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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事业单位可特设岗位引人才 聘期最长不超6年

2018-04-08 09:11:35 字号: | | 【 打印 】
  山西公务员考试网讯:昨日,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省人社厅、省财政厅联合公布《山西省事业单位特设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简称《办法》)提出,4月1日起,事业单位因工作需要,引进高层次人才的,可申请设置特设岗位。其中规定,特设岗位的类别、等级根据具体情况确定,不受单位岗位总量、最高等级和结构比例限制,实行总量、类别和最低等级控制。特设岗位人员聘期一般不超过3年。
  专业技术正高岗
  特设岗位是指事业单位根据事业发展和工作需要经批准设置的非常设工作岗位,一般在以专业技术提供社会公益服务的事业单位主系列中设置,也可以在为主系列专业技术岗位提供辅助支撑的主要工勤技能岗位中设置。事业单位常设岗位中有相应空缺的,原则上不得申请设置特设岗位。
  《办法》提出,在专业技术岗位类别中设置的特设岗位数量,原则上不超过经核准的本单位专业技术主系列岗位总量的5%,且最多不超过50个。在工勤技能岗位类别中设置的特设岗位数量,原则上不超过经核准的本单位工勤技能岗位总量的2.5%,且最多不超过10个。省直属或省直部门所属事业单位,特设岗位可设置专业技术正高岗位或者工勤技能一级岗位。市及以下所属事业单位,特设岗位可设置专业技术副高及以上岗位或者工勤技能二级以上岗位。
  《办法》提出,事业单位因工作需要,引进高层次人才的,可申请设置特设岗位:如,承担国家或我省重大研究课题或项目等,本单位现有工作人员无法满足工作需要,确需引进高层次人才和急需紧缺人才的;事业单位根据工作需要引进的国家“千人计划”入选者、国家“万人计划”入选者、“长江学者”特聘教授、“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获得者、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全国杰出专业技术人才、“百千万人才工程”国家级人选、我省“百人计划”优秀海外留学人员、“三晋学者”特聘教授(专家)、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人员,以及国内外知名经济学家、文化艺术体育等人文社会科学领域专家和自然科学领域专家等急需的高层次人才;为促进创新创业、产学研融合,需阶段性特聘科技研发人才和高技能人才的等。
  最长不超过6年
  具体设置程序为,事业单位根据工作需要提出书面设置申请,并填写《山西省事业单位特设岗位申报表》,按管辖权限申报。特设岗位拟聘人员一般采取考核的方式产生,也可以采用考试的办法。双方根据按岗聘用、合同管理的原则,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聘用合同,聘用合同中应明确特设岗位的职责任务和聘期工作目标。建立正式的人事关系,执行国家关于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政策,纳入事业单位岗位管理数据库。
  此外,特设岗位人员聘期一般不超过3年;承担国家或我省重大研究课题或项目的特设岗位人员,聘期可根据实际适当延长,原则上最长不超过6年。特设岗位聘用人员的工资福利待遇,按其所聘岗位及等级,依照同类同等级常设岗位标准确定。符合执行协议工资条件的,在聘期间的相关待遇由事业单位与受聘人员协商确定。
  特设岗位人员聘用期满,根据事业发展需要,经单位与特设岗位人员协商一致,需继续聘用的,可在本单位常设岗位有空缺的前提下,按规定程序,聘用到相应等级的常设岗位。

关键词:山西事业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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