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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上海市公安系统人民警察学员、法院系统司法警察学员考试大纲

2013-06-08 12:11:45 字号: | | 【 打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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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上海警察学员考试笔试辅导简章


一、考试科目和结构
2013年上海市公安系统人民警察学员、法院系统司法警察学员笔试分为《行政职业能力测验》、《申论》、《法律基础》和外语(《英语》或者《日语》),全部采取闭卷考试方式。
(一)《行政职业能力测验》
《行政职业能力测验》为客观性试题,考试时限90分钟。
(二)《申论》
《申论》以主观性试题为主,考试时限120分钟。
(三)《法律基础》
《法律基础》为客观性试题,考试时限40分钟。
(四)外语(《英语》或者《日语》)
外语为客观性试题,考试时限110分钟(其中听力时间约30分钟)。
二、作答要求
(一)《行政职业能力测验》
本科目均为客观性试题。报考者务必携带的考试文具包括黑色字迹的钢笔或签字笔、2B铅笔和橡皮。
报考者必须用黑色字迹的钢笔或签字笔在答题卡指定位置上填写本人姓名和准考证号;用2B铅笔在指定位置上填涂准考证号和科目代码,并在答题卡指定位置上作答。作答在试题本上或其他位置的一律无效。
(二)《申论》
本科目以主观性试题为主。报考者务必携带的考试文具包括黑色字迹的钢笔或签字笔、2B铅笔和橡皮。
报考者必须用黑色字迹的钢笔或签字笔在答题卡指定位置上填写本人姓名和准考证号,用2B铅笔在指定位置上填涂准考证号,用黑色字迹的钢笔或签字笔在答题卡指定位置上作答。在非指定位置作答或用铅笔作答的一律无效。
(三)《法律基础》
本科目均为客观性试题。报考者务必携带的考试文具包括黑色字迹的钢笔或签字笔、2B铅笔和橡皮。
报考者必须用黑色字迹的钢笔或签字笔在答题卡指定位置上填写本人姓名和准考证号;用2B铅笔在指定位置上填涂准考证号和科目代码,并在答题卡指定位置上作答。作答在试题本上或其他位置的一律无效。
(四)外语(《英语》或者《日语》)
本科目均为客观性试题。报考者务必携带的考试文具包括黑色字迹的钢笔或签字笔、2B铅笔和橡皮。
报考者必须用黑色字迹的钢笔或签字笔在答题卡指定位置上填写本人姓名和准考证号;用2B铅笔在指定位置上填涂准考证号和科目代码,并在答题卡指定位置上作答。作答在试题本上或其他位置的一律无效。
三、《行政职业能力测验》介绍
(一)测试内容
《行政职业能力测验》主要测查报考者必须具备的基本素质和潜在能力,考试内容包括数理能力、言语理解与表达能力、判断推理能力和常识应用能力等。
数理能力主要测查报考者理解、把握事物间量化关系和解决数量关系问题的能力,包括数字和数据关系的分析推理能力,及对文字、图形或表格资料的综合分析能力。
言语理解与表达能力主要测查报考者运用语言文字进行交流和思考的能力、准确迅速地理解文字材料内涵的能力,包括理解和使用词语的能力,理解把握语句的语用、语气、语序、语法、成分、结构和表达方式的能力,以及阅读分析文字材料的能力。
判断推理能力主要测查报考者对各种事物关系的分析推理能力,涉及对图形、概念和事物关系的理解、比较、组合、演绎和归纳等,包括对物体空间关系、物体基本运动规律的分析判断能力,运用概念和标准进行分析判断的能力,对形象和空间关系准确识别、把握和思维的能力,以及判断、推理、演绎、分析等逻辑思维能力。
常识应用能力主要测查报考者的知识面和必须具备的基本常识,内容涵盖时事政治、公共行政、法律法规、行政实务、文史常识和科技常识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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