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区网站:
职位: 专业: 学历: 政治面貌:
您的当前位置:国家公务员考试网 > 山东 > 常识辅导 > 法律 > 正文

公务员考试公共基础知识复习指导

2013-06-21 00:14:29 字号: | | 【 打印 】

261、司法纠纷有哪些具体类型?

司法纠纷的类型,按照涉及的国家机关来划分,可分为侦查纠纷、检察纠纷、审判纠纷、执行纠纷。按照产生的原因来划分,可分为行为侵权纠纷和不服决定纠纷。按照具体的形态来划分,可分为以下几种:

(1)相对人对作出的拘留、逮捕、监视居住等强制措施的决定不服。

(2)相对人对作出的立案或不立案、起诉或不起诉等决定不服。

(3)相对人对法院的裁定、判决不服。

(4)公安、检察、法院、监狱等机关的工作人员采取刑讯逼供或殴打等暴力行为,或违法使用武器、警械而侵犯了相对人的人身权。

(5)相关机关违法采取查封、扣押、冻结、追缴等措施侵犯了相对人的财产权。

(6)公安、检察、法院、监狱等机关的行为或决定被确认为违法而应对受损害人给予赔偿。

 

262、面对司法纠纷,百姓可以采取哪些维权途径?

面对司法纠纷,公民可以根据纠纷的不同类型而采取不同的维权途径。主要有以下几种途径:

(1)依法定程序上诉、申请再审。

(2)申请检察院监督。

(3)申请人大监督。

(4)申请司法赔偿等。

 

263、什么情况下可以申请司法赔偿?

根据《国家赔偿法》的规定,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因其合法权益受到侦查、检察、法院、监狱等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侵犯时,有权向侵权的机关申请国家赔偿。具体而言,违法侵权行为包括以下几种:

(1)对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没有事实证明有犯罪重大嫌疑的人错误拘留的。

(2)对没有犯罪事实的人错误逮捕的。

(3)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改判无罪,原判刑罚已经执行的。

(4)刑讯逼供或者以殴打等暴力行为或者唆使他人以殴打等暴力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5)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6)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追缴等措施的。

(7)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改判无罪,原判罚金、没收财产已经执行的。

(8)违法采取对妨害诉讼的强制措施、保全措施或者对判决、裁定及其他生效法律文书执行错误,造成损害的。

 

参考法条:国家赔偿法第15、16、31条

 

264、申请司法赔偿的程序是怎样的?

申请司法赔偿的程序为:

(1)违法行为得到确认。违法行为得到确认是司法赔偿的前提,确认可以是由侵权机关主动地或依申请作出,也可以是其他有权机关作出。

(2)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赔偿请求。作出错误决定或违法侵权行为的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赔偿请求应先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赔偿义务机关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2个月内作出赔偿或不赔偿的决定。

(3)向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赔偿义务机关逾期不予赔偿或者赔偿请求人对赔偿数额有异议的,赔偿请求人可以自期间届满之日起30日内向其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复议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个月内作出决定。赔偿义务机关是人民法院的,赔偿请求人可以向其上一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赔偿决定。

(4)向复议机关的同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赔偿决定。赔偿请求人不服复议决定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之日起30日内向复议机关所在地的同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赔偿决定;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的,赔偿请求人可以自期间届满之日起30日内向复议机关所在地的同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赔偿决定。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的决定具有终局效力。

 

参考法条:国家赔偿法第20、21、22条

 

265、申请司法赔偿有时效限制吗?

根据我国《国家赔偿法》的规定,申请国家赔偿必须在法定时效内提出,时效为2年,自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时的行为被依法确认为违法之日起计算,但被羁押期间不计算在内。赔偿请求人在赔偿请求时效的最后6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赔偿请求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参考法条:国家赔偿法第32条

 

 

 


公务员教材中心:2013年山东公务员复习教材火热销售中

关键词:
第一时间了解掌握公职类考试资讯、公告等考情,您可以把公务员考试网Ctrl+D收藏,如有疑问请在线 咨询提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