 【 打印 】

四川公务员考试报考指南——"两年以上基层工作经历"界定问题

  1.“两年以上基层工作经历”是指:截止报名日期前,指基层和生产一线工作经历,即在具有在县(市、区)级及以下党政机关(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各级国有企事业单位、村(社区)组织、其他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等工作累计两年以上。

  2.以聘用、劳务派遣等方式在各级党政机关工作(不具有公务员或参照管理单位工作人员身份)的经历,毕业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到高校毕业生实习见习基地(该基地为基层单位)参加见习或者到企事业单位参与项目研究的经历,在军队团和相当团以下单位的工作经历,可视为基层工作经历。

  3.应届毕业生在校期间的社会实践经历,不能视为工作经历。

  4.在基层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工作的人员,基层工作经历时间自报到之日算起。

  5.参加“选聘高校毕业生到村任职”、“三支一扶”(支教、支农、支医和扶贫)、“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等中央和地方基层就业项目人员,基层工作经历时间自报到之日算起。到基层特定公益岗位(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初次就业的人员,基层工作经历时间从工作协议约定的起始时间算起。

  6.毕业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到高校毕业生实习见习基地(该基地为基层单位)参加见习或者到企事业单位参与项目研究的,视同具有基层工作经历,自报到之日算起。

  7.到其他经济组织、社会组织等单位工作的人员,基层工作经历时间以劳动合同约定的起始时间算起。

  8.自主创业并办理工商注册手续的人员,其基层工作经历时间自营业执照颁发之日算起。以灵活就业形式初次就业人员,其基层工作经历时间从登记灵活就业并经审批确认的起始时间算起。

  9.具有基层工作经历的应届毕业生,可按应届毕业生身份报考。如果符合职位规定的基层工作年限,也可以报考相应具有基层工作经历要求的职位。

  10.在军队团和相当于团及以下单位工作的经历,可视为基层工作经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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