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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国初的公务员考试制度:文官要经四场考试

2016-08-17 08:50:32 字号: | | 【 打印 】
  四川公务员考试网讯:四川成都市档案馆近日公布的民国时期“公务员”考试的入场证南京临时政府成立后,孙中山在着手建构民主共和国家体制的同时,即对通过考选创建现代选官制度提出了具体的构想和措施。指出:“任官授职,必赖贤能,尚公去私,厥惟考试。”有关部门即据此迅速展开工作。

  1912年2月13日,内务部请速颁官员试验(考试)令,呈曰:“民国初立,人才缺乏,庸俗思进,势不能免。推原其故,良由无法律以甄别之……从根本上解决此弊,莫如速行文官试验,将所得人才,分发各省,俾得改革之真际,而地方赖以巩固,即国本亦赖以不摇。”
 
  孙中山次日即批曰:“该部所请,诚为当今急务,应侯令行法制局,将文官试验编纂草案,咨文参议院议决后,即日颁布施行。”2月28日,孙中山咨请参议院议决《文官考试令》、《文官考试委员会官职令》、《外交官及领事官考试令》、《外交官及领事官考试委员会官职令》。
  3月20日,令内务总长慎重用人:“满清末年,仕途腐败,已达极点。亲贵以财贿招诱于上,士夫以利禄市易于下。奔竞弋谋,相师成风,脂韦突梯,恬不知耻。以致君子在野,自好不为。事无与治,民不聊 生,踵循不悛,以抵灭亡。民国成立,万端更始,旧日城社,扫除略尽,肃正吏治,时不可失……为此,令仰该部总、次长等于用人之际,务当悉心考察,慎重铨选,勿使非才滥竽,贤能远引,是为至要。”
  1913年1月,北洋政府公布了《文官任用法草案》,确定官员任用资格主要有两项,第一是考试,第二是经历,“考试者所以决其将来,经历者所以重其既往,二者皆不可偏废”。对司法官任用,更有特别规定。
  同时又公布了《文官考试法草案》、《典试委员会编制法草案》,对考试作具体规定。如文官高等考试分第一试、第二试、第三试、第四试,第一、二、三试为笔试,第四试为口试。各场分数,由襄校官酌拟送典试官核定。口试分数由典试官襄校官商定。
  四场平均分数满60分为及格,60至70分为中等,70至80分为优等,80分以上为最优等。数次高等文官考试,录用最多的是法律人材,其次是政治、经济等方面人材。这样的考试下,素质低下者自难进入官场。买官卖官几乎是不可能的。
  民国开创时,因官员考试尚未实施,多门以入仕,各级政府官员成分复杂、素质高下不齐,所以《文官任用法草案》对任官资格作出严格限制。为了在入口处严格把关以保证官员的素质,北洋政府在颁布《任用法》的同时,又颁布《文官甄别法草案》、《高等文官甄别委员会执行细则》、《文官甄别程序条例》等法规,专门设立官员甄别委员会,对所有未经考试任命的官员进行甄别。
  例如,司法部司长田某称其在日本东斌学校毕业并在巢鸭监狱实习,但毕业文凭遗失,农商部部员贺某称其在比利时某校毕业但文凭遗失,甄别委员会即电请驻日、驻比使馆查复。
  有毕业于俄国者,甄别委员会无人认识俄文,专请熟悉俄文者将其毕业证书译出审查。有某省民政长系高小毕业,仅任一年教员,其资历不符合规定,甄别委员会即呈请免职。仅财政部因甄别不合格被裁汰者便有30余人。
  这种选拔和甄别,已不同于封建专制时代的选官,而带有明显的现代色彩。依长官意愿授官、靠讨好甚至贿赂上峰保官,是行不通的。
  民国初期,即能较好注意官吏的选拔与管理,所实行的一系列制度,还是较为先进、完整的。即使人们印象不佳的北洋政府,在选官、吏治上也还有不少进步之举。虽因种种原因,尤其是战乱,好些法规、律令并未能切实执行,但毕竟在由封建专制向共和制转变中开了个好头,实为一种社会进步,颇可为后人所借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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