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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转干部安置分配最新政策问答

2013-07-01 13:44:34 字号: | | 【 打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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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确定计划分配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地点有哪些基本规定?

答:《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第十六条规定,军队转业干部一般由其原籍或者入伍时所在省( 自治区、直辖市 )安置,也可以到配偶随军前或者结婚时常住户口所在地安置。

2.计划分配军队转业干部到配偶常住户口所在地安置有哪些规定?

答:《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第十七条规定,配偶已随军的军队转业干部,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到配偶常住户口所在地安置:(1) 配偶取得北京市常住户口满4年的; (2) 配偶取得上海市常住户口满 3 年的; (3) 配偶取得天津市、重庆市和省会 ( 自治区首府 ) 城市、副省级城市常住户口满 2 年的;(4) 配偶取得其他城市常住户口的.

3.计划分配军队转业干部到父母或者配偶父母常住户口所在地安置有哪些规定?

答:《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第十八条规定,父母身边无子女或者配偶为独生子女的军队转业干部,可以到其父母或者配偶父母常住户口所在地安置。未婚的军队转业干部可以到其父母常住户口所在地安置。

父母双方或者一方为军人且长期在边远艰苦地区工作的军队转业干部,可以到父母原籍、入伍地或者父母离退休安置地安置。

4.计划分配军队转业干部可以到配偶或其父母、配偶父母、本人子女常住户口所在地安置有哪些规定?

答:《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第十九条规定,军队转业干部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到配偶常住户口所在地安置.也可以到其父母或者配偶父母、本人子女常住户口所在地安置:(1)在边远艰苦地区或者从事飞行、舰艇工作满10年的;(2)战时获三等功、平时获二等功以上奖励的;(3)因战因公致残的。

5.夫妇同为军队干部且同时转业或一方转业如何确定安置去向?

答:《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第二十条规定,夫妇同为军队转业干部且同时转业的,可以到任何一方的原籍或者入伍地安置,也可以到符合配偶随军条件的一方所在地安置。

中发 [2007]8 号文件又明确,夫妇同为军队干部的,双方或者一方转业,可以到任何一方的部队驻地安置。

6.未婚或者离异的军队转业干部在安置去向上有何规定?

答:中发 [2007]8 号文件规定,未婚或者离异的军队转业干部,可比照驻地军队转业干部配偶随军条件予以安置。

7.在艰苦边远地区和特殊岗位服役满 15 年的军队转业干部在安置去向上有何规定?

答:中发 [2007]8 号文件规定,在艰苦边远地区和特殊岗位服役满 15 年的军队转业干部,不符合到直辖市、省会(自治区首府)城市和副省级城市安置条件的,可以到原籍、入伍地或者配偶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地级城市安置。艰苦边远地区和特殊岗位的范围,由国家和军队的有关规定确定。

8.对师、团职军队转业干部的安置是如何规定的?

答:《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第二十五条和中发 [2007]8 号文件规定,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应当采取使用空出的领导职位、按规定增加非领导职数或者先进后出、带编分配等办法,安排好师、团级职务军队转业干部的工作和职务。

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应当把师、团级职务军队转业干部的安排与领导班子建设通盘考虑,有计划地选调师、团级职务军队转业干部,安排到市 ( 地 ) 、县 ( 市 ) 级领导班子或者事业单位、国有大中型企业领导班子任职。

9.军队转业干部自愿到边远艰苦地区工作有哪些鼓励政策?

答:《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第二十四条和中发 [2007]8 号文件规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应当制定优惠的政策措施,鼓励军队转业干部到艰苦地区和基层单位工作。

对自愿到边远艰苦地区工作的军队转业干部,应当安排相应的领导职务,德才优秀的可以提职安排。

在西藏或者其他海拔 3500 米以上地区连续工作满 5 年的军队转业干部,应当安排相应的领导职务或者非领导职务,对正职领导干部安排正职确有困难的,可以安排同级副职。

国务院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小组、劳动人事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关于鼓励军队转业干部到边远地区工作的有关规定》( [1986] 政干字第 321 号 ) 规定,原籍不属规定的边远地区范围,转业分配到边远地区工作的干部,其配偶及子女户口在农村的,经组织批准可以随军,但必须迁移到干部所分配的地区落户。干部在边远地区工作不满八年调回内地时,原不符合随军条件而批准随军的配偶及其子女,仍回农村落户。

转业被分配到边远地区二、三类地区工作的干部,凡原籍或入伍地不属这类地区的,增发安家补助费;到二类地区工作的,增发八个月的本人原工资;到三类地区工作的,增发十个月的本人原工资。“原工资”包括的内容,按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转业被分配到边远艰苦地区的干部的浮动工资、生活补贴等待遇,按照当地政府的有关规定执行。

10.对担任专业技术职务军队转业干部职务安排的规定有哪些?

答:《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担任专业技术职务的军队转业干部,一般应当按照其在军队担任的专业技术职务或者国家承认的专业技术资格,聘任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工作需要的可以安排行政职务。担任行政职务并兼任专业技术职务的军队转业干部,根据地方工作需要和本人志愿,可以安排相应的行政职务或者聘任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

11.党和国家机关接收安置计划分配军队转业干部有哪些规定?

答:《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第二十八、三十四条规定,党和国家机关接收计划分配的军队转业干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在主管部门的组织、指导下,对担任师、团级职务的,采取考核选调等办法安置;对担任营级以下职务的,采取考试考核和双向选择等办法安置。对有的岗位,也可以在军队转业干部中采取竞争上岗的办法安置。

计划分配到党和国家机关的军队转业干部,其工资待遇按照不低于接收安置单位与其军队职务等级相应或者同等条件人员的标准确定,津贴、补贴、奖金以及其他生活福利待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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