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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公务员法律知识练习(三)

2013-06-18 06:25:00 字号: | | 【 打印 】

1、个体工商户能作为被告吗?
根据我国的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个体工商户可以起字号,并以字号的名义从事工商业的经营活动。但在诉讼中,起字号的个体工商户应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业主,也就是户主为原告或被告。如果经营执照上的业主与实际经营者不同的话,应当将业主与实际经营者作为共同被告。
参考法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第四十六条
2、和分公司发生纠纷,能告总公司吗?
这要依情况而定。依据法律规定,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通常是我们所说的分公司,如银行的分行、支行等即是。分支机构能不能作为诉讼当事人视不同情况而定:如果该分支机构是依法设立的,而且领取了营业执照,那么它可以单独作为当事人,也可以与它的具有法人资格的总公司共同作为诉讼当事人;如果该分支机构没有依法设立,或是未领取营业执照,那么应当以其总公司为诉讼当事人。但需注意,如果是中国人民银行,各商业银行,如工商银行、农业银行、建设银行等等的分行、支行,或是保险公司的分公司,则只能以该分支机构作为诉讼当事人。
参考法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第四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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