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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山东政法干警招考(招生)公告

2013-06-10 00:06:36 字号: | | 【 打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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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央政法委等部门印发的《2012年政法干警招录培养体制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结合我省实际,现将2012年山东省政法干警招录培养体制改革试点班招考(招生)工作公告如下:

一、 培养计划、招考职位和培养院校

全省计划为基层公安机关和基层司法所考试录用公务员(招生)259名,其中,基层公安机关143名,培养院校为山东警察学院;基层司法所116名,培养院校为山东司法警官职业学院。招考职位详见《2012年山东省政法干警招录培养体制改革试点班公务员招考(招生)职位表》(以下简称《职位表》)。培养模式及培养方向如下:

山东警察学院试点班,采取第二学士学位教育的培养模式,培养方向为公安业务方向,学制两年,其中到基层公安机关实习不少于半年,完成规定学业的学生,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颁发本科毕业证书和授予学士学位。

山东司法警官职业学院试点班,采取专科教育的培养模式,培养方向为司法行政方向,学制两年,其中到基层司法所实习不少于半年,对符合毕业条件的学生颁发专科毕业证书。

二、招录对象及条件

(一)试点班招录对象

1、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2012年应届毕业生(毕业证书在2012年8月24日前取得,其中应届专科毕业生须为山东生源)。

2、2008-2010年由我省统一招募和选派的“选聘高校毕业生到村任职”、“三支一扶”计划和“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等服务基层项目人员(以下简称服务基层项目人员),服务满2年,考核合格的,可报考专为服务基层项目人员设置的职位。已享受优惠政策被录用为公务员或招聘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不能报考。

3、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包括公安现役部队)符合报考条件、本公告发布之前户籍在山东、退出现役1年内(2011年8月24日至2012年8月24日期间退役)的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毕业生退役士兵(以下简称高校毕业生退役士兵)。

(二)报考条件

报考人员须符合报考公务员的基本条件、符合教育部规定的相应学历教育考试的基本条件。报考人员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3、具有良好的品行和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4、年龄在18周岁至33周岁之间(1978年8月24日至1994年8月24日期间出生),其中高校毕业生退役士兵年龄在18周岁至27周岁(1984年8月24日至1994年8月24日期间出生);

5、录用主管机关规定的报考职位所需资格条件(详见《职位表》);

6、法律规定的其他条件。

报考人员不能报考与本人有应回避亲属关系公务员所在的同一单位。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和曾被劳动教养或少年管教的,曾被开除公职的,有犯罪嫌疑尚未查清的,在各级公务员招考中被公务员主管部门认定具有考试作弊行为且不得报考公务员的人员,公务员被辞退未满五年的,公务员、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工作人员,以及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录用为公务员的其他情形的人员,不能报考。

其中报考基层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的,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年龄在18周岁至28周岁之间(1983年8月24日至1994年8月24日期间出生);

2、身体健康,体形端正,无色觉异常,无影响面容且难以治愈的皮肤病,外观无明显疾病特征,无文身,无肢体功能障碍,单侧耳语听力不低于5米(含),无嗅觉迟钝,单侧裸眼视力不低于4.8(含)。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报考公安机关人民警察:

1、受过刑事处罚、劳动教养、少年管教的;

2、有犯罪嫌疑尚未查清的;

3、曾被辞退或者开除公职的;

4、有道德败坏等不良行为的;

5、直系血亲和对本人有重大影响的旁系血亲中有被判处死刑或者正在服刑的;

6、直系血亲和对本人有重大影响的旁系血亲在境内外从事颠覆我国政权活动的;

7、有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录用为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的其他情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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