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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下半年广元市、县部分事业单位招聘工作人员免收笔试费相关规定

2017-11-08 09:29:51 字号: | | 【 打印 】
  免收笔试费相关规定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免收笔试费:
  1.根据《国务院关于在全国建立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通知》(国发〔2007〕19号)、《中共四川省委、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城乡社会救助体系建设的意见》(川委发〔2005〕9号)和《四川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施办法》(省政府令第156号)规定享受国家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城镇、农村家庭考生。
  2.《中共四川省委、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四川省农村扶贫开发规划(2001-2010年)〉的通知》确定的农村绝对贫困家庭考生。
  3.父母双亡、父母一方为烈士或一级伤残军人,且生活十分困难家庭的考生。
  4.因疾病、意外灾难等原因,导致一时不能维持基本生活的特殊困难家庭考生。
  符合上述情形1的特困考生凭县(市、区)民政部门发放的享受最低生活保障证明、特殊困难证明;符合上述情形2和4的特困考生凭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学校学生处出具的农村特困家庭证明、特殊困难证明;符合上述情形3的特困考生凭民政部门出具的父亲或母亲烈士证明、父亲或母亲一级伤残军人证明,当地派出所出具的父母双亡证明。笔试考试后7个工作日内,考生凭准考证、本人身份证和上述有效证明到广元市人事考试中心(利州区利州东路532号,广元市转业军官培训中心三楼,联系电话:0839—3226228)办理退费手续。
  相关公告:2017下半年广元市、县部分事业单位招聘工作人员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