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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上海市公安机关文职岗位工作人员招聘政策问答

2013-06-25 06:09:37 字号: | | 【 打印 】

1.公安机关文职岗位工作人员(以下简称“公安文职人员”)的概念是什么?

答:公安文职人员是在公安机关文职岗位上工作,对公安机关警务活动和内部工作起辅助、保障作用的人员,不具有对公众直接行使公安执法权力和对执法民警行使指挥、管理、监督职能。

公安文职人员与相关人才服务中心所属派遣机构签订劳动合同,作为人才服务中心所属派遣机构的员工,接受派遣到公安机关文职岗位工作。人才服务中心所属派遣机构为公安文职人员提供劳动人事等方面的服务,公安机关负责具体使用。公安文职人员在岗工作期间由公安机关进行日常管理和考核,年度考核合格者经双方同意,可以延续使用。公安文职人员不具有人民警察(公务员)身份,不享受民警的有关待遇,不参加警务培训,不配发警服和警用装备。

2.考上公安文职人员后,将来是否可以通过一定程序直接转为人民警察?

答:不可以。报考人民警察必须参加市公务员局统一组织的公务员招录考试。

3.公安文职岗位分为哪几类?主要从事什么工作?

答:公安文职岗位分为技术保障、辅助管理和行政事务三个大类。

技术保障类岗位主要从事科技含量较高的技术服务、设备维护工作,对工作人员有一定专业技术资格的要求;

辅助管理类岗位主要从事对人、财、物的管理工作,要求工作人员具有一定的综合素质和管理能力;

行政事务类岗位主要从事设备操作、接待咨询等事务性工作,要求工作人员具有较为熟练的操作技能。

4.公安文职岗位工作时间如何规定?是否需要加班?享受何种待遇?

答:公安文职岗位工作时间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执行。

对于翻班的岗位,公安机关将发放岗位津贴。经领导同意安排加班的,按照国家规定发放加班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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