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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淄博市考录非公安类公务员体检公告

2013-09-03 16:00:25 字号: | | 【 打印 】
根据省委组织部、省人社厅、省公务员局《关于2013年全省考试录用公务员有关问题的通知》和淄博市考试录用公务员简章规定,结合我市工作实际,拟于近期组织对我市2013年考录非公安类公务员按计划录用人数等额确定的人员进行体检。现将体检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体检时间与批次安排
  本次体检总人数为448人,共分两批进行,每批体检时间为半天:
  (一)2013年7月13日(周六)上午:报考张店区、淄川区、博山区、周村区、临淄区、桓台县相关职位(不含法院、检察院)和市劳教所、市地税系统的考生参加体检,具体名单见附件1。
  (二)2013年7月14日(周日)上午:报考高青县、沂源县相关职位(不含法院、检察院)和市直机关、市属参照管理单位,法院系统、检察院系统和市工商系统的考生参加体检具体名单见附件2。
  二、集合时间及地点
  考生必须准时按规定时间于体检当日早6:00前持本人身份证、笔试准考证、面试通知单和《公务员录用体检表》第三页,到淄博市政府第二综合办公楼一楼门厅集合(张店区联通路202号),经审核无误后集中乘车前往指定医院。
  三、体检标准
  体检按照原人事部、原卫生部《关于印发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的通知》(国人部发〔2005〕1号),原人事部办公厅、原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的通知》(国人厅发〔2007〕25号),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原卫生部《关于修订<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及<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19号)等规定执行。对身体条件有特殊要求的招录职位,按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原卫生部、国家公务员局《关于印发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试行)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82号)及有关规定执行。
  四、体检须知
  1、本次体检根据录用计划等额(1:1)进行。除特殊情况经市公务员主管部门同意外,凡未按规定的时间、地点参加体检的,视作放弃体检。因放弃体检资格或体检不合格等情况出现职位空缺的不再递补。
  2、体检前一天,注意休息,勿熬夜,不要饮酒,避免剧烈运动。体检当天需进行采血、B超等检查,在受检前应禁食8-12小时。全部项目检查结束后,统一安排早餐。
  3、女性体检者月经期间、怀孕或可能已受孕者,要事先告知引领员和体检医生。
  4、体检时,所携带的各类通讯工具须交由组织方集中保管,若未按规定全部上交者,按违规处理。
  5、考生可穿正装或便装,但不得穿奇装异服,不得佩戴明显标志,否则,取消其体检资格。
  6、考生须提前下载《公务员录用体检表》(附件3)第三页,统一用A4纸打印(仅下载打印第三页即可),用黑色签字笔或钢笔认真填写,并签名。填写时要字迹清楚,无涂改,并贴本人近期二寸免冠照片。病史部分要如实、逐项填写,不能有遗漏,故意隐瞒病史的后果自负。此表须在体检当天随身携带到集合地点后统一上交。
  7、体检时,考生必须严格遵守体检工作纪律和规定,服从组织者管理,做到一切行动听指挥。体检期间,严禁考生家长陪同,若造成不良影响的,取消其体检资格。
  8、考生必须按规定完成全部体检项目,经体检医师提醒在规定时间仍不按要求完成体检项目的,视同自动放弃体检资格。
  9、凡在体检过程中有意隐瞒影响录用的疾病或者病史的,由公务员主管部门给予其不予录用的处理;凡有串通体检工作人员作弊或者请他人顶替体检以及交换、替换化验样本等作弊行为的,体检结果无效,由省公务员主管部门给予其5年内不得报考公务员的处理。
  10、考生对非当日、非当场复检的体检项目结果有疑问时,可以在接到体检结论通知之日起7日内,向体检实施机关提交复检申请,复检内容为对体检结论有影响的项目。复检前,体检实施机关对复检项目严格保密。复检只能进行1次,复检按规定另选体检医疗机构进行,复检医疗机构应当不低于原体检医疗机构级别,体检结果以复检结论为准。
  咨询电话:0533-2791828
  附件:
  1、2013年淄博市非公安类公务员第一批体检人员名单
  2、2013年淄博市非公安类公务员第二批体检人员名单
  3、《公务员录用体检表》
  淄博市公务员招考办
  2013年7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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